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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团中央通告第四十一号


  ——关于团证的分发及应用

  (一九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本校校证现已印好,待便即可寄上。如收到时须注意下列分发及应用之手续:

  1.以各分校教务处为单位,填具号码,发出时须在名册上登记某号校证是属于某某学生,以便日后之查考。

  2.须由教务长签字,并填写发给日期。

  3.每月收学费时,须由庶务在后面表上记明。

  4.如学生转学他地分校,或留校察看时,须在备考档内载明。

  5.分校每次召集全体大会时,须以校证为入场之凭(每次大会须备名册点名)。

  6.候补学生不发校证。被除名之学生,须将其校证收回,并在登记册上注明。

  (1)原件存中央档案馆。这是张太雷、任弼时以总校教务长、组织部名义签发的通告。张太雷署名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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