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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2月4日致李秉中〔1〕


  秉中兄:

  顷见致舍弟书,借知沪上之谣,已达日本。致劳殷念,便欲首途,感怆交并,非言可喻!

  我自旅沪以来,谨慎备至,几于谢绝人世,结舌无言。然以昔曾弄笔,志在革新。故根源未竭,仍为左翼作家联盟之一员。而上海文坛小丑,遂欲乘机陷之以自快慰。造作蜚语,力施中伤,由来久矣。哀其无聊,付之一笑。上月中旬,此间捕青年数十人,其中之一,是我之学生〔2〕。(或云有一人自言姓鲁)飞短流长之徒,因盛传我已被捕。通讯社员发电全国,小报记者盛造谰言,或载我之罪状,或叙我之住址,意在讽喻当局,加以搜捕。其实我之伏处牖下,一无所图,彼辈亦非不知。而沪上人心,往往幸灾乐祸。冀人之危,以为谈助。大谈陆王[黄]恋爱〔3〕于前,继以马振华投水〔4〕,又继以萧女士被强奸案〔5〕,今则轮到我之被捕矣。文人一摇笔,用力甚微,而于我之害则甚大。老母饮泣,挚友惊心。十日以来,几于日以发缄更正为事,亦可悲矣。今幸无事,可释远念。然而三告投杼,贤母生疑〔6〕。千夫所指,无疾而死〔7〕。生丁今世,正不知来日如何耳。东望扶桑〔8〕,感怆交集。此布,即颂曼福不尽。

  迅启上 二月四日

  令夫人均此致候。

  注释:

  〔1〕此信据一九三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天津《大公报。文学副刊》第一六三期所载编入。

  〔2〕我之学生指柔石。

  〔3〕陆黄恋爱指一九二八、一九二九年间上海报纸大肆渲染的黄慧如和陆根荣的主仆恋爱一事。

  〔4〕马振华投水指一九二八年春夏间马振华因受汪世昌诱骗投水自杀的事,当时上海报纸对此多有报道。

  〔5〕萧女士被强奸案指一九三〇年八月,南京女教师萧信庵受聘赴南洋华侨学校任教途中,在荷兰轮船上遭二荷籍船员强奸一案。

  〔6〕三告投杼,贤母生疑见《战国策。秦策二》:“昔者曾子处费,费人有与曾子同名族者而杀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参杀人。’曾之母曰:‘君子不杀人。’织自若。有顷焉,人又曰:‘曾参杀人。’其母尚自若也。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惧,投杼踰墙而走。”

  〔7〕千夫所指,无疾而死语出《汉书。王嘉传》:“里谚曰:‘千人所指,无病而死’。”

  〔8〕扶桑这里指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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