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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论


  家庭教育论(1)(一九一六年十一月、一九一七年四月)

  一、家庭教育于教育上之地位

  吾人对于教育常有一种误解,循此等误解以推演之,则家庭教育之名词,应不得成立,家庭教育应不能于教育上占一地位,故吾人欲研究家庭教育,不可不先是正此等误解。

  依吾人对于教育之见解,可约别为数类:一以教育为读书之代名词,即谓教育为智识之灌注,除智识之灌注外无他事;一以教育为职业之传授,亦谓除职业之传授以外无他事;一以教育实兼读书明理学圣贤而言,然亦谓除此以外无他事。夫以教育为智识之灌注,则灌注智识,必非尽人能为之事。即非尽人之为父母者所能为之事,故佣师之制度起,而家庭以其教育之负担付之他人。如以教育为职业之传授,则人之为父母者,亦未必即为精于职业之人,足以胜此传授之任而无愧憾。如以教育兼读书明理学圣贤而言,则人之为父母者,书亦未必习,理亦未必明,圣贤之道德亦未必能践,以此而任教育之责,岂足以胜任而愉快乎?故佣师之制度乃起于不得已,而观于佣师制度之起,可知家庭之不足以言教育,可知家庭教育之不足以成立一名词矣。

  然家庭教育实有其成立之必要,彼以为其不能成立者,初未能真知何谓教育,故亦未能知何谓家庭教育也。教育者以各种方法使儿童身(体育)、心(智育)、性(德育)各方面均完全发达,即使儿童之自我得以完全实现之谓。故智识之灌注,教育所应有事也;职业之传授,教育所应有事也;教读书,教明理,教学圣贤,亦皆教育所应有事也。然此数者,皆不过教育之一端,不可以任何之一端概教育全体。抑且不可以此数端概教育之全体。教育之为事,范围至广,至佣师所不能尽举。故为补助佣师之教育计,家庭教育有成立之必要。且今日教育制度未尽美善,佣师对于教育之责任,颇有不足胜任之处。故谬误之教育,不能不赖家庭纠正之;缺乏之智识,不能不赖家庭传授之。其他为普通佣师所不及教育者,如儿童出学校,入社会,其防止恶习染,增进良善之公德,尤不能不赖家庭督责而防范之。然则家庭教育,固为最重要之教育,岂有不能成立之理乎?

  且更有进者,人生之须教育,自堕地以后乃至受胎以后即已然,而佣师者,限于一定之时间,而始能供教育之役者也。今人言学龄二字,视为已成之名词。然此二字,如不加以精确之界说,直可名为妄人之语。夫学何待于年龄乎?未生之前而有胎教,胎教即教育矣。初生之时而有孩提之教,孩提之教即教育矣。自束发胜衣而就外傅,则有读书等课,普通所谓教育,断自此时起。然此实为教育中之一种,非可以概教育全体,抑且不可以之为较重要之教育。此等教育所占之地位,与胎教、孩提之教同等,盖同为人生所必不可少之教育也。知此则知佣师所司之教育,乃在世所谓儿童学龄之后,在学龄以前,仍自有重要之教育。此等教育,既非佣师之所得而代庖,故必待家庭之自为之。近世文明国家,有幼稚教育,似可以代家庭掌孩提之教育。然所代者,仍不过孩提教育之一部分,不可以为自其所代者以外,即无其他之一部,仍须家庭之自理。且孩提之教育,即为佣师之所得取而代矣,胎教又将属之何人?胎教既舍家庭无可托,孩提之教,智识职业及其他等等之教,又未可全托于幼稚园或学校之佣师,则家庭教育固绝无不成立之理又可知矣。

  且彼以家庭不能尽胜教育之任,遂谓应无家庭教育,其立说之根据又非是也。不能者可学而使能,不胜任者可勉强以求其胜任。苟有家庭教育之必要,苟家庭有负担教育责任之必要,自当诚心以学教育之方法,求所以胜其任。如以家庭不能胜教育之任,遂谓应无家庭教育,则学校佣师之不能胜任者多矣,岂亦可谓应无学校教育耶?惟学校教育为不可无,而佣师又多不胜任,故必研究学校教育,以促进之。惟家庭教育为不可无,而为人父母者,又多不胜任,故必研究家庭教育以启沃之。以其不胜任而遂不研究,以求其胜任,此亦可谓因噎废食之智矣。

  且司通勒夫人(Mrs Stoner)有言,寻常之为母者,虽无完全之智识,不难教育其子,使其成效什佰倍于无关系之教师。何则?以教师多不知爱其子也。故惟爱者,其为教始周详恳切,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此惟母氏能之耳。然则家庭纵未必能胜教育之任,而比之寻常佣师,未见有相形见绌之点。彼不察实际,但知观表面智识之多寡以定其胜教育之任与否,是不亦昧者之论乎?

  古者易子而教之。陈亢问于伯鱼,而知君子之远其子,于此可知家庭教育,非吾古圣贤之所主张矣。虽然易子而教,殆不可以为上乘之说法。夫所以易于而教,盖为人父母者,身未出于正,虑儿童之反唇相稽[讥]耳。果身出于正,则亦何虑而必托子于他人也。且父子之教,初不必耳提面命,夏楚横施[1],全在以潜移默化为蒙养惟一之手段,亦不虑有责善则离之事也。故如孔子之教伯鱼,其平居言行,所以陶铸之于无形者甚多。过庭之问,初不过教育之微末,岂孔子之教子,但限于二三语,其疏之乃如是之甚乎。潜移默化四字,在教育中为最上之法门,而家庭教育,尤以此为主要之手段。果知此等手段,则易子而教,实无意识。如以未出于正,虑儿童之反唇相稽也,虽易子而教,而其家庭之熏染,亦足为儿童莫大之障碍。故家庭果不良,则虽有他项教育,亦不足以完养正之功。世之为父母者,亦未容以孔子之言行为借口,而不急起以研究家庭教育矣。

