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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公十三论十二


  嬴秦之为无道,天下之所知,乃秦之为无道,固有为也。固有为,则固有其道。固有其道,则必有与道相得者焉。夫妇之义,至秦而定,至汉而章,是犹与道相得者也,古未之逮也。

  《春秋》书郯、杞之女来归,平词而无异,非《春秋》之不以为异也,当时之习,周之制,不之异也。妇之不若,夫出之,正矣。妇以不若出,而犹备其车服,厚将迎送,归告诸宗庙,史张大而无降词,显书于策以垂后世。若是者,将以成出者之厚,而弗忌乎奖所出之薄,过矣。周之道所为文胜而伤其质也。《归妹》之象曰:“君子以永终知敝。”永终者,永君子之终;知敝者,知细人之敝。不若而可出,出而以礼将之,使可嫁也,君子之以永终也得矣。乃不若而出,出而弗替其礼,细人于是乎无惭而翱翔于去留,细人之敝所必至,君子之所当知也。

  臣之于君也,可存可亡,翱翔于去留而不失其荣,则细人无忌于毁其国。妻子之于夫也,可合可离,翱翔于去留而不失其宠,则细人无忌于毁其家。故三代之丧天下也,无仗节死义之士,贤如箕子,而犹逊志于周。秦以上之无烈女也,视其夫之死亡若遗,而《凯风》《有狐》之诗乃以陈之太史而无嫌。臣之不二君、女之不二夫。秦以后之所为名教也,细人敦矣。周之道敦于君子,薄于细人;秦之道薄于君子,敦于细人。夫君子之以敦为德,而不惟其文也。且天下而不皆君子矣,则无宁劝细人之敦者,为以别人道,而成俗者大邪!

  臣之无适君,封建之天下,仕乎侯国者可矣。侯国之臣,犹今之属吏也。故以封建之臣礼,事郡县之共主,非妄人焉不能;则以郡县之臣道,责封建之陪贰,于道不得矣。若妻之于夫,古今均也。是故秦汉闲家之法,古未之逮也。《春秋》从周之文,无能改焉,虽史氏而弗为异词,以为人道之缺,俟之后王。故曰:“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固必有所损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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