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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二十二论二十二


  惩恶之法,已败者戒,未败者诛。已败者天既治也,未败者天所未治也。天所未治,为之行诛,故曰赞天。

  君而见弑,固有不善之积也。见弑于臣,天之治之,足矣。显其所以然,而人知戒,无容更加诛也。臣弑其君而逸于讨,天治之所穷也。于是舍其君召弑之罪,而专治弑者,不得分恶于君以从减也。臣之弑君,虽即于讨,乃以贼臣之死偿君之弑,而不相抵,亦天治之穷也。虽受讨而恶名犹不可辞,而后天讨蔑不伸也。故齐诸儿、宋与夷之暴,齐光、陈平国、蔡固之淫,卫剽之篡,齐商人之逆,至于见弑,不施贬词,而况外树大勋,内诛权逆,若晋厉公之固非无道者乎!

  故未弑,则责君以道,道先自治也。已弑则略君于法,法审其重也。方治臣之弑君,而复治君之见弑,则是以平恕处乱贼而以申商治君父,法之颇,不如其无法矣。明著其见弑,而人主固可以鉴矣。略其所以弑,而后贼穷于蔓辞。蔓辞穷则爰书简,爰书简则国法壹。故曰:“《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辞穷而法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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