梦远书城 > 鲁迅 > 鲁迅书信 | 上页 下页
1933年3月10日致李霁野


  霁野兄:

  挂号信早到,广告〔1〕已登三天,但来信所说之登有广告之北平报,却待至今日,还未见寄到。我近日用度颇窘,拟得一点款子,可以补充一下,所以只好写这一封信,意思是希望那一种报能够早点寄给我,使我可以去试一试,虽然开明书店能否爽直的照付〔2〕,也还是一个问题。

  迅上

  三月十日

  注释:

  〔1〕指一九三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二日《申报》所载未名社声明:“现经全体社员议决,将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义完全取消,由社员韦素园、曹靖华、台静农、李霁野、韦丛芜将出版部印刷发行事务完全委托上海开明书店办理,所存书版亦归该店承受。至本社社员欠人之款,概归未名社结束处自理,与开明书店无涉,特此声明,北平未名社启。”

  〔2〕未名社结束时,经结算应付还鲁迅垫付本金和版税三千余元,乃议定将该社盘给开明书店的书版等项所值二千三百余元全部付给鲁迅。开明书店提出未名社须在北平、上海报纸各登公开宣告出盘的广告三日才同意付款。广告刊出后,开明书店于一九三三年三月十四日、九月五日、十四日三次将该款付给了鲁迅。


梦远书城(guxuo.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