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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新政受到的阻挠和破坏(上)(3)


  (考异十三)

  《宋史·吕诲传》还记载:章辟光的这个奏章,是受到王安石、吕惠卿诱导的结果。章辟光扬言,朝廷如果给我很重的罪名,我一定不会放过他们二人。就此来说,王安石、吕惠卿其实是这个案子的罪魁祸首,而且章辟光又对外说了出来,吕诲肯定已经听说了,他要根据情况指出实情并不难,为什么他在弹劾的时候没有说呢?难道吕诲对王安石还有所保留吗?其实,这肯定是后来恨王安石的那些人,看到吕诲的那些话,在这里变本加厉,编造出来,又被后来写史的人采用了,结果与吕诲弹劾的原文完全对不上号,这又是他们诬蔑王安石的一个例子。

  下面将当时因为争论新法而辞去官职的人,列举在下面: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五月,翰林学士权开封府郑獬因为在审判一个谋杀的案子时不依据新法,离开开封府知杭州。宣徽北院使王拱臣、知制诰钱公辅都因为在与王安石讨论新法时意见不合,王拱臣离开开封,判应天府,钱公辅出知江宁府。

  六月,御史中丞吕诲弹劾王安石,皇帝将他的奏章发还给他,吕诲于是要求离开这里,他出知郑州。

  八月,知谏院范纯仁说,王安石改变祖宗法度,搜刮民间财富,老百姓心里很不踏实。皇帝不听他这一套。范纯仁要求离开,出知河中府。不久又转任成都转运使,因为新法施行起来不方便,他就告诫州县不要马上施行新法,王安石对他的阻挠感到非常愤怒,就把他贬到知和州。

  同月,侍御史刘述、刘琦、钱顗连续上表章弹劾王安石,结果,贬刘述知江州,刘琦监处州盐酒务,钱顗监衢州盐税。

  同月,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因为和吕惠卿讨论新法,意见不合,贬为河南推官。

  十月,同平章事富弼自称有病,要求引退,出判亳州。

  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正月,判尚书省张方平极言新法的危害,要求离开京城,出判应天府。

  二月,河北安抚使韩琦因为给青苗法提了很多意见,不被接受,上疏请求辞去安抚使的职务,只领大名府路,皇上同意了。

  (考异十四)

  史书上记载,王安石大肆诋毁韩琦和富弼,说富弼貌似恭敬,实际上很高傲;又说他把依附韩琦视为欧阳修的错误,还说他的儿子曾说,如果将韩琦、富弼斩首于市,新法就可以施行了等等。种种诬陷诽谤之词,不一而足。假使王安石果然说过这样的话,就是说他丧心病狂也不过分。但是,我们看《临川集》,恰恰与此相反。书中有《赐允富弼辞免左仆射诏》,其中讲道:“您辅佐我的祖父,在当时功劳卓著,鞠躬尽瘁,始终如一。忠心耿耿地为国家着想,大义可以长存。如果国家有了疑难,还是要求助于你。”还有《赐允韩琦乞州诏》也说:“您以公师之官的身份,将相的地位,统管四路,守卫一方,在您身上,寄托着十分重大的责任,群臣没有能够和您相比的,虽然身患疾病,但希望早日痊愈。您频频发来奏章,以病相告,朝中尊贵的大臣元老,对您都有特殊的感情,无论从恩情上说,还是从礼义上说,都是很重视您的,怎么敢对您薄情呢?只好违背您的意愿,姑且这样安排吧。”又有《贺韩魏公启》,其中写道:“(前略)尊敬韩魏公,您秉承天地间的正气,就像我们这个时代可以卜知吉凶的大龟。忠诚不渝的节操被当时所推重,德行和声望也是我们的表率。您负责起草皇帝的诏令,掌管着中枢机构的大权,对您的毁誉几乎多得数不胜数,而国运的顺利与艰险却常在您的一念之间。所以,天下的百姓都把您是否被重用视为国家安危的征兆。(中略)像您这样,进退都想到国家的大义,出去还是留下则选择适当的时机,从您的所作所为来看,真是太完美了。我一直受到您的庇护和信赖,实在想得到您的帮助和支持。我现在身为近臣,想要尽一点为皇上竭力谋划的义务,又赶上当世这个大好的时机,更怀有对于‘下比’的嫌恶,虽然我任用的人没有来自显贵门第的,却并不敢忘记您们旧日的德行。(后略)”由此看来,王安石对于韩琦、富弼二人,实在是非常真诚地向往与他们合作的,而韩琦、富弼与王安石,虽然对新法的看法不同,但他们的私交却始终没有改变。他们屡次请求休息,的确是因为年老生病,未必是新法的缘故。而史书上的传闻,说王安石诋毁韩琦、富弼,一定是诬陷,这是毫无疑义的。

  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二月,任命司马光为枢密副使,他没有接受。

  三月,知审官院孙觉,因为议论青苗法,被贬出京城,知广德军。

  四月,御史中丞吕公著,因为议论青苗法,被贬出京城,知颍州。

  同月,参知政事赵抃恳求辞去这个职位,被贬出京城,知杭州。

  同月,监察御史林旦、薛昌朝、范育上疏弹劾王安石有罪,没有上报,他们三人也没见被罢官。

  同月,监察御史里行程颢、张戬,右正言李常,御史王子韶,都上交奏章,指出新法的问题,各自请求辞职。程颢被贬为京西路提刑,张戬知公安县,王子韶知上元县,李常做了滑州通判。

  七月,枢密使吕公弼弹劾王安石,被贬出知太原府。

  九月,翰林学士司马光屡次要求辞职,留也留不住,贬为知永兴军。

  十月,翰林学士范镇弹劾王安石,在户部侍郎位置上辞去官职。

  四年(公元1071年)三月,皇帝下诏检查那些执行新法不能尽职负责的人,最初是知山阴县的陈舜俞不发放青苗钱,知长葛县的乐京、知湖阳县的刘蒙不施行募役法,都罢了他们的官。因为有了这个诏书,知陈留县的姜潜来此做官刚几个月,青苗法的诏令就下来了,姜潜把这个诏令贴在县衙门口,三天没有人来,又把它揭了下来,交给小吏,说:“老百姓不愿意呀。”他很快就称病辞官回家了。

  四月,监官告院苏轼上疏谈论新法的问题,皇上不接受他的意见,他请求外任,贬他为杭州通判。

  五月,知开封府韩维因为谈论保甲法的不合理,极力请求外任,留也留不住,贬为知襄州。

  六月,知蔡州的欧阳修因为年老有病,请求辞官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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