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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部杂录(3)


  《洛阳伽蓝记》:“车斯国出火浣布,以树皮为之,其树入火不然。”

  《荆楚岁时记》:“正月未夜,芦苣火照井厕中,则百鬼走去。冬节一百五日,即有疾风甚雨,谓之寒食,禁火三日。”〈注〉据历,合在清明前二日,亦有去冬至一百六者。

  《琴操》、周举《移书》及魏武《明罚令》、陆翙《邺中记》并云:“寒食断火,起于子推。”据《左传》及《史记》,并无介子推被焚之事。按《周礼》司烜氏,“仲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注云:“为季春将出火也。”然则禁火,盖周之旧制。

  《酉阳杂俎》:“鹅警鬼,鵁鶄厌火,孔雀辟恶。”

  “蜀葵可以绩为布,枯时烧作灰,藏火,火久不灭。

  黄杨木性难长,世重黄杨,以其无火。或曰试投之水沈,则无火伐必以阴晦之夜,不见一星,为枕不裂。”李氏《刊误》:“《论语》曰:‘钻燧改火,春榆夏枣,秋柞冬槐’。则是四时皆改其火。自秦汉已降,渐至简易,唯以春是一岁之首,止一钻燧,而适当改火之时,是为寒食节之后。既”曰就新,即去其旧。今人持新火曰勿与旧火相见,即其事也。又《礼记郊特牲》云:“季春出火为禁火。”此则禁火之义,昭然可征。俗传禁火之因,皆以介子推为据,是不知古,故以钻燧证之。

  《谭子化书》:“术化,动静相磨,所以化火也。”〈又〉情可以通,形可以同。同于火者化为火,同于水者化为水。

  德化混我神气,符我心灵。若水投水,不分其清,若火投火,不间其明。

  仁化礼,明白之谓也。故均于火,义不足则礼济之,火伐金也。

  食化火,将逼而投于水,知必不免,且贵其缓。〈又〉疮者人之痛,火者人之急,而民喻饥谓之疮,比饿谓之火,盖情有所切也。

  《五色线》:鬼磷诗。《会昌录》:“衰草白露里,乱山明月中。多是苦吟罢,残焰与君同。”

  龙安有骑火茶最上,不在火前,不在火后故也。清明改火,故曰“骑火茶。”

  《全唐诗话》:李约性嗜茶,能自煎,曰:“茶须缓火炙,活火煎。”

  《清异录》:“夜中有急,苦于作灯之缓。批杉条染硫黄,置之待用,一与火遇,得焰穗然,呼引光奴。”今有货者,易名“火寸。”

  凡病膏肓之际,药效难比,针灸之所以用也。针长于宣壅滞,灸长于通气血,古人谓之“延年火”,又曰火轮三昧。

  《寰宇记》:“火山,梧州府城南隔江,山下水深无极,山上有火,每三五夜一见,如野烧。或言水中有宝珠,光烛于上,或言南越王尉陀藏神剑于此,故腾焰如火。”

  《退朝录》:“《周礼》四时变国火,谓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枣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而唐时惟取榆柳火以赐近臣戚里。本朝因之,惟赐辅臣、戚里、帅臣、节察、三司使、知开封府、枢密直学士、中使,皆得厚赠,非赐例也。

  《归田录》:“香饼,石炭也。用以焚香,一饼之火,可终日不灭。”

  《云笈七签》:清明一日,取榆柳作薪煮食,名曰“换新火”,以取一年之利。

  《梦溪笔谈》:“阳燧面洼,向日照之,光皆聚向内,离镜一二寸,光聚一点,大如麻菽,着物则火发,此则腰鼓最细处也。”

  《缃素杂记》:汉武帝作柏梁殿,有上疏者云:“蚩尾水之精,能辟火灾,可置之堂殿。”

  《后山谈丛》:油、绢、纸、石灰、麦糠、马矢、粪草,皆能出火。《墨经》:凡荫室以静密温小为贵,昼夜不去火,然火大
则病,火暴亦病。其昼夜候火,随风日晴晦最为难。

  《范石湖集》:“爆竹之夕,人家各于门首燃薪满盆,无贫富皆尔,谓之相暖热。照田蚕与烧火盆同日,村落则以秃帚若麻鞂竹枝,蜚燃火炬,缚长竿之杪以照田,烂然遍野,以祈丝谷。”

