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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公十六论七


  君弑而贼不讨,则不书“葬”。书“葬蔡昭公”,贼已讨也。卫杀州吁、齐杀无知之必书,录功也,蔡诛弑君之盗不书,盗不足以名见,诛盗不足以为功也。书“得宝玉大弓”,不书盗之逐;书“葬蔡昭公”,不书盗之杀,弗足当于《春秋》之法。君子以是知赏罚之权矣。

  故有国者恃弭盗而不恃诛盗,盗诛焉而不足以纪,则弗弭于先而议功其后,不已陋乎?匪直陋也,刘裕挟驱孙恩之功而篡晋,朱全忠挟背黄巢之力而移唐,成尺寸之功,获不赀之赏。赏淫权替,而国随之以亡,可弗戒与!

  且夫张角、翟让、黄巢之祸逮天下,非不可芟除之患也。其始也,得虞诩、张纲而已瓦解矣。彼其志力亦犹是胠箧之雄耳,非有莽、卓、操、懿植根于深也,非有契丹、女真、鞑靼之各类而不相下也。酿之于微,戕之于著,国破君亡,乃始侈血刃之功以为己绩。有人之心者,未有不惭者也。贤者不以惭居功,王者不以惭行赏,故合天下之知,纠天下之勇,尽人臣之节,以名垂史册。而人主奉天以行赏者,攘夷狄,上也,除权奸,次也;盗无与焉。唯夫偷中国而主之者,惴然恐失其非据,乃操重罚,悬醴賞,以求除盗之切。何也?己盗而妒人之盗,盗之恒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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