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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羝以軷


  軷者,行道之祭。周禮·大馭所謂“犯軷遂驅之”,聘禮所謂“乃舍軷,飲酒於其間”是已。《聘禮》既為大夫越境之行,大馭馭王玉路以郊祀,南郊在國門外,以行遠,故必犯軷以祓不祥,齊僕馭。若王修宗廟之祭,在公宫左,無容犯軷。此詩上云“釋烝黍粱”,下云“燔烈”,既為饋食之祭,則無犯軷之禮明矣。且軷之用牲,杜子春曰:“轢軷磔犬,亦不用羝。”盖其事小,不得用宗廟之牲也。后稷于唐虞為卿士,故言有家室而不言有國,於禮不得具大牢,則以羊為上羞。此軷字或羞字之譌。羞與上文揄蹂叟浮叶韻,脂惟亦可通叶,不敢信為必然,姑闕可也。狥其誤而曲釋之,必有所窒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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