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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检验和登记地方武装枪支办法的规定


  实行检验和登记地方武装枪支办法的规定(1)

  (一九三三年六月十一日)

  中央区的英勇红军在屡次战争的伟大胜利中,约计缴获了敌人的数万枪支,大部分都分配给闽赣两省的地方武装。这样巨量的枪支,由于武装组织的不严密和地方军事机关的忽视,从未加以详细检查,也无精确统计,而被失散的时有所闻,至于因保护不好而遭损坏的更不在少数。这种严重现象,不但对革命战争的开展有莫大损害,而且将英勇红军以血战得来的枪支随意遗失和损坏,更为不可宽恕的罪恶。当目前国内战争猛烈的开展中,正需集中枪支以加强革命战争的力量,兹遵照中央政府检查私人枪支的命令,决定实行检验和登记地方武装的枪支,其办法如下:

  一、除方面军和独立军、师、团的正式红军外,凡属赤少队和带地方性的独立团、警卫连、游击队、特务班等部队的武器,均在检验和登记之列。

  二、检验和登记由县军事部组织检验委员会执行,赤少队分区检验,其他脱离生产之诸地方部队按其独立组织单位举行(如团、游击队、警卫连、班)。

  三、检验时以连为单位,集合全体须携带武器由检验员亲自检查,特别是枪支须考查是否损坏,枪的数目和种类(如七九、六五、俄造、义比士、手枪、五响、单响、九响等),枪上号码、子弹多少、属于何种(如六五、七九、俄式、洋造、翻造等),刺刀有无以及其他武器(手榴弹、马刀)——检验。

  四、检验后在枪托尾部盖上“红色”二字的火印,然后按花名册登记并填写登记表。

  五、所检验出损坏机件的枪支,须由区军事部集中送县军事部转送军区或军分区修理。

  六、登记表须誊写二份,一份存区军事部,一份送县军事部。县军事部根据检验情形和登记表作成统计,向军区和本会做报告。

  七、检验和登记后,诸部队的枪支须固定的责成队员负责保护。如以后发生损坏和调动时,赤少队由该队指挥员向区、县军事部报告备案,脱离生产之诸地方部队则向县军事部报告备案。如有遗失的由该部队指挥员与所负保护责任之队员共同负责。

  八、以后诸地方部队和地方军事机关须按月造表按级报告,在每次作战结束后对于枪支增减、子弹耗费与缴获均须造册报告,如缴得之枪支须由区、县军事部检验加盖火印和登记。

  九、检验委员会以十三人组织之,设主任一人,以四人为一检验小组,设组长一人,分别到各区、乡检验。

  十、检验日期以六月二十日起至七月十五日完毕。以上各项须责令军区、军分区具体拟定计划,分别指示各县执行,并经常加以督促和指导。七月底,各军区或军分区将检验总结报告本会为要。

  此令

  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代主席 项英

  一九三三年六月十一日

  (1)本篇系项英签发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训令。根据中央档案馆馆藏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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