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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3月16日致开明书店〔1〕


  径启者,未名社存书归贵局经售,已逾半年,且由惠函,知付款亦已不少,而鄙人应得之款,迄今未见锱铢,其分配之不均,实出意外,是知倘非有一二社员,所取过于应得,即经手人貌为率直,仿佛不知世故,而实乃狡黠不可靠也。故今特函请贵局此后将未付该社之款,全数扣留,并即交下,盖鄙人所付垫款及应得版税,数在四千元以上,向来分文未取,今之存书,当尽属个人所有,而实尚不足以偿清,收之桑榆〔2〕,犹极隐忍,如有纠葛,自当由鄙人负责办理,决不有累贵局也。

  此请开明书局执事先生台鉴

  鲁迅启

  卅二年三月十六日

  〔1〕此信原件逗号均作顿号。

  〔2〕收之桑榆语见《后汉书。冯异传》:“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原指晚暮,此处用来比喻收款之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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