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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劝河南尹复故事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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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道无可重,每为阁下所引纳,又不隔卑贱,时访其第,故窃意阁下或以翱为有所知也。情苟有未安,不宜以默,故详之以辞。 河南府板榜县于食堂北梁,每年写黄纸,号曰黄卷。其一条曰:“司录入院,诸官于堂上序立,司录揖,然后坐。”河南大府,入圣唐来二百年,前人制条,相传岁久,苟无甚弊,则轻改之,不如守故事之为当也。八九年来,司录使判司立东廊下,司录于西廊下,得揖,然后就食。而板条黄卷,则如故文焉。大凡庸人居上者,以有权令陵下,处下者以姑息取容,势使然也。前年翱为户曹,恐不知故事,举手触罚,因取黄卷详之,乃相见之仪,与故事都异。至东知厨黄卷,为状白于前尹,判牓食堂。时被林司录入谗,盛词相毁,前尹拒之甚久,而竟从其请。 翱以为本不作,作则勿休,且执故事,争而不得,于本道无伤也,遂入辨焉,白前尹曰:“中丞何轻改黄卷二百年之旧礼,而重违一司录之徇情自用乎?”前尹曰:“此事在黄卷否?”翱对曰:“所过状若不引黄卷故事,是罔中丞也,其何敢?”前尹因取黄卷简条省之,使人以黄卷示司录曰:“黄卷是故事,岂得责人执守?当司录所过状注判云:‘黄卷有条,即为故事’。依牓。”当时论者,善前尹之能复故事焉。 自后翱为司录所毁,无所不言。前尹相告曰:“公以守官直道纠曹,所伤乃至激横。过朝官于某处揖公,见公公事独立,且又知毁之所来,故塞耳不听。”翱虑前尹迁改,来者不知为谁,终获戾,故后数十日,以软脚乞将去官,不五六日,亦幸有敕之除,替人因以罢免。 前日阁下偶说及此,云近者缘陆司录之故,却使复两廊相见之仪,此义盖惑阁下听者,必曰京兆府之仪如此,阁下从事京兆府,习其故而信之焉尔。夫事有同而宜异者,京兆府司录上堂,自东门北入,故东西廊相见得所宜也。 河南司录上堂,于侧门东入,直抵食堂西门。故旧礼于堂上位立,得所宜矣。若却折向南,是司录之欲自崇而卑众官,非所宜也。此事同而宜异者耳。假令司录上堂,由南门北入,河南府二百年旧礼,自可守行,亦不当引京兆府之仪而改之也,况又自侧门东入者耶?河南尹,大官也,居之岁久不为滞,且如故门下郑相公之德,而居之六年。阁下之为河南尹亦近,何知未归朝廷间,亦有贤者未得其所,或来为曹掾者耶?安可弃旧礼,使之立于东廊下,夏则为暑日之所炽曝,冬则为风雪之所飘洒,无乃使论者以阁下为待一司录过厚,而不为将来贤者之谋耶?且此事某前年辨之,因而获胜,阁下前日亦自言某不知有侧门故也。 且阁下曹掾,非为不多,乃无一人执旧礼以坚辨焉,此亦可叹也。夫圣人然后能免小过,窃恐阁下于此事,思虑或有所未至,而官属等唯唯走退,莫能进言,则谁与阁下为水火酸咸少相承者,以大府而苟以自尊者,寡见细人之所行耳。卢司录性甚公方,未必乐此,阁下召问之可也。伏望不轻改二百年之旧礼,重惜一时之所未达,意尽词直,无以越职出位言为罪,幸甚。某再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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