  且早期之家庭教育,为儿童所需要,又有重要之其他原因。其他之原因者,即家庭教育比之学校教育,较少社会恶习染之妨害,故其教育易于成功。温母谓闭门课子,不见匪人,是最为得力是也。今之言学校教育者,对于生徒之外界习染,每视为严重之问题,然此等问题,在家庭教育中,实无讨论之必要。以家庭教育之受教者,几与外界断绝关系,故无习染可言也。如幼年受良善之家庭教育,长大与社会接触,亦易有强固之把握,不为恶习染所熏溺,则家庭教育既为收效最易之教育,而又为学校教育之助,古人云,教儿婴孩;又言,蒙养圣功。家庭教育岂不重哉。

  由上观之,可知家庭教育于教育上所占之地位因时而异,在受胎襁褓以及成童,家庭教育实为惟一主要之教育,至儿童满学龄,受学校教育以后,家庭教育为学校教育之补助教育,故家庭教育实占人生教育之大部分,其于学校教育,既为之树根抵[柢],又为之匡缪补缺。今日之叹息于学校教育设施之难者,皆先以生徒未有良善之家庭教育故也。

  今之为父母者,每不倚赖学校。夫以吾国学校之草创,教育人才之缺乏,课业设置之不周,其不可倚赖,本为当然之事。然为父母者,亦不深思而已,君等不倚赖学校,岂自学校而外,固不乏可倚赖者耶?将以为私塾之可倚赖,君等幼时,亦身受私塾之教育矣。将以为聘师之可倚赖,君等固知人师难求,自古已有此叹。果如良师之不乏其人也,则学校中亦何不可幸遇其一二。果如良师之不数数觏也,则君等之所以为聘师,果即足以当良师而无愧耶?克尔顿曰,最如我意,最适我用之役人,即我也。域逊曰,能与汝以满足者,惟有汝而已。君等之为子弟谋,既知学校之不可倚赖而不倚赖之,乃不知私塾或聘师为同一不可倚赖而竟倚赖之,此所谓知二五而不知一十者也。不欲子弟受良教育则已,欲使之受良教育,则不可不慎择教师。教师既不可必得,惟有勉强以身自任耳。且父母之有教育之责,乃等于天定,自上古原人已经如此。寻常佣师,可译其名为教书匠,彼之所职,但教儿童读书识字作文而已。自此以外之教育尚甚多,皆非彼之所职而父母亦他无可托者也。今教育颇臻进步,良善之教师,固非教书匠三字所得尽其职分,然亦终不过能于儿童一定年限(学龄)后,代其父母职掌其若干分之一部分教育而已。其他待父母自理者,仍甚多也。然则父母可忽视,以贻其子女他日有未受完全教育之憾乎?

  吾国旧谓父主严,母主慈,故父当任教,母当任育。然此说实未尽然。教育乃一贯事,应皆为慈祥恺悌之人所职掌。严虽有时可为教育之手段,然此手段非不得已,即无足取之价值,故父之严,直不适于教,又何论育。母之慈,不但适于育,亦且适于教,此所以家庭教育母之责任较父为重。然父之严,既可以为母教之补助,且父亦非必徒严而已。不过男性刚,易流于严耳。苟教育得宜,亦可使严慈恰合其中,以为最良之教育家,此所以父母同为家庭之教育人也。

  父母既同为家庭之教育人,即不可不知教育之方针与其合宜之手段。且为实行教育之便利计,父母自身不可不有适宜之修养。此吾述家庭教育论,所愿介绍我之对于上述数事之意见,于世之有志之父母者也。惟当世研究教育之君子,及家庭教育之实行家,幸匡其谬而质其疑,以相商榷焉。

  二、家庭教育

  (甲)德育

  凡德育之教育,以自身作则为最要而亦最易有效。布尔真孤曰,模范比教育,其入人尤深且速。盖模范即教育也。盖儿童模仿本能,初次发展,而思考本能,尚未成熟之时,其行为几一切皆依模仿性而发生。苟有善良之父母,即自然效其善良之行为,初未尝计善之何以当为。有不善良之父母,亦即自然效其不善良之行为,初亦不计其所以为此不善良行为之故。故儿童之德育,以有善良可资模仿之模范为最要,而为儿童之模范者,恒为其日夕不离之父母。故父母为教育儿童计,不可不利用此时期,为之养成无数好德性。然父母苟欲利用此时期,即不可不自修其身,务使足为儿童之良善模范。又不可不自检其身,务使其不至于为儿童进德之妨碍。盖苟使吾身有偏僻恶德,每足为儿童德性不良之影响。即吾之过失,本不过偶发即止,然既有此过失,使非示以改过之明显态度,则儿童之信仰心,每因而消失,或致儿童平居之善良模仿,为吾一时之过失所败丧,顿归无有。故吾人欲儿童成德,不可不反求诸己。此本教育家之通义,而于实行家庭教肓之父母为尤要者也。

