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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文法概论(11)


  第二步,求出每一个时代的例的通则来做比较。

  我们细看《水浒传》的十六个例,可以看出两种绝不相同的文法作用:

  (甲)自(1)至(10)的“得”字都含有可能的意思。“踢得几脚”即是“能踢几脚”。“如何安得”,“如何来得”,“如何争得”,即是“如何能安”,“如何能来”,“如何能争”。“免不得”即是“不能免”。“说他不得”即是“不能说他”。以上是表“能够”的意思。“开不得”即是“不可开”。“不得无礼”即是“不可无礼”。以上是表“可以”的意思。

  (乙)自(11)至(16)的“得”字,是一种介词,用来引出一种状词或状词的分句的。这种状词或状词的分句都是形容前面动词或形容词的状态和程度的。这个“得”字的意义和“到”字相仿(得与到同声,一音之转),大概是“到”字脱胎出来的。“说得是”即是“说到是处”。“惊唬得苦”即是“惊唬到苦处”。“学得精熟”即是“学到精熟的地步”。“惊得洪太尉目瞪口呆”即是“惊到洪太尉目瞪口呆的地步。”这都是表示状态与程度的(凡介词之后都该有“司词”。但“得”字之后,名词可以省去,故很像无“司词”。其实是有的,看“到”字诸例便知)。

  于是我们从《水浒》的例里求出两条通则:

  (通则一)“得”字是一种表示可能性的助动词。他的下面或加止词,或加足词,或不加什么。

  (通则二)“得”字又可用作一种介词,用在动词或形容词之后,引起一种表示状态或程度的状词或状语。

  其次,我们看《石头记》的十六个例,可分出三组来:

  (第一组)(17)至(22)六条的“得”字都是表示可能的助动词。如“也算得”等于“也可算”,“只得依他”等于“只能依他”,“立得起来”等于“能立起来”,“还得起他”等于“能够还他”。这一组没有一条“例外”。

  (第二组)(23)至(28)六条,五次用“的”,一次用“得”,都是表示状态或程度的状语之前的“介词”。(23)条最可注意:

  生得单弱,
  料理的周周全全,
  累的不知怎样了。

  “生得”的“得”字明是误用的“例外”。下文(24)(25)两条都用“生的”,更可证(23)条的“得”字是“例外”。

  (第三组)(29)至(32)四条,都是与第二组完全相同的文法,但都用“得”,不用“的”,是第二组的“例外”。

  再看《儒林外史》的十六个例,也可分作三组:

  (第一组)(33)至(39)七条的“得”字都是表示可能的助动词,与《石头记》的第一组例完全相同,也没有一个“例外”。

  (第二组)(40)至(44)五条,用的“的”字,都是状语之前的介词,与《石头记》的第二组例也完全相同。

  (第三组)(45)至(48)四条又是“例外”了。这些句子与第二组的句子文法上完全相同,如“说的是”与“说得有理”可有什么文法上的区别?

  我们拿这两部时代相近的书,和那稍古的《水浒传》比较,得了两条通则:

  (通则三)《水浒传》里表示可能的助动词“得”字,在《石头记》和《儒林外史》里,仍旧用“得”字。(参看“通则一”)

  (通则四)《水浒传》里用来引起状语的介词“得”字,(通则二)在《石头记》和《儒林外史》里,多数改用“的”字,但有时仍旧用“得”字。

  综合起来,找们还可得一条更大的通则:

  (通则五)《水浒传》的时代用一个“得”字表示两种完全不同的文法,本来很不方便。但那两种“得”字,声音上微有轻重的不同;那表示可能的“得”字读起来比那介词的“得”字要重一点,故后来那轻读的“得”字就渐渐的变成“的”字。但这个声音上的区别是很微细的,当时又没有文法学者指出这个区别的所以然,故做书的人一面分出一个“的”字,一面终不能把那历史相传下来的“得”字完全丢了,故同一个意义,同一种文法,同一段话里往往乱用“的”、“得”两字。但第一种“得”字——表示可能的助动词——很少例外。

  如此,我们方才可算是真正懂得这两个字变迁沿革的历史。这种研究法叫做历史的研究法。这种研究的用处很大。即如我们举的“得”字与“的”字的例,我们可以因此得一条大教训,又可以因此得一条文法上的新规定。

  什么大教训呢?凡语言文字的变迁,都有一个不得不变的理由。我们初见白话书里“得”、“的”两字乱用,闹不清楚,差不多有现在“的”、“底”两字胡闹的样子!我们一定觉得很糊涂,很没有道理。但我们若用“比例而同之,触类而长之”的方法,居然也可以寻出一个不得不变的道理来。这又是我在第一篇里说的“民族常识结晶”的一个证据了。

  什么是文法上的新规定呢?语言文字的自然变化是无意的,是没有意识作用的,是“莫名其妙”的,故往往不能贯彻他的自然趋势,不能完全打破习惯的旧势力,不能完全建设他的新法式。即如“得”字的一种用法自然分出来,变成“的”字,但终不能完全丢弃那历史上遗传下来的“得”字。现在我们研究了这两个字的变迁沿革和他们所以变迁沿革的原因,知道了“的”、“得”两字所以乱用,完全是一种历史的“陈迹”,我们便可以依着这个自然趋势,规定将来的区别:

  (1)凡“得”字用作表示可能的助动词时,一律用“得”字。

  (2)凡动词或形容词之后的“得”字,用来引起一种状词或状语的,一律用“的”字。

  有了这条新规定,以后这两个字便可以不致胡乱混用了(现在“的”、“底”两字所以闹不清楚,只是因为大家都不曾细心研究这个问题所以发生的原因)。

  以上我说研究文法的三种方法完了。归纳法是基本方法:比较法是帮助归纳法的,是供给我们假设的材料的;历史法是纠正归纳法的,是用时代的变迁一面来限制归纳法,一面又推广归纳法的效用,使他组成历史的系统。

  (原载1921年7月1日至8月1日《新青年》第9卷第3、4号)

  ①编者注:《胡适文存》第二版此处后面有一胡适按语:“我做此文之后,方才认得陈先生,方才得读他的字典稿本的一部分。我深信他是很得力于比较的研究法的。当时即想删去此一段,但此版付印时,不及检点,忘了删去。今天接到上海来信,方才知道陈先生不幸已于8月8日死了。我国此感触,重检此文,删去一些过分的话,可惜为版本所限,不能全删,记此志哀。十,九,一”现从第十三版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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