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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公十六论三


  天下有略外之义,无义外之略。略者,一事也,义者,终古也。一事载终古之义,而后其略也不近矣。楚之姑舍吴以报蔡,以为略也,亦非遗义以为略也。报仇之义,非一逞而遂义也,归于报焉耳。一逞而不振则朒,朒则终不能报,而抑下之。是故刘禅以通好于孙吴,宋高以称臣于女真,虑及于败,弗恤而以社稷人民殉之乎?抑将有不能殉,无已而下之也乎?决于殉,是周党之见讥于君子也。以社稷殉,是欲贸小孝而以大不孝贸之也。

  且夫一旦之气,信宿而馁,无穷之情,见迫而迁。知不深,勇不固,人役之才而不为人下者鲜。事求可,功求成,以邀功名则陋,以期全其忠孝,则规模宏远矣。故能蹈义者,虑义者也。略不可遗义,犹义不可遗略也。

  且夫吴、蔡之于楚,怨亦均矣。非吴必报而蔡不必报者也。吴犹虿也,蔡事楚宗楚,得国于平王,而疾酬之以祸,是苗酿螟生而螟食苗死也。《诗》曰:“秉畀炎火。”恶其于此生而贼此也。纾吴以先蔡,而吴不敢复兴争蔡之师;纾蔡以先吴,蔡睨楚而必要其后,非但其势然,抑有以服其心与否也。故报吴而先之以蔡,其名正,其志伸,其谋允,其事顺,四者义之属也。君子以义配气,小人以气将义。义者,理之中,事之制,非其人不行;一旦之忿,恶足以胜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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