  《老学庵笔记》:“予年十余岁时,见郊野间鬼火至多,麦苗稻穗之杪,往往出火,色正青,俄复不见。盖是时去兵乱未久,所谓人血为磷者,信不妄也。今则绝不复见,见者辄以为怪矣。”

  《天彭牡丹谱》:“在寒食前者,谓之火前花。其开稍久,火后花则易落。”

  《搜采异闻录》:《庄子·外物篇》,利害相摩,生火甚多,众人焚和,月固不胜火,于是乎有僓。然而道尽注云:“大而暗则多累,小而明则知分。”东坡所引乃曰:“郭象以为大而暗不若小而明。”陋哉斯言也。为更之曰:月固不胜烛,言明于大者,必暗于小。月不能烛毫厘,此其所以不胜火也。然卒之火胜月耶?月胜火耶?予记朱元成《萍洲可谈》所载,王荆公在修撰经义局,因见举烛,言佛书有日月灯光,明佛灯光岂足以配日月?吕惠卿曰:“日煜乎昼,月煜乎夜,灯煜乎日月所不及,其用无差别也。”公大以为然。盖发言中理,出人意表云。予妄意庄子之旨,谓人心如月,湛然虚静,而为利害所薄,生火炽然以焚其和,则月不能胜之矣。非论其明暗也。

  《容斋三笔》:今人所用潜火,如潜火军兵,潜火器具,其义为防。然以书传考之,乃当为熸。《左传》襄二十六年:楚师大败,王夷师熸。昭二十三年:子瑕卒,楚师熸。杜预皆注曰:“吴楚之间谓火灭为熸。”《释文》:“音子潜反,火灭也。”《礼部韵》将廉反,皆读如歼音,则知当曰熸火。

  《朱子语类》:问:四时取火,何为季夏又取一番?曰:“土旺于未”,故再取之。

  《隐窟杂志》:今世烧香埋火,盖有所自。《楞严》云:“焚水沉,无令见火”是也。

  《癸辛杂识》:绵上火禁,“升平时禁七日,丧乱以来犹三日。相传火禁不严,则有风雹之变。社长辈至日就人家以鸡翎掠灶灰,鸡羽稍焦卷,则罚香纸钱。有疾及老者不能冷食,就介公庙卜乞小火,吉则燃木炭取不烟,不吉则死不敢用火,或以食暴日中,或埋食器于羊马粪窖中,其严如此。戊戌岁,贾庄数少年以禁”火日饮酒社树下,用柳木取火温酒,至四月,风雹大作,数日乃消。又云:“火禁中,虽冷食,无致病者。”

  《齐东野语》:东方朔《神异经》所载:“南荒之外有火山,昼夜火然。其中有鼠重百斤,毛长二尺余,细如丝,可作布。鼠常居火中,时出外,以水逐而沃之方死。取其毛缉织为布,或垢浣,以火烧之则凈。”《十洲记》云:“炎州有火林山,山上有火鼠,毛可织为火浣布,有垢,烧即除。”其说不一。魏文帝尝著论,谓“世言异物,皆未必真有,至明帝时,有以火浣布至者,于是遂刊此论。”是知天壤间何所不有?耳目未接,固未可断以为必无也。昔温陵有海商漏舶,搜其橐中,得火浣布一疋,遂拘置郡帑。凡太守好事者,必割少许归以为玩。外大父尝守郡,亦得尺许,余常亲见之,色微黄白,颇类木绵,丝缕蒙茸,若蝶蚡蜂黄然。每浣以油腻,投之炽火中,移刻,布与火同色,然后取出,则洁白如雪,了无所损。后为人强取以去。

