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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二十二论二十一


  以梗概求义者,执一以齐之,一则泥。泥而不通,强为通之,则入于乱。故欲执一例者,未有不终于乱义者也。不知称国以弑,薛、莒、吴、晋之有异,抑弗获已而为之说曰:“厉公无道,栾书不得坐视,固将易位,而程滑遽弑焉,故没书之名以贳书。”夫厉公之召弑,亦除恶之亟尔。曹髦之事不成而司马终篡,厉公之诛未竟而三晋终分,天也。岂必如司马德文欣然以宗社奉贼臣而后为有道哉?

  夫厉公之不若诸儿、平国、齐光、蔡固之鸟兽行,审也。抑不若齐商人之躬为大逆,审也。彼诸君者,或弑之,而无上之刑必正,则无道者固不足以藉贼之口。乃厉公以奉周治秦,亟中夏攘荆楚之大勋,曾不足以保首领于其臣,而弑之者无罪也,不亦惨与!

  诸侯危社稷则变置,非其臣之谓也。故曰得乎天子为诸侯。变置者,惟天子独耳。以天子之权授诸大夫,废置之不得,则无已而弑之。弑之而不足以为罪,覆加大有为之君以无道之名。率天下以祸义者,非此言其孰邪?故知书偃、丐厥之四贼者,情均逆,辜均重,刑均辟,杀均无赦。主名不可偏坐,而举国之刑伸焉。孙复之以定晋案,得圣人之旨矣。恶有差等,则法有独伸;罪无同异,则刑无偏置。独伸之而非有纵,众被之而非有酷,义精而宏,词同而意异。故曰《春秋》者,义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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