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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论


  自仲尼之亡,六经之道遂散而不可解,盖其患在于责其义之太深,而求其法之太切。夫六经之道,惟其近于人情,是以久传而不废。而世之迂学,乃皆曲为之说,虽其义之不至于此者,必强牵合以为如此,故其论委曲而莫通也。夫圣人之为经,惟其于《礼》、《春秋》,然后无一言之虚而莫不可考,然犹未尝不近于人情。至于《书》出于一时言语之间,而《易》之文为卜筮而作,故时亦有所不可前定之说,此其于法度已不如《礼》、《春秋》之严矣。而况乎《诗》者,天下之人,匹夫匹妇,羁臣贱隶,悲忧愉佚之所为作也。夫天下之人,自伤其贫贱困苦之忧,而自述其丰美盛大之乐,其言上及于君臣父子、天下兴亡治乱之迹,而下及于饮食床笫、昆虫草木之类。盖其中无所不具,而尚何以绳墨法度、区区而求诸其间哉?此亦足以见其志之不通矣。夫圣人之于《诗》,以为其终要入于仁义,而不责其一言之无当,是以其意可观,而其言可通也。今《诗》之传曰“殷其靁,在南山之阳”;“出自北门,忧心殷殷”;“扬之水,白石凿凿”;“终朝采绿,不盈一掬”;“瞻彼洛矣,维水泱泱”,若此者皆“兴”也。而至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南有樛木,葛藟累之”;“南有乔木,不可休息”;“维鹊有巢,惟鸠居之”;“喓々草虫,趯趯阜螽”,若此者又皆“兴”也。其意以为“兴”者,有所取象乎天下之物,以自见其事。故凡诗之为此事而作,而其言有及于是物者,则必强为是物之说,以求合其事。盖其为学亦以劳矣。且彼不知夫《诗》之体固有“比”也,而皆合之以为“兴”。夫“兴”之为言,犹曰:“其意云尔,意有所触乎。”当此时已去而不可知,故其类可以意推,而不可以言解也。《殷其靁》,曰:“殷其靁,在南山之阳。”此非有所取乎靁也,盖必其当时之所见,而有动乎其意。故后之人,不可以求得其说,此其所以为“兴”也。若夫“关关雎鸠,在河之洲”,是诚有取于其挚而有别,是以谓之“比”而非“兴”也。嗟夫!天下之人,欲观于《诗》,其必先知夫“兴”之不可以与“比”同,而无强为之说,以求合其作时之事,则夫《诗》之义,庶几乎可以意晓而无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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