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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公十六论十二


  成乎恶者,志为上,事为下,刑因之,而以施诸弑君之贼则不然。故灭宋冯而督罪当。冯不以分督之恶,阳生不以分陈乞之恶,其法一也,而乞为甚。

  奚以言乞之甚邪?督之弑君,为冯弑也;乞之弑君,名为阳生弑,而实非为阳生弑也。乞之恶不得以视督。传者以为为法受恶,拟诸里克之列,是犹拟卫鱄于季路也。陈乞于齐景之父子,纵之敛之,迎之随之,斗之以自毙,而己乃以有齐。途之人不可欺也,孰是君子而顾为之欺邪?立荼者乞也,逐阳生者乞也,入阳生者乞也,弑荼者乞也。阳生不得以有为其国,简公不得以自保其死。陈氏之邪心,非一旦一夕之故矣。华督于冯与与夷之间,未尝有是阱也,况里克之于夷吾哉?前乎荼之弑,而高国逐,以空齐也。空齐而后乞之弑成,弑成而后陈氏之威福独伸以无耦。

  刘裕之于晋恭,萧衍之于齐顺,何恩焉而必刃一主以立之邪?裕、衍不以为恩于晋恭、齐顺而操戈,则晋恭、齐顺不以为裕、衍所立而分恶,天下后世无间辞焉。《春秋》之法,亦用人心之无间者而已矣。然则阳生勿立乎其位,不尤善乎?夫阳生者,虽欲勿立而不得者也,立之而乃以夺之,阳生不能禁其不夺,则不能制其不立。谓阳生之歆于立者,将必阳生之亦歆于夺邪?阳生愚而畏死,其立也,冀以贳余生也,然亦未有不惴惴者矣。故阳生、晋恭、齐顺立于弑君者之手,而不与宋冯等逆,陈乞、刘裕、萧衍弑一君以立一君,而不但与华督均罪。弗获已,而仅使视华督之刑,姑从其事而刑之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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