  父母修养其身,以求适于家庭教育之责任,其所应注意之事非一端,兹略举其要者,则有四焉:一须自备有秩序之习惯。小儿脑筋简单,不解复杂之教育,故复杂教育,即为实行家庭教育者之所忌。若夫举止无恒,好恶无常,小儿既不便于仿效,即仿效之,亦徒为德性之妨害,尤为贤父母之所不宜有。程子曰,善养子者,示以好恶有常。如养犬者,不欲其升堂,则时其升堂而扑之。若既扑其升堂,又复食之于堂,则使孰从。虽日挞而求其不升不可得也。养异类且尔,况人乎。故父母如无秩序之德,则小儿不知从舍之标准,善或不为,恶或为之。推其极至,易使小儿观父母之喜怒以为趋避,此则一切诈伪矫饰所从出,尤为大害。且父母既举止无恒,喜怒无常,而欲责其子女之有恒有常,为事难矣。故秩序之习惯,不可不注意也。一须自备有勤俭之习惯。勤则无耗时,俭则无耗财,为人生必要之美德,即为小儿不可不具之德性。然苟非父母以身先之,使之观摩而化,则小儿易于流入奢惰之习。父母苟无勤俭之德,则亦无望儿童之能有,此所谓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故勤俭之习惯,亦不可不注意也。一须自备有好善之习惯。欲使儿童日进于善,不可不启发其好善之心。然欲启发其好善之心,不可不以身作则。盖儿童初本不知善之可好,非父母加以适宜之暗示,则此好善之心,终不十分发达,而进善之机,即不十分成熟。使父母见善如不及,誉善不容口,鸡鸣而起,孳孳以求,则小儿必自然感其恳切之心,而效法之,惟恐或后。使父母无好善之心,徒以圣贤口说束缚儿童,欲使儿童之乐从之,难矣。夫从而不乐,则冥冥必不免败行之羞,而百年未必能无改操之惧,此其为德岂足具论。欲使儿童永为善人,必先使知好善,欲使知好善,必父母先能好善,此所以好善之习惯,亦不可不注意也。一须自备有清洁之习惯。清洁为体育中重要之事项,而其间接影响于德性者,如整齐秩序等,亦有甚大之关系,故小儿不可不具此德。然小儿既惟知仿效父母,使为之父母者,不知清洁,小儿必无清洁之望。且小儿与其父母既同处于一家庭,则此家庭之内,苟非父母能自身清洁,堂室必不清洁,堂室既不清洁,小儿虽有清洁意思,亦无清洁之之能力,终不得已而仍苟安于不清洁矣。故欲望儿童清洁,则自身清洁之习惯,又不可不注意也。

  吾之述此四种修养,皆加习惯二字,意谓此等修养,非一朝夕之所能成功也。彼以一朝夕之修养为教育者,如飘风暴雨,不旋踵而露其本态,故短期之修养,无持久之力,不可以当教育之任。更有毫无修养,但假诈伪矫饰以为教育,其所诈伪矫饰,未必为儿童之所信从,而其诈伪矫饰之行为,先已为儿童所仿效,故其为害最大。礼曰,幼子常视无诳。一切教育,皆宜本于诚之一字。苟初无诚心,则虽诈伪矫饰,皆不过具文,所谓不诚无物是也。惟习惯久则几于自然,态度真则易为感动。初无一毫不诚之心,不诚之事,则儿童之信仰久而益坚。爱迪司曰,最要之事,为不失小儿信心。失其信心者,兼失其敬意,失敬意,则彼以父母为不足仿效矣。可不戒哉。

  为人父母者,对于己身之恶习染或恶德性,不可不检查而克制之或预防之。如父母有何等恶嗜好,为儿童计,欲使之不效尤,则必自己戒净之。每见为父母者,对于已染之恶习,戒儿童勿染,而不能说其理由,自己又弗肯戒,此徒以招儿童之疑惑,而失其敬意而已。更有造作辞说,如烟草不宜于幼年者,烟草本不宜于幼年,其实亦何尝宜于长者,今以此为说,图欺一时。在儿童或不能知而信之,然他日年长,亦易起其藐慢之心,且养成其不诚之恶德。此岂可以为得计哉。又如父母喜怒过度,每易流露无秩序之感情及行为。如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举止不得其中,此亦所以使儿童生疑惑心之故。爱迪司曰,不当之惩罚,亦失信心之道,暴怒所生之罚,为贤父母所不宜有。盖此等惩罚,小儿必不自反,以此为自己过失之所招,反谓一切之惩罚,皆父母暴怒之表示,与己身善恶无涉。苟小儿真作如是想,则此后惩罚一切俱无用矣。赏不当功,其弊正同,皆为为人父母者之所宜戒。此外游惰,奢侈,傲慢,诈伪,贪鄙,猥秽,一切恶德,无论为常具或偶发,皆不可不克制或预防之。小儿之教育,为暗示之教育,小儿之学习,为模仿之学习。故吾人不可不施以善良之暗示,以供彼之以为善良模仿也。

  抑小儿之学习,初不限于模仿父母之言行而已,凡其周围莫不可供其模仿,即莫不可供其学习。孔子少为俎豆之戏,孟子少为葬埋负贩之戏,此皆非其家庭之所有,而模仿之于家庭以外者也。小儿既尝模仿事物于家庭以外,则家庭以外之事物,其孰为可模仿者,孰为不可模仿者,父母均不可不加以干涉。即如家庭以外之人,孰为可师可友,孰为不可往来者,父母均宜熟察之,而监督之。总之,儿童所受暗示,常使良善者多,不良善者少。无论在家庭中,出家庭外,此理无有不同。使父母不注意家庭以外儿童所受之暗示,则儿童常以此而沾染恶习,隳丧善德,以尽败家庭教育之功。故家庭之责任,不但在家庭内之陶冶,即家庭外之防范,亦为重要之事,此等防范,在儿童年长后所应注意者尤多。

  吾国盛行大家庭之制,妯娌从堂居于一处,说者以为对于德育之教育,颇有妨害。盖一家分若干房,房有受教育者,有未受教育者。未受教育者,每易发生无道德之行为,以为曾经受教育者之子女之害。盖情亲而相习,其子女从其伯叔兄弟之恶德,较易于从其父母之善教也。此其故一以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从恶本易于从善。一以一齐人傅,众楚人咻,[2]受恶暗示固较受良暗示为多也。故欲实行家庭教育,不可不先破坏吾家庭旧制,使如西人之小家庭始可。窃谓此说非必无理。然亦不可不分别言之。今之大家庭其可以相安,或极不相安者,均有之。其他本不相安而徒以情面之假态度苟且相安者,亦有之。其虽不相安,然苟能扫除其不相安之种子,可进而相安者,亦有之。故我之大家庭,有不可不破坏者。如一家有若干房,而若干房中有鄙陋凶恶而冥顽不化者,为实施家庭教育,减少不良暗示计,必须破坏之,或脱离独立者是。有可且不破坏者。如上述若干房中,虽有未受教育者,然苟加以适宜之启导,或将旧家庭制度稍加改良,而仍可以不至害家庭教育之进行,则初亦不必破坏之以为快者是。有决不可破坏者。如上述若干房中,均能黾勉同心,无足为家庭教育进行之妨害者是。吾对于旧家庭之意见,以为非决不可存留者,皆以不破坏为得计。盖旧家庭之构造,不啻为社会之缩小模型,苟善用之,可使儿童不出户庭,而略知料理社会之事。其合群博爱之道德,尤可以在家庭实行之。故大家庭亦非有害无利者此,且其中颇不乏有利无害,或可以至于有利无害之地位者,吾人不可憎而不知其善也。