  邵康节曰:“世有温泉,而无寒火。”昭德晁氏解云:“阴能顺阳,而阳不能顺阴也。水为火爨,则沸而熟物;火为水沃,则灭矣。”晋纪瞻举秀才,陆机策之曰:“阴阳不调,则大数不得不否;一气偏废,则万物不能独成。今有温泉而无寒火,其故何也?”白虎殿诸儒讲论,班固纂为《白虎通五行篇》,亦曰:“有温水,无寒火。”然今汤泉往往有之,如骊山、尉氏、骆谷、汝水、黄山、佛迹、匡庐、闽中等处,皆表表在人耳目。坡诗云:“自怜耳目隘,未测阴阳故。郁攸火山烈,觱沸汤泉注。安能长鱼鳖,仅可燖狐兔。”朱氏晦庵诗云:“谁然丹黄焰,爨此玉池水。”盖或为温泉之下,必有硫黄矾石故耳,独未见所谓寒火。

  按《西京杂记》载董仲舒曰:“水极阴而”有温泉,火至阳而有凉焰。又,《抱朴子》曰:“水主纯冷,而有温谷之汤泉;火体宜炽,而有萧丘之寒焰。”又,《刘子从化篇》曰:“水性宜冷,而有华阳温泉,犹曰泉冷,冷者多也;火性宜热,而有萧丘寒焰,犹曰火热,热者多也。然则寒火亦有之矣,特以耳目所未及,故以为无耳。”

  《贵耳集·四夷附录内典》云:“人火得水而灭,龙火得水而炽。”信有此理。《阴阳自然变化论》云:“龙能变水,人能变火,龙不见石,人不见风,鱼不见水,鬼不见地。”此亦理也。离中有真水,坎中有真火。

  《礼经会元》:火禁,《周官》水火皆有禁。水亲而不尊,易以溺人。川游之人狎于水者,秋官萍氏禁之宜也。火之有禁,既有天官宫正以修之,又有秋官司烜修之,亦云足矣。夏官司爟又特设一官以掌之,何耶?盖!火之为物,炎上就燥,尊而不亲,又非水之比也,不得其齐则疾,不得其性则灾。故火星之伏见有时,国火之变易亦有时,过焉为灾。此司爟所以因时而施令,变火以救时疾也。先郑云:“三月昏,心星见辰上,使民出火。

  九月昏,心星伏戌上,使民内火。《春秋传》曰:‘以出内火’。

  夫出以季春,内以季秋”,则是二时出入火矣。又曰:“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何邪?盖季春出火,非出火于民也。火星昏见,司爟乃礼而出之,犹羲叔寅宾出日也。

  季秋内火,非令民内火也。火星昏伏,司爟乃以礼而内之,犹和叔寅饯纳日也。二时之出内火星,犹祭祀之祭爟,不忘本也。曰“民咸从之,民亦如之”,亦令民知有出内之礼也。故《宫正》春秋以木铎修火禁,以火星出入而修禁也;《司烜》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为火星将出而修禁也。宫正特严宫中之禁,《司烜》泛修国中之禁,故或以春秋,或以中春,有不同欤?若夫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则是顺四时而改国火也。郑司农引邹子之说,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枣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是有五时变火,此惑于五行五色之说也。周人取火之制,《司烜》惟曰“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共祭祀”,而司烜实预国中之火禁,则司爟四时之变国火,安知夫不以遂取火而易之乎?取于日则为明火,国火则不取于日尔。《语》曰“钻燧改火”是也。然司爟上士二人,徒六人;司烜下士六人,徒十二人,安能尽变国中之火,尽修国中之禁,毋亦司爟施其令,司烜施其禁而使民自易之。欤,司爟、司烜二官,分属夏官、秋官者,司爟行火南方之事,故司爟隶于夏。司烜取水火,司寇奉明水火,故司烜隶于秋。抑尝因火禁之修宫正,司烜皆以木铎修之,木铎,振文教者也。文事奋木铎,武事奋金铎,鼓人以金铎通鼓,司马振铎摝镯奋武事也。若非武事,皆以木铎徇之,是以文教警众,不特修火禁为然。

  《书》曰:“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古人将有新令,无有不奋木铎者,是以小宰帅治官之属而听治象之法,则徇于木铎。《小司徒》、小司寇帅属观象亦如之。

  《乡师》四时召令,以木铎徇于市朝;《士师》左右刑罚,以木铎徇之于朝。一木铎之徇,而人心皆知有文教之警,则孰不修职考法,以共王事。奉令道禁以从王命哉。

  《鸡林类事·方言》:“火曰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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