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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学方法(5)


  我写了一篇关于这个案子的文章,登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刊物上。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凡是原告或检察官提出来的证据,经过律师的辩论,法官的审判,证据不能成立的时候,就可以宣告被告无罪。照这个标准,我只要把原告提出来的证据驳倒,我的老乡戴震先生就可以宣告无罪了,但是当我拿起笔来要写中文的判决书,就感觉困难。我还得提出证据来证明戴震先生的确没有偷人家的书,没有做贼。到这个时候,我才感觉到英美法系的证据法的标准,同我们东方国家的标准不同。于是我不但要作考据,还得研究证据法。我请教了好几位法官:中国证据法的原则是什么?他们告诉我:中国证据法的原则只有四个字,就是“自由心证”。这样一来,我证明原告的证据不能成立,还不够,还得要做侦探,到处搜集证据;搜了五年,才证明我的老乡的确没有看见全祖望、赵一清的《水经注》。没有机会看见这些书,当然不会偷了这些书,也就没有做贼了。

  我花了五年的工夫得着这个结论;我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就写出来了。这虽然不能当作专门学问看,至少也可以作为文史考证的方法。我所以要做这个工作,并不是专替老乡打抱不平,替他做律师,做侦探。我上次说过,我借着小说的考证,来解说治学的方法。同样的,我也是借《水经注》一百多年的糊涂官司,指出考证的方法。如果没有自觉的批评、检讨、修正,那就很危险。根据五年研究《水经注》这件案子的经验,我认为作文史考据的人,不但要时时刻刻批评人家的方法,还要批评自己的方法,不但要调查人家的证据,还得要调查自己的证据。五年的审判经验,给了我一个教训。为什么这些有名的考证学者会有这么大的错误呢?为什么他们会冤枉一位死了多年的大学者呢?我的答案就是:这些做文史考据的人,没有自觉的方法。刚才说过,自觉就是自己批评自己,自己检讨自己,自己修正自己,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在文史科学,社会科学方面,我们不但要小心的求证,还得要批评证据。自然科学家就不会有这种毛病;因为他们在实验室的方法就是一种自觉的方法。所谓实验,就是用人工造出证据来证明一个学说、理论、思想、假设。比方天然界的水,不能自然的分成氢气和氧气。化学家在做实验的时候,可以用人工把水分成氢气和氧气各为若干成分。天然界不存在的东西,看不见的现状,科学家在实验室里面用人工使他们产生出来。以证明某种假设:这就是所谓实验。文史科学,社会科学没有法子创造证据。我们的证据全靠前人留下来的;留在什么地方,我们就到什么地方去找。不能说找不到便由自己创造一个证据出来。如果那样,就是伪证,是不合法的。

