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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新学会章程


  (一九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励新学会
  第二条 本会以研究学理促进文化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信条如左

  勤俭诚勇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有中等学校学力者经本会会员五人以上之介绍再经全体会员同意即认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凡中国人或外国人以学术或经济赞助本会者经本会全体认可得为本会赞助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时须具入会愿书及会费一元并遵守本会一切章程
  第七条 会员有享受本会各种设备之权
  第八条 会员有调查编辑之义务
  第九条 会员有左列行为之一者本会同人当劝其从速悔改

  一、与各政党有接近嫌疑因而妨害本会名誉者
  二、违背本会信条者
  三、对于会务漠不关心者
  四、介绍会员不加审慎因而妨害本会名誉者

  第十条 凡会员有左列行为之一者经本会同人调查确实后召集临时大会宣告除名

  一、违背本会宗旨者
  二、利用本会名义为个人私利之行动者
  三、既入本会后又加入其他党系因而妨害本会名誉者
  四、会员人格上有重大污点因而妨害本会名誉者
  五、有嫖赌或其他不道德之行为者
  六、犯第九条之禁约关于同一事件已继续提出警告书二次而无悔改之望者

  第十一条 凡会员自愿退会须提出理由书于本会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之退会会员须交还徽章及一切证书

  第三章 会务

  第十三条 发行报章 本会发行报章为研究学理及会员通讯之用
  第十四条 举行演讲 本会按期由庶务员推会员或延聘名人演讲以增学识
  第十五条 学术谈话会简章另定
  第十六条 本会除力行上列各项外当随时扩充举办有益事业以图发达

  第四章 机关

  第十六条[1]本会设总会于济南
  第十七条 各处有会员五人以上者得设分会

  第五章 职员

  第十八条 本会设庶务一人文牍一人编辑主任二人交际主任二人发行主任二人

  第六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全体大会由全体会员组织之

  第二十条 学术谈话会每礼拜早九点开会一次开大会时须全体会员三之二以上到会始得开会主席临时公推

  第七章 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费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会员入会金
  二、职员特别筹募
  三、赞助员之捐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大会三分之二表决始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议决日实行

  (原载《励新》第一卷第三期,一九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1]原文如此。

  (1)王尽美参与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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