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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议札子


  准中书门下奏,准治平四年闰三月八日敕,迁僖祖庙主藏之夹室。臣等闻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先王庙祀之制,有疏而无绝,有远而无遗。商、周之王,断自稷、契以下者,非绝喾以上遗之,以其自有本统承之故也。若夫尊卑之位,先后之序,则子孙虽齐圣有功,不得以加其祖考,天下万世之通道也。窃以本朝自僖祖以上,世次不可得而知,则僖祖有庙,与稷、契疑无以异。今毁其庙而藏其主夹室,替祖考之尊,而下附于子孙,殆非所以顺祖宗孝心、事亡如事存之义。求之前载,虽或有然,考合于经,乃无成宪。因情制礼,实在圣时。伏惟皇帝陛下仁孝聪明,绍天稽古,动容周旋,惟道之从。宗祀重事,所宜博考。乞以臣等所奏,付之两制详议而择取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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