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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二十九论十四


  称陈侯之弟,亲爱之词也。亲其所固亲,爱其所必爱,陈侯之于兄弟未有过焉。而嗣子杀,身恚死,国旋以亡,何也?非陈侯之不宜亲爱其弟,陈侯之不宜亲爱其奸也。

  以弟故爱之,虽奸而非保奸;以奸故爱之,虽弟而非友弟。天下有与其兄弟谋杀其子,而恬然不疑其忌我者乎?则天下有兄弟命我以杀其子,而可受命以无拒者乎?必拒而不拒,非奸人孰能任之?招自任,而陈侯推心焉。故曰:保奸非友弟也。

  是故命之杀人而不应者,其忠易见;命之杀人而力自任之者,其奸易见。惟庸人则不然,恒忠其所奸,而奸其所忠。志已不可戢,命已倒持,而后恚忿从之,自毙速矣!

  呜呼,不得有道之子臣而与属焉,不得辅仁之弟友而与交焉,必也与之谋非常之事而不遑,命之以非望之功而不居,志所欲为率与同为而不应,己所好而犹为发其短,己所恶而犹为称其善者乎!《易》曰:“或出或处,或默或语。”言其不相比也。用其道,则蛮髦自效;反其道,则兄弟为奸。招之恣行而无忌也,陈有骨鲠之宗臣,犹弗敢也。陈之无人也,溺之忠其奸而奸其忠已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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