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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篇新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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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此第二节,论辩之七法。今分释之。

  (1)“或也者,不尽也。”《经上》云,“尽,莫不然也。”《经说》曰,“尽,俱止。”所立辞为众所共认,则无复辩论之必要。“或”即古域字,域于一方,故为不尽。立辞而不能使人“莫不然”,则辩说生矣。《易·文言》,“或之者,疑之也。”疑则有辩争之必要。故《经说下》云,“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吾昔以“或”为有待的论断,例如“此或为牛或为非牛,今此是犬,故非牛也。”今细审之,似未必作如此解,故但以为辩说之所由起,而不认为辩之一法。

  (2)“假也者,今不然也。”假即假设。毕沅云,“假设是,尚未行”,是也。《经下》云,“假必悖,说在不然。”《经说》曰,“假,必非也,而后假。”据此则本文所谓“假”,似非今所谓Hypothesis,乃是依据一虚拟之条件而想像其结果之论断(Argument by supposition)。例如宋人词“使李将军遇高皇帝,万户侯何足道哉?”此项虚设之条件乃是无中生有之妄想,故云“假必悖,说在不然”。

  (3)“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欲明此段,须知效,法,故,三字皆墨家名学之术语。说文,“法,象也。”《荀子·不苟》篇注,“法,效也。”效字有象法之义。《经上》云,“法,所若而然也。”《经说》曰,“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凡仿效此物而能成类此之物,则所效者为“法”,而仿效所成之物为“效”,《墨辩》谓之“佴”。《经上》云,“佴,民若法也”;佴即今所谓副本。譬之为圆,或以意象中之圆,或以作圆之规,或以已成之圆,皆可为为圆之法。法定,则效此法者皆成圆形。

  “故中效”之故字,不可作“是故”解。此即上文“以说出故”之故字。故即是成事之原因,立论之理由。《经上》云,“故,所得而后成也。”“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故曰“所得而后成。”欲知所出之故是否为真故,是否为“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之故,莫如用此“故”作“法”,观其是否“中效”。“中效”者,谓效之而亦然也。能证明其为“所若而然”之法,然后知其即是“所得而后成”之故。故曰,“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此所谓“效”,即今人所谓演绎的论证。演绎之根本学理曰,“凡一类所同具者,亦必为此类中各个体所皆具。”《经下》云,“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经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此言同法者必尽相类。此即演绎论理之根据。以同法者必同类,故“效”之为用,但观所为之“法”是否能生同类之结果,即知其是否为正确之故。例如云:

  此是圆形。可以故?

  以其“一中同长”故。(用《经上》语)

  但观凡“一中同长”者是否皆圆形,即知“故”之是非。又如云:

  此是圆形。何以故?

  以其为“规写交”而成故。(用《经说上》语)

  但观“规写交”是否能成圆形,即知“故”之是非。此之谓效。

  试以印度因明学之“三支”比之。如云:

  此所谓“因”,即墨家所谓“故”。因明学最重因,故“因明”为明因之学。其喻体喻依两步即是观“因”是否含有“遍是宗法”之性而已;即是观“故”是否中效而已。“喻体”即是说依“因”做去定可生与“宗”同类之效果。“喻依”即是举出一个与宗同类之事物作例。

  希腊之“三段”法与此亦相类。其式曰:

  (1)凡所作者皆是无常。………………………………(大前提)

  (2)声是所作。…………………………………………(小前提)

  (3)故声是无常。…………………………………………(结语)

  希腊“三段”法之“小前提”即是本文所说之“故”。惟此处先举大前提,次举小前提,最后始举结语,故其间层次不易见耳。试以“三段”法与印度古代之“五分作法”比较观之,则可知“三段法”之小前提与“三支”之因及墨家之故,正同一作用耳。五分作法之式如下:

  (1)此山有火。………………………………………………(宗)

  (2)因有烟故。………………………………………………(因)

  (3)有烟之所有火,如灶等处。……………………………(喻)

  (4)此山有烟。………………………………………………(合)

  (5)故此山有火。……………………………………………(结)

