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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县事件


  (一九二六年十月五日)

  九月五日有商船载武装英国海军一队,于二兵舰卫护之下,驶赴四川之万县,其目的在由被杨森扣留之二英国商轮中,取出英国籍之船员。船员被取出后,英兵轮二只以六英寸之大炮向万县城中射击,历一小时以上之久。结果华人死伤无算,损失不赀。本月十四日,香港日报称华人方面死亡之数,依最小之估计,当在二千左右,则当日死亡之确数独不止此,可断言言也,而财产之损失则为无从计算。

  依英人片面之报告,则华人方面先行开枪,但此不能仅凭一面之辞,亦不难经正式之调查而决定之。但根据英人自承之片面报告,即可决定至少英国当负两种责任:

  (一)英国当负武装挑衅之责任,

  (二)英国当负毁灭和平城市之责任,

  其他责任则须待我方详细调查之后始能决定,今仅就上述二点明白言之。

  (一)二商轮何以入于杨森之手,此点至今尚未明了,但亦不难经调查而决定之。但二商轮之英国船员,初非有性命之危险,使英海军之官吏初非意存挑衅,则以数日之交涉,亦不难获得释放。即使与杨森交涉不得结果,尚有最后由英国驻北京之公使与英国所承认之北京政府交涉之余地与步骤,此种步骤为外交习惯国际公法所认为国际交涉破裂以先所必经之过程,而英国则悍然置之于不顾。即就英国不遵此种惯例不经此种过程而论,英国于此事当负全责亦已明了,不容置辩。但英国之海军兵士挟全副之武装以临愤怒之中国军队,复护之以军舰,此其用武之决心,固早已定于未出发之先;激成此种必战之场合,以求避免此次之惨案,不可得矣。

  (二)万县非武装之城市,其人民非战斗之人员,向非战斗人员之和平人民作战,为国际法与惯例所不许;即以人道而论,万县人民对于英国之居民与军舰初非有任何之敌视与任何之妨害行为;而英国之军舰乃与大炮射击至一小时以上之久,使城庄为墟,死亡枕藉,财产之损失不可计数,揆之公法、惯例与人道,英国之暴行之罪,刻不容诛。

  就此次惨案之事实与法律而论,英国当负上述之两种责任,毫无疑意;但此次事件之意义犹不止于此也。英国之军舰何以能炮毁深在内地之万县,则以其能自由航行于中国之领海与水道,而于此种自由权则概由于不平等之条约为之护符。故此次事件之发生则由于不平等之条约为之厉阶,欲避免将来同样事件之发生,则除取消此等条约则无良法。此为此次事件之教训与此次事件之基本的意义也。且此次事件不过为无穷的惨案之一,前乎此者,尚未了结,继此而起者,尚未有止境,鉴既往测将来,吾人努力于根本之救济,则当于最短之时期,谋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实现。故吾人以为此次事件,不当仅以惩凶、道歉、赔偿损失了结之,而当更进一步,根据此次之重大事件,向英国交涉废除中英间之不平等条约,欲求取消各国人民在我国之特殊地位与特殊利益,以现在之局势观之,当先自英国始,欲取消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应当现在便从英国着手!

  (1)原载《革命青年》第1卷第4期,署名椿。万县事件,即万县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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