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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历年军需折


  (咸丰十年五月初六日)

  奏为历年军需支给官弁兵勇盐粮等款,查照例案,造具总散各册,恭折奏销事。

  窃臣自咸丰三年即次钦奉谕旨,办理军务。所有水陆两营军需报销,因与湖南、湖北、江西三省总局相交涉,恐有难清,经臣酌拟报销大概规模分为数款,查明各营在臣处领饷月日,与他省领饷月日,划清界限,于咸丰七年十二月内在籍具折,先行奏明在案。

  九年驻军江西,设局办理报销,臣督同承办各员,逐款稽核,计收到湖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江西各省协济饷银,并臣行营劝办捐输等项,自咸丰三年起,至六年十二月底止,共收银二百八十九万一千四百九十五两九钱二毫八丝。收湖南解到漕米二万八千七百四十石八斗一升四合三勺,收江西协济米二万五千八石二斗六升九合。自咸丰三年九月起,至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共发过官弁兵勇人等盐、菜、马干、驮折、夫价、水脚、工食等项银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三百七十一两六钱九分六厘三毫五丝九忽五微,口粮米三千七百九十九石五斗八升二合三勺,列为初案报销。尚应存军需银二十二万四千一百二十四两二钱三厘九毫二丝五微,米四万九千九百四十九石五斗一勺,入于二案旧管接续造报。

  合将支给兵勇盐粮各正款,列为初案,按照军需例案,造具简明总册、分目细册,盖用安徽宿松县印。除将各册专差分送部科外,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上圣鉴,敕部核销施行。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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