  且大家庭由小家庭而成者也。苟在小家庭之时,其家庭之分子,均能受善良之家庭教育,由是而婚嫁而生产,妇则严初来之教,子则严初生之教。凡新加之分子均与以适宜之教育,何难使至于大家庭,而仍互相辑睦,互相辅助以完成家庭教育之功,而必以家庭之恶习染为患乎。

  家庭中又有一种暗示,不可不慎择其合宜者,以为儿童计。此等暗示即关于房屋之构造,器物之安置等事,每影响于儿童之德性者是也。凡居处湫隘者,其人十九褊急,器物颠倒者,其人十九紊乱。儿童苟不得适宜之居室,及其居室苟不得适宜之布置,每足影响其品性于不知觉。此说虽似荒唐,然读者苟设身处地以思,当有以信其不谬也。

  德育之教育,有尤不可不注意者,即儿童之个性是也。知其个性,即知其气质之偏,知其特短及其特长。故就其特长而助之发展,则易于成德。就其特短而为之补救,则不致败行。且就防范其沾染恶习方面言之,亦可了然于若种恶习彼必不沾染,若种恶习则为可虑。其必不沾染者,则不待防范之。于是无虚耗之力。其可虑者则并力防范之,于是无不胜防范之虑。故为儿童谋德育之完全发达,求事半而功倍者,则注意儿童之个性,实为惟一之要事也。

  (乙)智育

  常人谓智育为读书,此实误解,读书不过一部分之智育而已。如径以教育为仅读书而已,实于家庭教育之根本,大有妨碍。试观常人家庭,每于儿童幼时,以为可以放任,使之发育,早年读书,殊为斫丧,此固然矣。然以舍读书外遂无教育,因谓儿童幼时无受教育之必要,夫岂然乎?即云期其发育,发育亦自宜有相当之教育以为之先,今毫不与以教育,即所谓发育者,亦仍虚语。不观寻常小儿,智德体育无足取乎?常人对于其子弟既经长大,即以送入学校为其职之所应为。苟为学校,苟为教师,皆可以为其子弟之托荫。顾子弟得此托荫,即为其自身天职已了,此后之事,不复闻问,故选择学校,监视教师,寻常父兄,已梦想不知为己事。更欲之于儿童成龄以后,辅助学校,以行各种教育,难矣。彼以智育为惟一之教育。读书为惟一之智育,学校为惟一之教育机关,教师为惟一之教育者。若夫家庭者,家庭也,非学校也。父兄者,父兄也,非教师也。家庭父兄安有教育之职,亦且安胜教育之职乎?夫如此则尚何家庭教育之足云。

  吾人今日之智育,可不由读书而得者甚多,几至智育全部,皆可不用书籍传授。何也?书籍死物,不足以尽天下之活理。欲知天下之活理,惟有取自然之活书而一一读之。吾人今日已渐觉悟读活书之法矣。言书籍之弊可缕述焉。一谬误之观念。前人遗于后人,不经实验,而但信书籍,则谬误之观念不得纠正也。一遗漏之记述。前人遗于后人,不经实验而但信书籍,则遗漏之记述不得补充也。且书籍之中,文字句读,讲解易歧。好事者巧为之说,穿凿旁通,化无为有,指鹿为马,不经实地观察,亦何从驳正而折衷之。古书散逸,后入羼补,每有本为实录而化伪书,亦非实地考求,不别泾渭。孟子曰,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书之不可信,虽古哲人亦作如是观,而谓但读书即为教育,岂不惑哉。抑无论未成年之小儿,强之读书,谓之斫丧,即令初成年者,受此愚拙不完全之教育,亦属非宜,且于其想像力发达未臻完全者,尤不宜也。吾尝读《仪礼》释宫,想像其实在规模,欲与同人创制模型,彼有说可稽,有图可按。吾等之事,固预想其不十分难成也。乃穷其脑力,伏思三日,始仿佛如见其情状。后又研思历十余日,折衷诸说,揣度情理,乃与同人开始制造模型。此模型本为运送北京高等教育成绩展览会之用,今犹存此会中。惜当日制造匆促,中多误点,虽于图说中注明,终为此事业之缺憾,于此亦可知读书想像之不易矣。《仪礼》宫室,为讲《仪礼》者所视为难明之事,即以余精思所作,其中不能考而牵强制造者,约不下十余处,非敢安于想当然之境,以才力既穷,书缺无征,不能不勉强而出此想。使天下犹存一此等宫室可供参考,则人人皆能明了,何至皓首于此者犹引为难事。吾于此工告竣,深叹实地观察之教育法不可以不提倡,而以读书为格物,为费脑筋之想象力于不须要之地位也。如《仪礼》宫室,已无法得其一种遗型者,无论若夫花草鸟兽,田野山林,乃至檐前庭下所得目睹而手试者,何必不即以此为完全正确之书,而必强之读经解之九穀考释虫小记,以戕贼小儿之脑于无用之地,而使有不胜之感,同肘又引导之于不正确知识之途乎。

