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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公三十一论三


  《礼》曰:“诸侯不生名,灭同姓则名。”齐灭纪,晋灭虞、虢,皆同姓。不目言其灭,而施以生名之刑,《春秋》之所重创也。

  佹诸之于虞、虢,寝不甘寐,操必噬之毒以自封殖,而与周分天下。充其志,非忌不可居之名,则翦宗周如摘疣也,而尚何有于本支?宫之奇曰:“桓、庄之族何罪,而以为戮?”大奸元憝,食人不择,以灭同姓为罪名而科其罚,是犹责蛇之不能释蛙也。

  诸儿不得纪,不足以表东海;佹诸不得虞、虢,不足以长西河。故王室与婚,而纪卒不免。齐桓方有事于周室,而晋若罔知,壹志以吞颔下之肉,如攫金者之见金而不见市,故《春秋》不复责焉。不复责而责之,取其狎而已矣;不复责而弗之责,敦内治焉耳。内治之无过则哀之,特书曰“纪侯大去其国”,哀之也;内治之有过而足以亡则咎之,特书曰“虞师晋师灭下阳”,移晋之罪以咎虞也。既咎之而抑哀之,再书曰“晋人执虞公”,讳其亡而若祸在一人,犹哀之也。故充诸儿、佹诸之志,则周不能存,而《春秋》亦无资以作矣。

  周之所以存亡,春秋之所以兴废,莫危于纪虞之亡。斯二灭者,天下之大故也,而暇与不仁之人治灭同姓之罪乎?卫毁以丧亡之余,志不及于天下,一旦之忿,忘其亲而贪其土,犹夫人也,则亦可以亲亲之道责夫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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