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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二十九论十三


  《春秋》之纪陈乱也,其词详,详以悯陈,而莫悯乎陈侯溺之卒也。废偃师,溺志也;属招以立留,溺命也。招奉溺命,成溺志,然而溺终忧恚以自杀。呜呼!一往之夫,始之以一往之志,假手不可恃之奸人,志已露,命已移,虽欲止其燎原之势而不可得,则惟有忧恚以死而已矣。

  故夫天下无可恃之奸人,而尤不可恃者,奸之在兄弟姻娅间者也。乃君子处不令之周亲,岂必厚疑之而固绝之哉?其犹可养也,命之必正而导之顺也。故曰“中也养不中,才也养不才”,无弃焉无疑焉之谓也。其尤奸也,不可养也,有弗命,而命必正也。故曰“烝烝乂,不格奸”,勿使得有为之谓也。

  悲哉,溺之愚也!天下有与其兄弟谋杀其子,而能保兄弟之不相逼者乎?杀子之志已露于兄弟,则兄弟习我之忍而胡弗相师以忍?杀子之命直授之兄弟而不忌,则兄弟且忌我之忍而胡弗先我以忍?已使奸人窥我之忍,则彼灼然早知我之不可终事,而我犹恬然相倚以共谋其宗社,迷者日迷,猜者日猜,身不死,国不亡,其胡待焉!

  偃师杀,溺恚以死,留奔,过受戮,招乃逸罚于越,故莫悯乎陈侯溺之卒,其弱不可瘳,其祸不可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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