  美国科学杂志曰,教育之施于儿童也,当于幼时植其基础。然则儿童早年之教育,当如何而后适当乎?曰教育幼稚之童,倘用观察及实验二法,进步必非常神速。且宜于抚育之中,寓训练之道。盖儿童幼时,最喜学习,并能自悟,且当六岁时,由观察实验而来之理论力发达极速也。今本此旨,断儿童早年所合宜之教育,宜以自然科学为最切适。然儿童所宜学之自然科学,非谓以残缺谬误之教科书中所得之知识。此等之知识非世界最上之知识,即非儿童早年所需要之知识也。

  吾人当知科学与常识本为一物,常识可不由死书中得来,科学即亦不必须由死书中得来。赫胥黎曰,科学者非他,不过一种有系统之常识耳。吾人对于此语,实无间然,但言儿童早年之科学,则愿更进而为一解。谓此等科学之系统,当由儿童自己建造之,不可由死书或教师代为建造之。此言儿童之为学,当用归纳的法则,先集种种事证,再从此种种事证中,发现一真理或概念。不当用演绎的法则,先为一假设的真理或概念,以之说明种种之事证也。凡用归纳的法则为学者,其所得每确切明了,自己对之能发生异常的兴味。用演绎的法则为学者,其观念每浮泛晦暗,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自己对之毫无兴味之可言。故欲鼓励儿童为学之心,激起其为学之兴趣,则不可漫然授以何等概念定理,使之将信将疑。且如以此等之教授法,彼虽信之,亦非真知灼见之比。以告以凡人皆有死,此虽易信之言,殊不若使彼自就某人而死,某人而死之中,自然推出此概念为得计也。

  儿童对于自然科学,有特别之趋向。若天生而有研究之之嗜好与性能者,自然科学又为其最易运用归纳法学习之学科,故主张为其早年应受之教育。至其他记述的学科,如历史、地理亦可利用诗歌谣谚为无形之灌注。论理的学科,如算学亦可利用日常实事,为初期之培植。总之,吾人对于教授儿童之意见,本非以养成早慧儿为目的,然苟善利用之,实可以养成早慧儿无疑义。盖由事实上推论之,吾人今日中学校之课业,至少有一部分可于幼时于无形中习之,苟能教授保育得法,吾人天才必能异常发展。即中学稍简单之功课,亦能于未成童以前习得之。由此可知早慧本为吾人应有之事,世人之所以不早慧者,皆以社会不良之障碍为之害也。吾意读者见吾人人可以早慧之语,必有色然为子弟喜者,然亦必有一部分泥于早熟不永,大器晚成之说。以此为家庭教育所收不良之结果,不知早慧非必不祥,但观保育之何如耳。李贺不得永年,[3],如有节制,何至如此。邺侯卒为良臣[4],苟非自克,亦岂臻此。即此二人,同为早慧而结果之殊如此,岂早慧必不为大器耶?不过早慧少年,哀乐每易驰于极端,性情亦每流于奇僻,以此戕身败德,非即早夭,或为大慝,此则在父母之善为教导防御之也。

  小儿犹有最需要之教育,即感官教育也。此教育自堕地已为必要。盖感官者,人之所恃以生,善用感官者,人之所恃以善其生也。每有同是五官,而锐钝各异,此各异者基于幼时缺乏感官教育者为多。盖幼儿不自知用其五官,父兄又扶持指示之,故五官运用,每有甚而减少者。其他近视、口吃、驼背,不良于行等结果,更无论矣。曾见蒙铁梭利教育之儿童,均能道其在课室中,能闻微声之异,彼亦一人也,而耳目之聪明如此,吾之为父母者,独无志于为子女谋乎?

  关于日用切近之知识,儿童亦多能无形中习得。儿童好仿效大人,为各种事务,并好用实物以供其游戏。此在稍研究儿童心理者类能道之。吾人即可利用此心理,使之为各种实用技能之实习。如声色之区别,度量衡弊之计算,布帛之种类,凡可以以实物与之游戏者,皆不妨与以实物。如衡量诸器,或以重大不利于小儿之游戏,可全仿其形作为缩小之型。此型宜极肖实物,如秤上各星均宜刻出。凡此皆使小儿直以此为实物之用者也。

  以上所述之教育,均绝对不用书籍为教授,且亦不宜以教授之式行之。盖小儿为自然之骄子,不可以一毫不自然之教育强之也。吾人对于儿童之教育,又不当有计日程功之态度,不可有所谓程度优劣及格与否之说。盖小儿不比学校之生徒,尽可与以暇日,俾其顺自然之轨道而发展。如应发展而不发展者,非小儿之病状,即自身教育之不得法,吾人亦不可强责之小儿也。小儿之教育如此,故吾人不至忧其脑筋之被斫丧,力量之不胜任。彼之力既非受勉强,脑亦无过度费用之患也。

  读书之教育,亦可于儿童幼时,植其基本,即识字等是也。唐翼修曰,生子至三四岁,口角清楚,知识稍开,即用小木板方寸许,四方者千块,漆好,朱书千字文,每块一字,盛以木匣,令每日识十字,或三五字,复令其凑集成句读之,或聚或散,听其顽耍,则认识自真。如资质聪颖,百日可以识完。按儿童识字,虽不至三四岁亦已能行,惟儿童早期所需要之教育甚多,不识字亦无妨。惟必迟至学龄时始识字,则亦不必耳。唐氏此法甚善,但木板书字,似不必用千字文,宜多用俗语中字。盖其言文一致,易引起小儿兴趣也。稍长则可书字于木板两面,一方为文言,一方为俗语,儿童可由俗字想象文字,由文字想象俗字。此法较坊间一方绘图一方写字之字块尤佳,因此等绘图字块,儿童或因有图可恃,而不记字形字义字音也。然即绘图字块,用为小儿玩具,亦为有用。惟用以识字,恐较为不利耳。

