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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公三十一论七


  理有必顺,势有必均,偏有必倾,咎有必悔。襄王不子,惟大位之是求,倚齐以制其君父,桓公歆于名之正,事之成,而不恤理之逆,势之欹也,故上激而惠王、宰孔挟楚、晋以蛊郑,下滥而襄王终以不孝开内衅以几倾其国,桓公盖未几而悔此矣。

  宁母之会,却子华以怀郑伯,有鉴于周,而后管仲之言易从也。葵邱载书,首不孝之诛,冠诸树子之上,殆以是戒襄而扶其倾与?虽然,其已晚矣,徒以取媢于襄王,而成宰孔之妒也。故悔于己者,无庸惩于人。惩于己,以不重受子华,则郑为之宾;惩于人,前已裂不孝之防,而继欲挽不孝之流,则襄王终无悛心,而宰孔反操其短。《易》曰:“不远复,无只悔。”君子之于过也,有复而无悔;悔不救败,是以君子重谋其始也。

  当桓公翼戴之始,平以酌理,顺以循势,合诸侯之忱辞,匡惠王之溺志,命发王廷,建郑而远带,则王情以平,宰过不显,父子君臣取正于雍容之下,虽文王之请释炮烙者,不是过矣。惜乎,桓之不及此也。然而《春秋》厚诛郑以伸桓,而不正首止之责,何也?不以文王之道责桓公,圣人之刑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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