  我们既然不能像自然科学家一样,用实验的方法来创造证据,那么,怎么办呢?除了考古学家还可以从地下发掘证据以外,一般文史考证,只好在这本书里头去发现一条、在那本书里面去发现一条,来作为考证的证据。但是自己发现的证据,往往缺乏自己检讨自己的方法。怎么样才可以养成方法的自觉呢?今天我要提出一个答案;这个答案是我多年以来常常同朋友们谈过,有时候也见诸文字的。中国的考证学,所谓文史方面的考证,是怎么来的呢?我们的文史考证同西方不一样。西方是先有了自然科学。自然科学的方法已经应用了很久,并且已经演进到很严格的地步了,然后才把它应用到人文科学方面;所以他们所用的方法比较好些。我们的考证学已经发达了一千年,至少也有九百年,或者七百年的历史了。从宋朝朱子(殁于西历一千二百年)以来,我们就已经有了所谓穷理、格物、致知的学问,却没有自然科学的方法。人家西方是从自然科学开始;我们是从人文科学开始。我们从朱子考证《尚书》《诗经》等以来,就已经开了考证学的风气;但是他们怎么样得到考据的方法呢?他们所用的考证、考据这些名词,都是法律上的名词。中国的考据学的方法,都是过去读书人做了小官,在判决官司的时候得来的。在唐宋时代,一个中了进士的人,必须先放出去做县尉等小官。他们的任务就是帮助知县审判案子,以训练判案的能力。于是,一般聪明的人,在做了亲民的小官之后,就随时诚诚恳恳的去审判人民的诉讼案件;久而久之,就从判案当中获得了一种考证、考据的经验。考证学就是这样出来的。我们讲到考证学,讲到方法的自觉,我提议我们应参考现代国家法庭的证据法(Law of Evidence)。在西方证据法发达的国家,尤其是英美,他们的法庭中,都采用陪审制度,审案的时候,由十二个老百姓组成陪审团,听取两造律师的辩论。在陪审制度下,两造律师都要提出证人证物;彼此有权驳斥对方的证人证物。驳来驳去,许多证人证物都因此不能成立,或者减少了作证的力量。同时因为要顾到驳斥的关系,许多假的,不正确的和不相干的证据,都不能提出来了。陪审员听取两造的辩驳之后,开会判断谁有罪,谁无罪。然后法官根据陪审员的判断来定罪。譬如你说某人偷了你的表,你一定要拿出证据来。假如你说因为昨天晚上某人打了他的老婆,所以证明他偷了你的表;这个证明就不能成立。因为打老婆与偷表并没有关系。你要把这个证据提出来打官司,法官就不会让你提出来。就是提出来也没有力量。就算你修辞很好,讲得天花乱坠,也是没有用的。因为不相干的证据不算是证据。陪审制度容许两造律师各驳斥对方的证据,所以才有今天这样发达的证据法。

  我们的考据学,原来是那些早年做小官的人,从审判诉讼案件的经验中学来的一种证据法。我今天的提议,就是我们作文史考据的人,用考据学的方法,以证据来考订过去的历史的事实,以证据来批判一件事实的有无、是非、真假。我们考证的责任,应该同陪审员或者法官判决一个罪人一样,有同等的严重性。我们要使得方法自觉,就应该运用证据法上允许两造驳斥对方所提证据的方法,来作为我们养成方法自觉的一种训练。如果我们关起门来做考据,判决这个人做贼,那个人是汉奸,是贪官污吏,完全用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天下古今的是非、真饰、有无;在我们的对面又没有律师来驳斥我们:这样子是不行的。我们要假定有一个律师在那里,他随时要驳斥我们的证据,批评我们的证据是否可靠。要是没有一个律师在我们的面前,我们的方法就不容易自觉,态度也往往不够谨慎,所得的结论也就不够正确了。所以,我们要养成自觉的习惯,必须树立两个自己审查自己的标准:

  第一,我们要问自己:你提出的这个证人可靠吗?他有做证人的资格吗?你提出来的证物可靠吗?这件证物是从那里来的?这个标准是批评证据。

  第二,我们还要问自己:你提出的这个证人或者证物是要证明本案的那一点?譬如你说这个人偷了你的表,你提的证据却是他昨天晚上打老婆;这是不相干的证据,这不能证明他偷了你的表。像这种证据,须要赶出法庭之外去。

  要做到方法的自觉,我觉得唯一的途径,就是自己关起门来做考据的时候,就要如临师保,如临父母。我们至少要做到上面所提的两个标准:一要审查自己的证据可靠不可靠;二要审查自己的证据与本案有没有相干。还要假定对方有一个律师在那里,随时要驳斥或者推翻我们的证据。如果能够做到这样,也许可以养成我开始所讲的那个态度,就是要严格的不信任一切没有充分证据的东西,这就是我的提议。

  最后,我要简单说一句话;要时时刻刻自己检讨自己,以养成做学问的良好习惯。台大的钱校长和许多研究自然科学,历史科学的人可以替我证明:科学方法论的归纳法、演绎法,教你如何归纳、如何演绎,并不是养成实验室的态度。实验室的态度,是天天在那里严格的自己检讨自己,创造证据来检讨自己;在某种环墙之下,逼得你不能不养成某种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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