  常人或谓小儿未至学龄,不必有智育。盖早慧即令为尽人所能之事,殊不可即谓尽人必须早慧也。此说不然,教育者应需要而生者也。苟不必生人类,即应无是需要。今人类既有是需要,而欲其不生可乎。智育之浅者,为日用常需要之知识。此等知识,孩提需要之无异于成人。故吾人不能不与之,以满足其需要也。吾人所谓不与儿童以智育者,何尝真不与以智育,不过任无知婢媪以为教师,而授儿童以不正当之知识而已。故凡未及学龄之儿童,何尝真未受丝毫智育之传授,岂尝见一儿童在学龄以前,一事不知,一物不晓,但其所知所晓,每不完全不正确耳。吾人于此,可知儿童对于知识方面,终不能强不与以传授,而吾人与其使婢媪操教育之责,以败吾儿童之天性,宁愿自己身为教授,加以精细之研究,以求得养子最良之法也。

  吾人各种教育,虽似不劳幼年培植根基,仅在学年以后,加以造就,即可有成功之望。然此亦未熟察之言也。今学校之授课,虽似在教科分配上,实无难于制定数年间学完。然察之实际,颇有不可以若是之易言者。盖学科之终究未免太繁,教材之终究未免太夥,此在今日入中学修业之中学学生,类能言之,而实今教育之一缺点也。欲救此弊,当使儿童不虚耗其幼童时代,以随时习得各种科学之基本知识,此所以幼时智育为要也。

  善夫司通勒夫人之言曰,三育鼎立不可畸轻畸重,犹吾人不欲缚小儿之手,以专使其足之发达也。然而今之为母者,则系其脑筋,以发达其身体,何哉?夫体非可以独强,犹脑非可以独健。今不使小儿用脑而以是专长其体力,误矣。读司氏之言,吾人应有所感。夫三育鼎立,心身相关,此岂非吾人耳所熟闻,心所熟思哉!然吾人所云鼎立,但言智育德育,不可遗体育,岂尝思体育德育,亦不可遗智育。吾人所云相关,但言强健之心,不可无强健之身。岂尝思强健之身,亦不可无强健之心。夫三育鼎立,心身相关,均极端健全之原理,无论何时皆可以为黄金律条者也。然则儿童之教育,亦安可有德育,有体育,而独无智育乎。

  所谓家庭教育之智育者,不但为对于儿童所有之责任,对于学童,仍有须从事者,则学校教育之补助教育是也。补助教育,分关于课业知识,关于实用知识。此项知识有为学校所不教授者,有本为学校所应教授,而寻常教师忽略不知教授者。前者如关于司家庭之事务,后者如社会风习,课业附属知识(如检查字典或书尾检查表,现今学生多不知其法,而教师卒无注意者)等。课外阅读之小说书籍及杂志报章,其选用之责,亦为父母所负。其他如学校教授之法,不尽完善,补救匡正,亦家庭不能旁贷之天职也。

  家庭对于智育之教授,有不可不十分注意者,即观其个性之所趋向,而察其将来合宜之职业,为之预为画策,以全力养成其将来对于此职业之技艺,使之胜任而无失败之患。又凡对于此职业无关系之智识,非必为儿童所需要者,即不必强之学习。盖强之学习,中途仍不能不辍止,徒以分心力,耗时日,损造就也。格兰斯顿曰,发见己职之人,即为最得天惠之人。意以其易于成功故也。儿童不能发见已职,而欲其易于成功,则惟终日依绕之父母代为发现之而已。此又为人父母者最大之天职也。

  (丙)体育

  吾中国于小儿初年之教育,似以体育占其全部分。然而体育又不足道也。人之所贵,非在不死,在身体强壮,可以举生者之任,彼尸居余气奄奄待尽者,亦活死人而已。吾国之所谓体育,但知在生死上注意,苟能偷生,身体强弱在所不计,此可谓大惑矣。就世界言,彼无生气之人,毫不能有涓埃之助,以为社会天下之幸福。就自身言,彼羸弱疾病之身体,亦毫不能享受社会天下之幸福,徒使之以有身为苦耳。故今日言体育,当以身体强健为惟一之目的。欲使身体强健,则家庭之体育教育亦不可不讲究也。

  今之于小儿者,面欲其丰腴,衣欲其整丽,饰物欲其辉煌。此为美观计,余亦不欲深论。虽然吾人之于小儿,宁于美观上着想,使之外观有耀,而中情不能无痛苦。殊不若于卫生上着想,使之身心完全发达,而为其将来培植无穷之厚福也。且人身自有天然之美观,无俟矫饰。身心完全发达,人身天然之美观,自然表现如面貌丰腴,不求自致是也。若无益之华丽辉煌,固非徒发达身体所能求备,然此等美观,乃世人虚荣心恶德之结果,不宜为小儿所有。小儿有之,于身心毫无裨益,而反有害于品性。且有时习用不良之化装品或药品,以求一时之美观,反并身体而亦败之。故此等之美观,吾人绝对宜扫除之者也。

  小儿之体育教育,第一须使其平时习为秩序的生活。盖秩序的生活,为盖于人甚大,童而习之,少成若天性。故于小儿之时,教之为宜也。小儿之起居饮食,均宜以卫生的原理,订一适宜之时间。时间确定,则器官之动作,皆有节制,不至感调节之困难,而阻止其天然之发育。彼起居不时,饮食不节,任小儿之性,而不加以规定者,实败小儿之身体健康者也。惟此等规定,当使小儿自然乐从,不可勉强之使以为苦,此儿童教育纯任自然之微旨也。

  其次当使小儿有清洁的习惯。清洁者,所以避除害菌,防止疾病者也。小儿使居卑湿之地,御不浣之衣,发不栉,体不浴,以此求其身体之健康,难矣。欲使小儿健康,不可不慎择居处,勤为持护。方其少时,父母之代为之理,宜无微不至。俟其本能将至发达,即以渐传其持护之责于小儿自身,非吾先为之理,则彼自幼不能得卫生之观念法则。非吾于其本能发达,即渐传其责于其自身,则必或以我持护太过,而自身卫生之能力不得发达。人苟不为子孙谋则已,苟为子孙谋,于此言不可不念也。

