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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十


  記曰:「禮從其朔。」朔者,事之始也;從之者,不敢以後起之嗜欲狎鬼神也。又曰:「禮,時為大。」時者,情之順也;大之者,不忍於嗜欲之已開,而為鬼神禁之也。是故燔黍而有敦黍,捭豚而有燔肉,玄酒而有三酒,太羹而有和羹。不廢其朔,質也,而將其敬,不從其情,則文也;不違其時,文也,而致其愛,不蘄乎美,則質也。兼敦而互成,仁人孝子之以事鬼神者乃盡之。

  祭用籩、豆,周制也;夏殷以上,固有不可盡考者矣。不可考者,無自而仿為之,則以古之所可考者為朔。祭之用籩、豆、鉶、俎、敦、彝,仿周制而備其器,所以從朔而將其敬,非謂必是而後為鬼神之所歆也。尊其祖而不敢褻,文治也,而質為之詘矣。太祖欲撤之,而用當時之器,過矣。過則自不能晏然於其心,而必為之怵惕,故未幾而復用之。然而其始之欲用當時之器,以順情而致養,亦未甚拂乎道也。歉然不愜,而用祖考之所常御;怵然中變,而存古人之所敬陳;皆心也。非資聞見以仿古,徇流俗以從時也。愛不忍忘,而敬不敢弛;質不忍靳,而文不敢替;故兩存之。於其必兩存者,可以察仁孝之動以天者矣。

  雖然,其未研諸慮而精其義也。古者天子諸侯之事其先,歲有祫,時有享,月有薦。薦者,自天子達於庶人,而祭以等降。祭以文昭敬,位未尊而敬不得伸;薦以質盡愛,苟其親者而愛皆可致。夫祭必有尸,有尸而有獻斯有酢,有酢斯有酬,有酬斯有繹,周洽彌綸,極乎文而不欲其相瀆。故尊罍設,玄酒陳,血膋燔,牲升首,太羹具,振古如斯。而籩、豆、鉶、俎、敦、彞,皆法古以重用其文,而後尊之也至;尊之也至,而後敬無不伸。若夫薦,則有不必其然者矣。薦非不敬,而主乎愛;主乎愛,則順乎其時,而以利得其情。古之薦者,所陳之器、所獻之味無考焉。意者唯其時而不必於古與!其器,習用而安之;其味,數嘗而甘之;仁人孝子弗忍絕也,則於薦設之焉可矣。且夫籩、豆、俎、鉶,亦非隆古之器矣;和羹、燔炙,亦非隆古之食矣;古今相酌,而古不廢今,於祭且然,而況薦乎?漢、唐以下,所謂祭者皆薦也,未有舍今以從古者也。唯不敢不以從朔之心,留十一於千百,則籩豆相仍,用志追崇之盛。而古器與今器雜陳,古味與今味互進,酌其不相拂者,各以其候而遞用之,極致其敬愛,必有當也。而太祖未之講耳,卒然而撤之,卒然而復之,義不精而典禮不定,過矣。然而其易之之情、復之之心,則固誠有於中憬然而不容抑者存也。有王者起,推此心以求合精於義,而質文交盡,存乎其人焉。非可以意之偶發而廢興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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