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李剑农 > 中国近百年政治史 | 上页 下页


  卢坤以新来的“夷目”如此不谙成规,不先领取红牌,擅来广州滋扰,于二十七日复下令责成公行及通译人等向律劳卑明白开导,制止其目无法纪之行动,若不开导,即该员等亦当受处分。令文大略:一、外人止许在澳门居住,若因商事来广州,须向税关领取红牌;二、此次律劳卑初来,不谙中国法规尚可原谅,关于商情,仍许其调查,但调查告终后即须返澳门;三、中国大臣,向不许与外人私通信函,该夷目来信例不可受;四、官宪对于商务琐事,向由洋商(即公行)取理,该夷人如欲变更通商规则,须与洋商接洽,连合陈请于官厅,待奏明皇上,得谕旨许可,方得施行。

  公行员一面迭受官厅的督责,一面又无法使律劳卑退去广州,势处两难,因于八月十日,约集英国商人开会,商议调和办法。律劳卑不欲放弃其主务监督的资格,又以公行并无挽回总督意思的能力,不许英商到会;结果公行所召集的会议,英商无一人到者,乃将督署迭次所下命令送交英商。十六日,公行员为保全自身地位计,议决停止英人通商,凡英商货物,一概停止装卸,一面禀请官厅宣布封仓。卢坤于十八日下令,略谓:夷目律劳卑之目无法纪,破坏成规,实由彼一人顽钝无知之咎,该国王向来恭顺,决不愿其所派之人如此;且该国恃吾茶叶、大黄、绢丝以为生,彼运来之呢绒、毛布于中国并非重要,即停止与彼通商,于我国无所损;惟因该夷目一人越纪犯分之故,使彼国人失其生活必需之具,非天朝所以怀柔远人之道,姑宽待数日,以候该夷目之悔悟。

  但是事实上,公行对于英商已经停止货物的交换了。二十三日,卢坤复命同知潘尚楫及广州府协二人亲往英商馆,面向律劳卑查问三事:一、彼来广东的理由;二、彼所受于本国职务的性质;三、何时回澳门。律劳卑对于第一点,答谓彼之来此,实根据一八三一年粤督命令公行员告知东印度公司,于该公司解散后,须派一有力代表来此整理商务;对于第二点,答谓彼致总督函中已明白叙述,若开阅该函即知,但开阅后须将该函带交总督;关于第三点,答以视彼之便宜而定。二人自然不肯开阅他致总督的书函,无结果而退。

  英国商人因商业被停止,于二十五日,结合组织商业会议所,律劳卑藉向该会议所表示意见的机会发表宣言,责粤督卢坤的无理,大略说:前任的粤督要求英国于东印度公司解散后,派一有力的代表来整理商务;现彼为英王特任之代表,求与现任粤督一通信函而不可得,反任彼公行商人停止对英之商务;英人对华通商是谋两方面的相互利益,决不愿放弃两国平等的重要主旨。到九月二日,粤督正式宣布停止与英人通商。自此命令宣布后,广州顿形骚扰,粤政府对于英商馆严重防范,施行检查及种种迫胁行动,使英人大感不安。律劳卑于九月五日下令于其随来之护卫舰二艘驶入虎门;岸上炮台发炮制止,二舰还炮,强航至黄埔;律劳卑并于八日发出布告(系用向英商宣言体),痛诋粤督,说他的言论、行动对于中国皇帝为欺诈,现已到了引起战争的程度;并且盛夸英国王的威力,决不受此种无理的压迫。

  卢坤于十一日也向公行下令,要他们告知英商,说他们要将大班改为酋长虽未尝不可,但中国大员除贡使外,向未与外国夷目发生直接交涉;即就英国此次派来之律劳卑而言,该国事先既无正式照会,彼又未携有信任状,何由知彼为该国派来之员。且贸然闯入,并不容督署有向朝廷请旨之犹豫期间,且以战舰驶入为威吓,其胆大妄为已极;若不退去,决以兵力制服之。此时两国的战机,已经很迫切了。但事实上,律劳卑受自英政府的职权既极有限制,随来的护卫舰兵力亦极薄弱,加以律劳卑劳愤交集,于九月初旬忽生热病;十四日,据英商得自公行的消息,说彼若退往澳门,并将英舰开出,停止通商的命令可以收回;医生见他病重,也劝他往澳门去休息;律劳卑于二一日命二舰退出虎门,他自己别乘小艇,也于二十六日退往澳门。二十九日,粤督解除停止通商令。十月十一日,律劳卑病殁于澳门。一场大纠纷,至此暂告一段落。

