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梦远书城 > 吴晗 > 大明兴衰三百年 | 上页 下页 |
| 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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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洪武三年(1370)时曾有一次关于苏州一府地主的统计: 先是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产孰优?户部臣对曰:“以田税之多寡较之,唯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苏州一府计之,民岁输粮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计五百五十四户,岁输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195] 【[195]《明太祖实录》卷四九。】 苏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的户口统计是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196]二十年中户口相差大致不会很远。如以此数估计,则五十万户中有地主五百户,地主占全户口的千分之一。不过这统计不能适用于别处,苏松财赋占全国三分之一,依照此例与在全国所纳的田赋比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万户中才有一户地主。 【[196]《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地主有政治势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灾,也和他们不相干。而且愈是碰到灾荒,愈是他们发财的机会。 第一是荒数都分配给地主,农民却须照样纳税。王鏊曾说: 时值年丰,小民犹且不给,一遇水旱,则流离被道,饿殍塞川,甚可悯也。惟朝廷轸念民穷,亦尝蠲免荒数,冀以宽之。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为利,故有卖荒送荒之说。以是荒数多归于豪右,而小民不获沾惠。[197] 【[197]《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而且贫农无田,所种多为佃田,即使有恩恤,好处也只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实录》卷五所记: 宣德十年(1435)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诏免灾伤税粮,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输租如故。乞命被灾之处,富人田租如例蠲免。从之。 第二乘农民最困乏时,做高利贷的剥削。法律所许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198]遇到灾荒时,地主便抬高利率,农民只能忍痛向其借贷,不能如期偿还,家产人口便为地主所没收,《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七记: 十三年(1448)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轩輗言:“各处豪民私债,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产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无由控诉。” 【[198]《明律》九,《户》六。】 政府虽明知有这种兼并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债须等丰收时偿还,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结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贷,政府又不能救济,贫农更是走投无路。只好取消了这一禁令,让地主得有自由兼并的机会: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员外郎陈金言:军民私债,例不得迫索,俟丰稔归其本息。以此贫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济。宜听其理取。从之。[199] 【[199]《明英宗实录》卷二七〇。】 贫农向地主典产,产去而税存: 正统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本县人民多因赔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200] 【[200]《明英宗实录》卷一八。】 抵押房屋,过期力不能偿,即被没收: 正统六年(1441)五月甲寅,直隶淮安府知府杨理言:“本府贫民以供给繁重,将屋宅典与富民,期三年赎以原本,过期即立契永卖。以是贫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抚。”[201] 【[201]《明英宗实录》卷七九。】 或借以银而偿则以米,取数倍之息,顾炎武记: 日见凤翔之民,举债于权要,每银一两,偿米四石。此尚能支持岁月乎?[202] 【[202]《亭林文集》卷三,《病起与蓟门当事书》。】 于是小地主更加力剥削而成大地主,贫农则失产而为佃农,佃农不堪压迫,又逃而为流民,《明宣宗实录》卷九四宣德七年(1432)八月辛亥条: 苏州田赋素重,其力耕者皆贫民。每岁输纳,粮长里胥率厚取之,不免贷于富家,富家又数倍取利,而农益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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