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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营旗台局月支饷银开具清折咨部立案折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奏为臣部各营旗台局月支饷银数目,谨先开具清折咨部立案,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臣于光绪十年七月十八日,钦奉恩命督师入闽,陆续抽调江南、江西各营、添募援台亲军土勇以及设立粮台、转运、军装各局迭经奏报有案。谨按户部奏定章程:各省军营开支饷项,必先奏明立案,方准造册报销等语。仰托皇威遐鬯,法夷就款;微臣所部分营旗台、局月支饷项经费,自应将大致数目先行造具简明清折,咨部存案备查。惟招募经费、转运脚价、采制军装、军火以及川资、犒赏、养伤各项杂款,支无定数,有不能豫行开报者;应俟汇造总册时,由臣核实,查照陕甘报销成案,开单请销。约计臣部各营旗台、局每且应支银五万余两,将来各项杂款仍俟汇总具报。

  窃念上年七月陛辞时,面奉皇太后懿旨:月准给臣军饷银十万两,仰荷圣慈体恤周至。凡我将士,感戴同深。值兹饷项奇绌,臣下尤应如何极力撙节,以济时艰;经臣督饬台、局各员概从节省,尚与十万之数有减无增。此后和议一成,如有可撤、可减之项,更应酌量裁并,以纾饷力,而慰宸怀。

  除造具清折咨部立案外,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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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机大臣奉旨:“户部知道,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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