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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一章 个人财产之起源


  第二篇 财产之起源与进化

  第一章 个人财产之起源

  照一般经济学家看来,财产是一种超越统御自然界的演进律(La loi d'evolution)之社会现象,并且是与天地相终始的永远不灭的存在物。他们要完成这个目的,不仅在原始的野蛮人中搜集私有财产(La Propriete Privee)的论证,而且在各种动物中搜集私有财产的论证:以证明人类生来即具有私有财产的天性,这种天性是永远存在的,所以私有财产也是永远存在的。比如鸠类胸前具有一个饵囊,遇有许多豆类的时候,先把这个囊填满,以后饿了的时候,再把囊里的豆子送到胃里去消化,经济学家便叫这个为鸠的私有财产;又如牛类,食道下端具有一个大囊,吃草的时候,尽量把牧草作一次贮藏在这个里面,然后才安闲的挨次回反于口中细嚼,经济学家们便叫这个为牛类的私有财产;……这样推论下去,即各种植物亦莫不有私有财产了!因为植物在地下的根茎莫不是吸收或贮藏养料的。

  原始的人们,最初的环境是很艰险的,他们既没有锐利的爪牙,又没有武器,仅赖生活于血族团体之中,才能与毒蛇猛兽或异族为群体的生存竞争。一个血族团体的人,都靠获取自然物品去维持共同的生活。无论强者怎样强,弱者怎样弱,都不能不努力维持共同生活,因为除了共同生活之外,个体决不能为单独的存在。所以在原始的人们中,是没有个人财产(Propriete individuelle)这个观念的。至于土地财产(La Propriete fonciere)和资本财产(La Proprlete capitale)更不消说。就是在现在的野蛮人中,也还是这样,据费森和贺威特(Howitt)在澳洲土人中的观察,其中某几个蛮群的人们,仅只以武器、装饰品等为个人随身的用品,并且这些用品在同一团体的各个体中,可以按照需要互相传授,他们决不把这些东西视为个人的财产,只视为全体人员的共同财产(La Propriete commune)。

  我们要在原始时代中竭力找出个人财产的最初起源,至多也只能找出一种绝不具有物质性的理想形式,即野蛮人每个具有一个名字。这个名字,是他到了成年的时候,由氏族举行一种宗教的祭典授与他的(欧洲加特力教的国家,男女到了成年的时候,即跑到天主堂去受洗礼;而中国也有所谓冠礼,都是保留这种远古的纪念)所以他得到这个名字,如获极宝贵的财产,决不用以轻示外人,因为恐怕人家夺了去;他若肯将他的名字和他的朋友的名字相交换,这在情谊上就是证明他赠了一种无价宝的礼物。但是这种名字的财产绝对不是属于个人的;摩尔根已告诉我们,这种名字是属于氏族的,并且当他所赠与的朋友死了的时候,这个名字又要复归于氏族。

  复次,我们再到野蛮人中来找个人财产的物质形式之最初起源,那末,至多也只能寻出一些附着于个人并且嵌入个人肉体或皮肤之内而不能分离的东西,比如穿在鼻子耳朵或嘴唇上面的装饰品(中国女子现在还带耳环),系在颈项周围的宝石,摩擦筋骨痛的人油,放在神粪上面的结晶石,及其他悬于个人身上的柳皮笼子里面的宝贵骨骸……。这些东西都算为个人所有,一生不离体肤;死了的时候,即把这些东西同着死尸一块埋葬,或同著死尸焚化,以给死者的灵魂享用(中国至今犹有烧纸扎物品给死者的遗习)。如果要使一件东西成为个人的所有,便应使这件东西与他的体肤成为密切而不可分离的关系,才能达到目的。野蛮人如果要表示他想要某件东西的意愿,便要装做一种吃东西的模样,或用口衔著那件东西,并且用舌子在那件东西上面不停的舐著。比如住在白令海峡之间的爱斯基马人,他若买了一点东西——比如一口针,便将这针贯在嘴唇上,为一种宗教的表记,以表示他愿意保守这针为个人使用。只有这样的事实,可以叫做个人使用的财产(La Propriation individuelle)。个人使用的财产,乃是财产之最原始的形式,这种财产不仅过去存在,就是将来也还要存在,因为自食物以至装饰品,都是人们生活的必要条件。

  使用——是物件属于个人的主要条件。因而由个人做出的制造品,也只看本身是否要专供他的使用,才视为本身所有的东西。一个爱斯基马人自己只能具两个独木舟;若制造了第三个,便归氏族处置,因为凡自己不使用的物件,便应归为共同财产。

  野蛮人每个具有一块拷火石或一独木舟,也如中古手工业者之具有劳动具,近世生理学家之具有显微镜一样,这一类只可叫做劳动工具的财产(La propriete instrument de travail),与中古大地主具有之土地财产和近世资本家具有之资本财产,其性质根本不同。然而一般拥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学家,他们硬要在没有资本的原始社会中寻出资本财产的起源来:他们不是以原人所使用的石子树枝及弓箭等做资本的起源,便想象各个野蛮人怎样积聚胡桃或鱼虾以相交换而得资本之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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