  三段法只是五分法之末三分,其实与三支相同也。

  近人如章太炎以为墨家之论证亦具三支(《国故论衡》下,《原名篇》)。其说以《经说上》之“大故”、“小故”为大小前提。吾尝辩其非矣(《墨辩新诂》上,一;又《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篇八,章三)。其实墨家论辩之有无三支,本不成问题。盖墨家之名学本非法式的论理也。若夫三支之基本学理则固《墨辩》所具备矣。

  (4)“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王念孙云,“也与他同。举他物以明此物,谓之譬。……《墨子》书通以也为他,说见《备城门》篇。”王说是也。毕沅删去第二也字,非也。《说文》“譬,谕也。”今引《说苑》一则如下:

  梁王谓惠子曰,“愿先生言事则直言耳,无譬也。”

  惠子曰,“今有人于此而不知弹者,曰,弹之忧何若?应之曰,弹之状如弹,则谕乎?”

  王曰,“未谕也。”

  “于是更应曰,弹之状如弓,而以竹为弦,则知乎?”

  王曰,“可知矣。”

  惠子曰,“夫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无譬,则不可矣。”

  此节释譬与本文互相发明。

  (5)“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侔与辟都是“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之法。然亦有区别。辟是以此物说明彼物,侔是以此辞比较彼辞。例如公孙龙谓孔穿曰:

  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一)

  此即是比辞而俱行。

  (6)“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说文》“援,引也。”现今人说“援例”,正是此意。此即名学书所谓“类推”(Analogy)。援之法乃由此一事推知彼一事,由此一物推知彼一物。例如《墨辩》云,“辩,争彼也”,吾校云,彼当为佊之误,《广韵》引《论语》“子西佊哉,”今本《论语》作“彼哉”,可见佊字易误为彼。吾此校之根据乃是一种援例的论证;吾意若曰,《论语》之佊字可误为彼,则又安知《墨辩》之彼字非佊字之误耶?

  辟,侔,援三者同是由个体事物推到个体事物。然其间有根本区别。辟与侔仅用已知之事物说明他事物。此他事物在听者虽为未知,而在设譬之人则为已知。故此两法实不能发明新知识,但可以使人了解我所已知之事物耳。援之法则由已知之事物推知未知之事物,苟用之得其道,其效乃等于归纳法。

  (7)“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第三第五“也”字皆当作他,说见上文第四段下。

  此所谓“推”,即今名学书所谓归纳法。归纳之通则曰,“已观察若干个体事物,知其如此,遂以为凡与所已观察之诸例同类者,亦必如此。”其所已观察之诸例即是“其所取者”。其所未观察之同类事物即是“其所未取者”。取即是举例,予即是判断。今谓“其所未取”之事物乃与“其所已取者”相同,由此便下一判断,说“凡类此者皆如此”。此即是“推”。

  例如本篇前有“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之文,“也物”之也字与他字同。因此推知“也者同也”及“也者异也”之上二也字亦与他字同。如此推论犹是“援”之法,以其由个体推知个体也。然王念孙云,“《墨子》书通以也为他。”云“通以也为他”,则是由个体推知通则矣。如此推论始名为“推”,始名为归纳。

  又如钱大昕说“古无轻唇音”,因举“匍匍亦作扶服,又作扶伏”,“扶古读酺,转为蟠”,“伏羲古亦作庖牺”,“古音负如背”,“古读佛如弼”……等例为证。其所举例不过数十条,而可下“古无轻唇音”之全称判断者,则以其所未取之诸轻唇音为同于其所已取之“扶服”、“负”、“佛”……诸例,古亦皆读为重唇音耳(看《墨家哲学》页五十七至六十)。此项论证,皆合“推”之法。

  “是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两句旧说皆不得其解。“他者同也”,是说其所未取之其他诸例与其所已取之诸例相同。吾若无正确之例外,则必不能说其他诸例不与此诸例相同也。吾若不能证明古有轻唇音,则不能说钱大昕所举数十例之外其他诸轻唇音字古不读重唇音也。

  以上释第二节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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