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梦远书城 > 李剑农 > 中国近百年政治史 | 上页 下页 |
| 一四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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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民党之政纲 吾人于党纲固悉力以求贯澈,顾以道途之远,工程之巨,诚未敢谓咄嗟有成,而中国之现状,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谋救济。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准备实行政纲,为第一步之救济方法,谨列举具体的要求,作为政纲,凡中国以内,有能认国家利益高出于一人或一派之利益者,幸相与明办而公行之。 甲 对外政策 一、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二、凡自愿放弃一切特权之国家,及愿废止破坏中国主权之条约者,中国皆将认为最惠国。 三、中国与列强所订其他条约有损中国之利益者,须重新审定。务以不害双方主权为原则。 四、中国所借外债,当在使中国政治上、实业上不受损失之范围内保证并偿还之。 五、庚子赔款,当完全划作教育经费。 六、中国境内不负责任之政府,如贿选窃僭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债,非以增进人民之幸福,乃为维持军阀之地位,俾得行使贿买,侵吞盗用。此等债款,中国人民不负偿还之责任。 七、召集各省职业团体(银行界、商会等)、社会团体(教育机关等),组织会议,筹备偿还外债之方法,以求脱离因困顿于债务而陷于国际的半殖民地之地位。 乙 对内政策 一、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 二、各省人民得自定宪法,自举省长,但宪法不与国宪相抵触。省长一方面为本省自治之监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挥以处理国家行政事务。 三、确定县为自治单位。自治之县,其人民有直接选举及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及复决法律之权。 土地之税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卫生等各种公共之需要。各县之天然富源、各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资力不能发展兴办者,国家当加以协助,其所获纯利,国家与地方均之。 各县对于国家之负担,当以县岁入百分之几为国家之收入,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超过于百分之五十。 四、实行普通选举,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 五、整订各种考试制度,以救选举制度之穷。 六、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 七、将现时募兵制度渐改为征兵制度,同时注意改善下级军官及兵士之经济状况,并增进其法律地位,施行军队中之农业教育及职业教育,严定军官之资格,改革任免军官之方法。 八、严定田赋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如厘金等类,当一切废绝之。九、清查户口,整理耕地,调查粮食之产销,以谋民食之均足。 十、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 十一、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 十二、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文化之发展。 十三、厉行教育普及,以全力发展儿童本位之教育,整理学制系统,增高教育经费,并保障其独立。 十四、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得依报价收买之。 十五、企业之有独占的性质者及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铁路航道等,当由国家经营管理之。 以上所举细目,皆吾人所认为党纲之最小限度,目前救济中国之第一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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