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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服札子


  先王制服也,顺性命之理而为之节。恩之深浅,义之远近,礼之所与夺,刑之所生杀,皆于此乎权之。传曰:“三年之丧,未有知其所从来者也。”盖期年及缌麻缘是以为衰,而其轻重迟速之制,非得与时变易,唯贵之于贱,或降或绝或否。盖在先王之时,诸侯大夫各君其父兄,欲尊尊之义有所伸,则宜亲亲之恩有所屈,此其所以降绝之意也。自封建之法废,诸侯大夫降绝之礼,无所复施。士大夫无宗,其嫡孙传重之属,不可纯用周制。臣愚以谓方今惟诸侯大夫降绝之礼可废,而嫡子死,非传爵者,无众子,乃可于嫡孙承重,自余丧服,当用周制而已。何则?先王制服,三年之丧以为差,非得与时变易故也。然自秦、汉以来,言礼者或失经旨,而历代承用,传守至今,与夫近世改制,亦皆有说,非以义折衷则不明,故臣于所欲定,则为议以辩之。末学寡陋,独用己见,决千岁以来之所惑,恐不能尽。伏乞以付学士大夫博议,令臣得与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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