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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丧服小记(1)


  “小”,之为言详也。礼不遗于小,小者必察,而哀乐之文乃以成章,故曾子曰“慎终追远”,谨于小而后为慎之至也。《仪礼》有《丧服》一篇,此篇乃引申其义类而详辨之。凡三十二章。

  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衰,仓回反。篇内并同。为,于伪反。免,亡运反,篇内并同。)

  “括发”者,去笄□而露髻,以麻自项前交于额,却上绕髻也。小敛则括发。父在为母,虽齐衰期,而括发同于父丧,但于父则括发至于成服,乃着丧冠,为母则尸出堂又哭而易以免也。

  齐衰,恶笄以终丧。(齐,即夷反,篇内并同。)

  “恶”,粗也;以榛木为笄,无雕治也。此谓妇人为父母及舅姑也。妇人质,有除无变。

  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

  “冠”“笄”,以饰吉;“免”“髽”,以饰凶;其义同也。“为”,犹成也。童子未冠则不免,女子未笄则不髽,不备饰也。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苴”,粗恶之意。“苴杖”,斩衰之杖。“削杖”,齐衰之杖。竹不假削,桐则必削之,丧以质为重也。“桐”,白桐,今谓之水桐。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卒,子律反。为,于伪反。)

  “为祖母后者”,谓长子卒而冢孙承为丧主也。其礼视父在为母齐衰期,父没乃伸三年。

  为父母、长子稽颡也。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为,于伪反。长,丁丈反。下同。)

  哀之至者礼必尽,故先稽颡而后拜。“大夫吊之”,谓吊士也,以己故来吊,重尊者之惠,虽疏必自为主,故礼视丧主。大夫于大夫,则亦非父母、长子不稽颡也。言大夫则君吊可知。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

  “妇人”,已嫁之称。“其余”,谓父母、舅姑。

  ▲右第一章。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

  谓丧无主而为之主也。言“使”者,男则异姓者有服而同姓者无服;妇则同姓者有服而异姓者无服;有服者必不自为主,而令当主者主之也。妇之异姓,谓夫家之族属。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为出”之“为”,于伪反。)

  “为父后者”,適长子也。非为父后者,齐衰期,不杖不禫。

  ▲右第二章。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杀,所戒反。)

  “亲亲”,谓合族制服之道。“三”者,祖一也,父二也,己身之等为兄弟,三也。“为五”者,由祖而有从父之属,由兄弟而有从子之属也。“五”者,曾祖四也,高祖五也。“为九”者,由曾祖而有从祖之属,由高祖而有族曾祖之属,正服五,旁服四也。自己而下为子为孙,皆己所自出,不待亲而固亲,且子孙更无旁属,统于一身,是以不与数焉。杀者,减渐轻也。“上杀”,由父而上至于高祖,递降也。“下杀”,由从子而下至于从孙,递降也。“旁杀”,一从、再从、三从为族,递降也。此小宗之法,五世而迁,过此则为族人,大宗收之,非己所得亲,故曰“毕矣”。

  礼,不王不禘。(此句旧在下章“女君之子报”之下,今从石梁王氏说,定之于此。)

  德不至,气不盛,则诚不及。诚所不及,礼所不行也。自此节以下皆言宗子、庶子丧祭之别,而推本于禘,以见尊祖合宗之所自始。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

  “祖”,始王者也。祖所自出者,四代王者皆自侯国而兴,其先皆帝王之支庶,故推本古帝以为始出,而禘以飨之。“四庙”,二昭二穆,与祖为五,殷制也。周则自祖而外立六庙,所自出者无庙,禘则因祖庙而祭之。

  庶子王亦如之。

  “庶子王”,谓兄终弟及者。“亦如之”,谓亦为一世,如父子与四庙之数。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

  “别子者”,世子之母弟也,世子无母弟,则庶弟之长者亦为“别子”。天子统天位之尊,世子承国储之重,族人不得而宗之,于是立其母弟之长者为一宗之祖,若周公之于周是已。其適长子又承诸侯之封为诸侯之祖,其庶子之次长者则继别子,而以世相嗣为宗子,以统一姓之族属,虽天子亦受统焉,于其家则天子讲家人之序。《诗》所谓“在宗载考”也。此所谓大宗也。“继祢”者,谓虽为大宗,而又统其五世之属籍以为一宗,及虽非大宗而冢子自承其祢,因以分支之始统五世之族属而为一宗,至于五世之外,则各以其继祢后者别为一宗,故五世而宗分,不与先为宗者相为宗矣。此“小宗”也。记者因禘而推周代之家法,上溯远祖,下连百世之义。若诸侯非天子之同姓,则各立一大宗,以自纪其家世。至于同姓之诸侯、大夫,则皆附天子、诸侯之大宗而不得为祖,故滕谓鲁为宗国,以周公为周之大宗之祖也。若鲁三家以桓公为祖,叔肸、仲婴齐之后以僖公为祖,庙乱于上,宗乱于下,皆僭天子而非礼矣。盖惟禘其远祖者则立大宗,禘不迁而宗不易,既立大宗而又立小宗,抑如有百世不祧之祖而又有五世则迁之庙,庙迁于上,小宗易于下,尊祖敬宗而等杀立焉,其义本一。先儒不察,乃以诸侯之适子弟及去国之公子仕于他邦者皆谓之大宗,则亦未达先王尊亲之大义矣。

  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祖迁”,谓四庙之祖。“宗易”者,小宗也。“尊祖敬宗”,兼禘祖、大祖、大小宗而言,以其承祖而统族,则必敬宗,敬其宗子者,以著其德厚流光之盛,故所以“尊祖”。兼言“祢”者,祢庙立则适长子异于众子而预为五世之宗主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自宗子而外,皆谓之“庶子”。此言庶子与小宗之宗子为从兄弟,虽于其祢为冢子,仕至适士以上,得立祖庙而不敢立,但立祢庙以祭祢,于祖则供其牲物而宗子为之祭也。其得祭祢者,于祖则为庶孙,于祢则为冢子,又将继祢而为宗也。“明”,著也。“其宗”,谓继祖之宗。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为,于伪反。长,丁丈反。)

  父为长子斩者,父承宗后而以传之长子也。其父为庶子,则虽长子,但为己后,而非祖祢之嗣,亦与众子等服齐衰期也。兼言“祖”者,或父之父死,直承祖后也。若母,则长子承夫后,不降三年。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无后”,谓庶兄弟死而无子,以庶贱故不为立后也。于祢而为庶子者不祭己之殇子,于祖而为庶者不祭无后之兄弟,以“殇与无后者”不立庙,必从祖祔食。今祖之庶无祖庙,祢之庶无祢庙,无从祔祭,则供其牲物而宗子为祭之。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此谓继祢之宗子之庶兄弟也,虽贵不得立祢庙,供其牲物而冢子为之祭也。“其宗”,谓继祢之宗。

  ▲右第三章。此章记周之宗法,虽详言祭礼,而丧服之隆替亦用可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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