  此次的纠纷,虽由卢坤过于固执,不肯接受律劳卑平行的书函,但我们不能怪卢坤,只能怪当时的君主专制政体,和一般士大夫的无知识,不认世界上有与中国同等的民族和国家。卢坤是固守成例;固守成例是在清朝专制政府下面作官的唯一官箴;他说中国的大臣不许与外国人私通信函,也是本于所谓“大夫无私交”的“春秋之义”。所以当他奏陈处置新来夷目的办法时,皇帝的批谕说他“所办尚妥,所见亦是”;及将英舰闯入虎门的事情奏闻时,皇帝便将他革职留任,说他不早为防备。所以卢坤的根据成规以抵抗新来的夷目,在他是认为很应该的。

  再就英国政府方面说,英外相巴马斯顿虽然算是十分慎重,但他的慎重政策也有失当之处。当律劳卑离英时,要求政府发给他一纸信任状,并须先行通知北京朝廷或广东当局;巴马斯顿认为不必,竟不肯给他一纸信任状,也不通知中国当局,只命他到广东时,自己通函告知粤督;不知道这时候外人与中国大员直接通函是不容易的。关于这一点,非但卢坤执为拒绝律劳卑的口实,就是英人后来评论此事的,也说巴马斯顿不对,说当时粤督若竟接受律劳卑的函书,允许与他面晤,及到面晤时,要他提出信任状来,并责问他既无信任状,英政府何以并不先行照会,他将狼狈不堪。所以,巴马斯顿也不能不负缺乏东方知识之咎。

  律劳卑退往澳门后,通商恢复,一时虽告无事,但此问题并未解决,好比一包炸药潜埋在地下,只等装上引火线便要爆发的。律劳卑死后,以带威升任主务监督;次年(一八三五年),带威辞职回国,又以鲁滨孙升任主务监督;一八三七年(道光十七年),鲁滨孙又退职,甲必丹·义律(Captaia Elliot)升任主务监督。义律升任主务监督时,已不设第二、第三监督,仅主务监督一人,职权性质已有变更,中国因称之为领事。带威曾任东印度公司事,久于东方,能华语,深通东方情形,律劳卑之行动必无结果,彼早已料及。当彼升任主务监督时,并不与粤督通信,亦不往广州,住居澳门,概守静默,惟将种种情形报告英政府,事事候政府之训令;鲁滨孙任主务监督时,一切依循带威的办法,惟增设事务所于伶仃岛。

  但是英商对于继任监督的静默政策,很不以为然,说他们无能,曾联合向英政府请愿,陈述意见,大略说:政府所派的监督,权限太小,不能直向北京抗议;政府既设此监督,即宜赋予以特权,并宜备以相当兵力,一旦有事,便可向北方进行,与中央政府交涉,通商口岸宜扩张于广东以外;若如现时情况,事事听命于中国,实为难忍。及义律接任主务监督时,英外务大臣已为英商之建议所动,训令义律,大略说:以平和手段维持对中国的商业关系,本为政府所希望,惟此等和平政策,为居住广东之英商所反对,即吾意亦觉欲使商务发展,非可以寻常的手段成就。这就是表示政府将要采用非常手段了。

  义律就职后,试与粤督交换公文书,恐被拒绝,书面权用禀单形式,粤督(此时粤督为邓廷桢)接受了;答复时,仍用命令书由公行转交,叫他暂居澳门,候皇帝谕旨许可;未几,果得谕旨许可了,义律始入广州。义律报告英外务部,谓已与粤督交换公文书,系用一种巧妙之方法,其形式虽同于中国官吏对于长官之报告,然非英语之所谓请愿书。

  英外相巴马斯顿不以为然,再三训令义律,说与中国总督交换公文书,无论如何,不可经公行之手,且不可用禀单形式;意思就是要他务必取得与总督平等的权利。义律得到此种训令后,向粤督试探,但所得到的,只是粤督严厉的训饬侮辱。(粤督对义律所下的训饬,如曰“大班”不用天朝之敬语,而用对等之“贵国”“殊为不合”;如曰“大清帝国之威严,大班勿再凌辱”;如曰“该大班去澳门以后,无论何时,当报告地方行政官厅”;如曰“汝宜善保其地位勤勉厥职”云云。)于是,义律报告其本国外务部说:若欲取得对等主权利,非诉诸武力,不能有效。此时中国禁止鸦片问题渐趋严重,故义律报告其本国又说:鸦片问题,早晚必起冲突,希望政府派遣相当兵力东来。

  英政府因于是年(一八三七年,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命在东印度之舰队司令、海军少佐曼特兰(S.F.Maitland,中国官文书译为吗咃)率军舰数艘赴中国,训令要旨:一、保护英人利益,有正当理由对于中国官吏申诉事,主务监督可左袒之,应提议时可即提议;二、广东英商,对于主务监督的主张,务必顺从。此时候,英政府已放弃从前的和平主旨,决计采用非常手段,来打破中国的门户了。而清政府的大小官吏,还在睡梦之中,时向公行发命令,要他们好好约束夷人,毋得任令夷人肆行无忌;不知埋在地下的炸药,安上引火线就要爆发了。鸦片问题,就是绝好的引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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