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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公十六论十一


  礼有可推而准者,有不可推而准者。可推而准者,虽异而贯;不可推而准者,虽同而殊。故曰近不必比,远不必乖。一色之谓章,异色之谓文。知乎同异文章之情,而后可以言礼。

  丧不数闰,非言葬也;葬不废闰,葬非丧也。丧非葬、葬非丧之际微矣。丧之不数闰,谓以年断者也。三年之丧二十七月,闰之积率二十七月而得一闰,则虽有闰,亦二十七月中固有之日矣。天子之葬七月,诸侯之葬五月,大夫之葬三月,士之葬逾月。由逾月而极于七月,其为闰也微矣。闰积而要归乎岁,闰微而受裁于月,天之纪也。

  丧者,哀死之情也;葬者,送死之事也。哀死者从情,情恶其不足;送死者从事,事恶其不虔,苟虔而事可举。故从乎死者而为之制,是以自天子逮庶人,丧之期均,而葬之期不齐。故讥葬速之不虔者,允矣;讥葬速之不怀者,非也。自天子达于庶人,有异事,无异怀。信乎速之不怀与,是天子之怀长而庶人之怀短,岂情也哉!情恶其不足,则归闰于岁以尽之;事惟其已虔,则数闰以月而仍之。葬有事焉,自天子降,烦简以差,各得其日月而虔。物以庀,功以蒇,同轨同盟外姻以期必至,是已虔矣。已虔而又需之,惧执事者之虔弛矣。

  《春秋》书“闰月葬齐景公”。葬在闰,从其实而言闰,未尝有讥于其臣子也。丧之与葬,同而异,近而不比,异以成文。呜呼,微矣!审之于微,纤而辨,殊而归一。是以善言礼者,不仅恃夫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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