  其次当使小儿常为户外之生活。户外生活者,如旅行露居,或户外睡眠等,其特长即易于纳受日光,呼吸新鲜空气,而使肺病及其他户内之病,无发生之余力是也。西人近创户外生活之说甚力,而于吾国湫隘之家庭,需要此说尤甚。今之为父母者,但知溺爱其子女,夜睡则闭户,昼处则鲜出门庭。究其结果,不过令儿童与新鲜空气为仇,而使酿疾病原因之霉菌色然以喜耳。吾人纵不爱子弟亦何苦轻委其身,使之为霉菌之牺牲,而与疾病结终身不解之缘乎?

  其次当使小儿自幼习于运动。小儿好动,本为常性。吾国之为父母者,不知利用之,使发达其身体,每好以身如槁木,心如死灰之原理责之小儿,使小儿生气因是剥削殆尽,此实至可痛之事也。今学校青年,每有闻运动之说,心喜而欲实行之者。卒以幼年所受家庭不良之压制,使其运动本能几于消失,卒至于不能实行而止。吾人于此不能不叹儿童早年运动之教育,不可不讨论也。然所谓运动教育者,非谓徒顺小儿之自由,使之自为各种运动。小儿自为之运动,或陷于激烈,或陷于偏至,每无益于身心,或反有害,非可以绝对放任者也。为父母者,宜慎择合于卫生原理之运动,一须不为激烈非小儿所能胜之运动。一须不为偏至非能使小儿各部肢体完全发达之运动。彼不顾小儿之身心,强之为军人或成人之运动,或不顾小儿身心之全部,强之为不完全之运动者,皆贼夫人之子者也。而以是之故使小儿不能得运动之益,因曰,运动为无益或有害也。岂其然乎?避暑旅行,于小儿稍长时,可使为之。彼于此可熟练世务,谙悉风土,锻练身体,增加智识。世之溺爱者,每好困小儿于庭室之间,不使出家门一步,以为爱其精力,不知既拂小儿好奇之心,又使小儿坐失自然之智育、体育之锻炼。且长大如木鸡,对于世务懵然不晓,偶不得已而不能不远游他方,则路途之间,生命财产不能自保,如此而以为爱其子弟,岂不异哉!

  生理卫生之知识,能感发人自求完美体育之想。故于小儿,不可不及早灌注之,使知一切体育之用意,而乐之不疲。彼不知其所以当然,而勉强为之者,或以兴会所至,不至中辍。然又不若更示以利害之关系,使之鼓舞前进,而不能自己也。人体模型,为家庭不可少之陈列品,且为儿童不可少之玩物。盖彼苟得此模型,必大激发其好奇心,而彼对于此切身之知识感情,又必十百倍于关系较轻之外界知识,而于此时灌注生理卫生之知识,自不劳而成功矣。

  家庭之体育教育,其设施自较德育智育为易。盖此种教育,本最为小儿所愿领受之教育也。然即此等教育,亦不容家庭轻心以掉之。盖以言其易则固易矣,以言其难,则凡饮食起居时间之规定,户外生活之设施,运动种类之选择,生理卫生知识之灌注,其法无一非待研究之问题也,其事无一不得敏活之手段也,吾中国人之为母者,皆以育儿为其自身之义务,然其所育之儿疲癃者有之,残废者有之,终日辗转床席以待死亡者有之。夫岂养此等之儿,吾人之为母者,自身之义务即已尽耶!经训曰,父母惟其疾之忧。诚不乏慈母者,于子女之疾,衣带不解,寝食俱废,虽然其疾者,非一日之事也。家庭设置之不良,空气流通之不便,此致其疾者也。运动张弛之不宜,卫生知识之不富,此致其疾者也。父母忧其疾而不为去其致疾之因,此岂真爱子者哉!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吾亦愿为父母者忧其子于未病之前,勿徒忧其子于既病之后,至于衣带不解寝食俱废,无益于子而有损于其自身也。抑所谓病者,岂徒限于内感外感之病哉!目之近视病也,口之吃病也,四肢之弱亦病也。是等之病,寻常为父母之所不顾,更无论其肯于未病之前而预防之矣。以严格的家庭体育教育论,预防各种之病态,实为父母最大之天职,此所谓病态者,非徒指一部分之病而言,凡身体各部,比之健康者为衰弱均是,而此等处,即均为父母之所应注意也。

  (丁)游戏

  小儿对于游戏,尤为天然之嗜好。然游戏者,亦即小儿一种需要教育之处。吾人利用之以行教育之处者也。旧家庭对于小儿游戏之事,几完全禁止,以为苟不禁止,则叫嚣日甚,争斗不已,而破坏什物,扰乱家庭。此其言亦确有证据,不可辩驳也。盖苟有一二家庭,或新人物之家庭中,对于小儿不加干涉,其结果每一一与此言吻合。若有先见者,以此断定小儿之不可无干涉,几于确论矣。虽然,自吾人以心理学方面观之,可决言小儿之叫嚣,争斗,破坏,扰乱,非其本身之罪恶,即其本身之已有罪恶,苟以适当之方法转移其心理,仍可以立变其品性,不可以此遂断言小儿之不宜有游戏也。且无论何种家庭,未有能使小儿绝对不游戏者,或于父母前貌为庄重,一出堂前,则嬉戏百出,或则父母于其幼时,任婢妪指导其游戏,无论其游戏为正否,均不顾及,而于其稍长,则强之抛弃一切儿戏,与之衣冠,而谓之成人而已。小儿之游戏,乃小儿天然之生机,不可遏除者。彼遏除者,徒使小儿在背后,或以婢妪为师,作各种不正当之游戏而已。夫遏除游戏,结果不过如此。则何若任之游戏,而自为之指导或监督之,尚能使其游戏,进于有益之为得计乎?

