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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二十二论四


  《易》曰:“比之匪人。”奚以知其为匪人?匪人者,殆非人与!与相近者,见可利焉,不图远也;与同病者,见可乘焉,不虑以益夫病我者也;弱于己者,见可攻焉,不推以己也。敝敝于齿舌锱铢之间,见可怨焉,不察其不足以为怨也。喜非人之喜,怒非人之怒,与非人之所欲与,攻非人之所忍攻,故曰:不亦伤乎!夫伤,非但己者也,伤夫所与比者,行自伤矣。故匪人之有国而敝其国,匪人之有家而毁其家,匪人之有身而危其身,无他,见己之喜怒而不见人之险易,见人之强弱而不见己之存亡也。春秋诸侯之可与比者,鲜矣。

  强于己者,不可与比,固比之。弱于己者,不与比,而更伤之。鲁之于邾、莒也,宋之于曹也,卫之于邢也,皆比焉而见可利,以见可怨者也。虽然,之三国者,犹未尝与彼而同病者。夫邾之于鄫也,莒之于郯也,均之为弱小,而更弱者伤矣。虽然,其病犹未甚也,至于郑之于许而极矣。北不得于晋,于许焉偿之;南不得于楚,于许焉偿之。许亦日敝,敝以奔命于晋、楚,而郑惟此之为怨,一伐再伐。许不诉楚以难郑,弗姑释也。一迁再迁以三迁,终导楚以灭之,而归利于楚。呜呼,郑于是而不可以人理求矣!求之于人理而不得,抑不可以人情求矣。相乘相攻以相胥于亡,郑殆不复有生人之心矣。匪人者,非人之类也,《春秋》绌之以狄,其存亡为不足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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