  且吾人言家庭教育,实以以游戏为教育惟一之法者也。如无游戏,即无教育。前所云智育体育,所以言不欲勉强而纯任自然者,即使小儿于游戏中,得此教育,使彼以此等教育为游戏之谓也。自海尔巴特创趣味论,以趣味为教育惟一之凭藉以来,世之言教育者,虽多非议。然创自动主义、游戏主义,仍皆以海氏教育学说为根本,可见海氏之说为不拔者矣。游戏主义,司通勒夫人创之。彼之格言曰,使工作为游戏,而使游戏为有目的。彼之言有目的者,即又化游戏为工作之法也。今欲使小儿于游戏中得教育,当以使小儿为有目的之游戏为上。欲使小儿乐于听从父母之教育,当使小儿能视工作为游戏为上。今人工作自工作,游戏自游戏,故小儿于教育则不生兴趣,于游戏则不发生效力也。

  除上述教育之游戏外,小儿好模仿工作,或自制玩具,此等处均宜放任之,无加干涉,以损其兴趣。除非彼于所作有疑而不能明之处,来问于我,则可以告。此亦所谓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者也。彼不问而告者,小儿虽作事成功甚易,然对于其事之兴趣,颇为减少。至其问则求知之心甚切,一告而不忘,又为实益远胜于不问而教者也。模仿工作,生于模仿本能。自制玩物,生于制造本能。此二者能得相当利用,则其本能得完全发达,其学习工作制造,亦有特别之效果。家庭切不可以爱惜精力之谬说,为不良之辅助,如代为制作,或购成物与之,使小儿本能受极大之损伤也。

  竞争亦为儿童之本能。然此本能,实为儿童叫嚣争斗破坏扰乱之根本。故就表面观之,似凡属于竞争本能之游戏,当绝对禁止,使不发生。然此亦非确论也。今世既不能无竞争,则竞争之能力,亦不可不于儿童早期养成之。特吾所谓养成之者,殊非谓欲使小儿有竞争之野心,及劫掠之手段,此等野心手段为世界平和惟一之障碍,绝对非将来之人类所宜有,吾人但能养成小儿以正当手段为正当竞争之能力。故苟能以正当竞争为游戏者,在所不禁,且可以提倡之。其包含有养成诈伪倾轧威吓计骗诸恶德之竞争,当绝对禁止,以保全道德之尊严,而为世界之永远和平立基础。故此等竞争,宜以儿童竞技会,儿童博览会等为最合宜,其优劣赏罚均宜使儿童自公议之。此所以防儿童之发生虚荣心也。

  小儿之游戏,有关于鄙俚者,如赌博及近于赌博之事,均宜切禁,其他口出恶言,身为恶行,尤当督责,使之悔改。陆桴亭曰,每见人家养子,当其智识初开,即戏教以打人骂人,及授以声色玩好之具,此等气习,沁人心腑,人才安得成就。按此盖古今家庭通病,而言家庭教育者,所不可不改者也。今之小儿,呀呀学语,父母所教,每为不正当之言。如见儿童骂人,则色然以喜,谓小儿聪明,不知此等聪明,特为不正当之聪明而已。又见世家,每有戒子弟不得蹴鞠放风筝者,以为此鄙俚之事。此则殊为谬见,蹴鞠放风筝,既为小儿之所喜,又与卫生亦有关系,宜为小儿适宜之游戏。彼之以此为鄙俚之事者,特以一种不正当之阶级思想使然,盖贫儿之为此等游戏者甚多也。

  爱迪斯曰,父母与子女共同游戏,足使子女日进于善,其力且非宣教所及。母为子女之伴,尤宜于伴女,父宜伴子,亦可伴女。父母能降其威严以亲子女,与之同甘苦,共行止,其为感动力甚大。盖子女习与之处,而忘其威严,情亲相习,共处易化,虽日加以暗示之教,子女自然模仿之,遵从之,而初不觉其为教也。且父母与子女共同游戏,父母更能确知子女所处之地位,所需之教育,而一一应付之,不失其当,故爱氏以为非宣教所及也。爱氏又曰,常宜监视小儿,然不可有一毫监视之态度,或疑虑之状。按此亦惟有与之共同游戏为惟一之良法矣。不然监视且不能周详,又何况不能无监视态度或疑虑之状哉!

  小儿之歌谣,亦当注意其内容及其影响力。达洛克治Jacgnes Dalcuoze谓,小儿习业,莫精于音乐,音乐者,发达其体力,其风趣,及其美感者也。近人多谓一切须记忆之学科,均宜利用音乐,以为教授,此实可味之言也。吾人当不难信音乐之易于感人,然于小儿音乐上之学习,则不注意其内容之影响身心如何,此亦惑矣。吾人绝不可不调查小儿歌谣之内容,而分比良恶,以定去取。此等歌谣,即令为随口所唱,不加以音律者,童之所习,其能深映于儿童脑筋永永不拔,仍为必然之事。故吾人仍不容不注意之也。

  载《妇女时报》第二十号、第二十一号

  署名:恽代英

  注释

  [1]夏楚,同“槚楚”,古时体罚学生的用具。

  [2]语出《孟子·滕文公下》:“有楚大夫于此,欲其子之齐语也,……一齐人傅之,众楚人咻之,虽日挞而求其齐也,不可得矣。”即一人教,而众人乱之,不能有所成就。

  [3]李贺(790—816):唐诗人,传说7岁能辞章,死时仅27岁。著有《昌谷集》。

  [4]邺侯,即李泌(722—789):唐大臣,传说7岁能文。后封邺侯。

  (1)这篇文章刊登在1916年11月和1917年4月《妇女时报》第二十、二十一号,全文未完待续,因《妇女时报》停刊,后一部分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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