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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无政府主义3


  陈独秀三答区声白书

  声白先生:

  你在《民声》上答复我的话,越说越支离了,不能不再详明告诉你一次。

  1.这段里面,有一句原文为“在私产政府之下有何法何人施行普遍的善良教育呢?”《群报》上脱了“普遍的”三字。我的意思是:在私产制度之下的教育,无论倚靠政府不倚靠政府,全体,至少也是百分之九十九有意或无意维持资产阶级底势力及习惯,想在这种社会状况之下实现善良教育而且是普遍的,我想无人能够相信。蔡元培、陈独秀、胡适之在北京所办的教育即或假定是善良的,然要靠这一点星星之火,慢慢地达到你所说“这种个人主义的顽固派,施之以善良教育,达到无政府共产实现的时候,一定很少很少”的状况,真是河清难俟了。

  据你的话,可见善良教育未曾普遍以前,这种个人主义的顽固派一定很多很多,试问你如何处置他,这便未免是实行无政府主义的大障碍了。如此看来,请你还是快去努力施行善良教育,且慢谈无政府主义。你说,“假使善良教育还没有普遍,我们对于不良的份子,就要请他去受善良的教育;因为用教育来训练他,使他悔改,使他觉悟,总比用法律惩治好得多。”你这种说话和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的意思相近,但孔子还不过是说政刑之效不及德礼,并不曾主张绝对废止政刑;因为维持社会底方法不限于一端,政刑教化用各有当,不可偏废;我们也相信教育的功效好过法律,我们且相信教育是改良社会底最后最好的工具,但不能迷信教育万能更不能妄说教育的力量还未灭尽恶人以前即可以教育代替法律,因为若有许多许多个人主义的顽固派一定不肯去受善良教育,请问你又如何办?我想你们无政府党又要说我:“是以现世的头脑去考虑进化的无政府社会;以现世的眼光去观察无政府社会,他所预防的弊病——不可能的证据,完全是被现世的景象骇昏了所致。”这几句话正是你们无政府主义者致命的病根底病根所在。我只简单请问:你们所说进化的无政府社会,是用人力从这现世的万恶社会渐渐改造出来的,还是用符咒把现世的社会沉到海底突然另外现出一个崭新的无政府社会和现世的景象没有连续的关系呢?办教育不必倚靠政府,现时资本家私立学校都做得到,这并不待无政府党底指教。你所谓“人民的责任”,请问这人民若兼指资本阶级,他们的教育可会有真是善良的一日?这人民若单指无政府党社会党,善良的教育一时又何能普遍?

  2.我问你在岭南的效果如何,不过希望你实地感觉“用诚恳的态度把正当的理由告诉他”,不见得人人都肯听从,因此可以悟得有时不得不用势禁以济理喻之穷(能理喻自然更好),并不是劝你以武力强迫怒目相视对待岭南学生。岭南学生对于你诚恳的传播主义反对宗教等说话果有感情果然相信吗?这件事何、刘、陈诸君都知道,说谎话是最可耻的事呵!

  3.自狭义的契约说起来,和法律底范围作用都大不相同,前函已说过,你何以未看清楚?但自广义说起来,法律也可以说是一种契约,有人称法律是社会的契约(或称民约),前函所以说:“法律是全社会众人底公约”,可说:“至于他的名称,叫做法律叫做公约叫做契约都没有什么大不可。”你所说的契约和法律底不同,更足证明法律底必要;因为若无国家最高权力所制定统一的法律以为各个人各团体间契约底标准及监督,便必然会发生两个弊病:第一是没有监督无以制裁违背契约底责任者;第二是没有标准无以制裁侵害甲种人权利的乙种人底契约发生。救济这第二个弊病,正是近代发达的国家制定进化的统一的法律之大功,这种法律进化的大功在我们人类进化历史的过程上是断然不应该蔑视的。古代各部落各地方有种种不同的生活状况和信仰习惯,遂有种种不同的法律,因此遂发生种种冲突种种战争,后来因为国家进化法律进化,这种部落的法律地方的法律含有地方性的国家法律渐渐消灭,国内的冲突战争也跟随着渐渐减少;所以近来颇有人主张建设统一世界的大国家,订立更进化的更统一的有强制力的国际法律(现有的国际法因为非国家最高权力所制定,设〔没〕有强制力,所以无效),好渐渐消灭国界消灭国际战争;我们应该承认这个理想是进化的,而且不是不可能的。我们真想不到你们竟然生今之世反古之道,竟然以为全国统一的法律不好,竟然主张使各地方及各团体自行订定自由契约!难怪有人说无政府主义是退化的学说,因为照他的主张实行起来,在经济上必然要回复到手工业时代,在政治上必然要回复到部落时代。即让一步,依你所说国家所订定违反各地方的习惯心理强制各地方一体遵守的统一法律不好,要依各地方的习惯心理自行订定自由契约才对;我们现在要研究的,第一是这种地方自行订定的契约底性质,第二是他的效能。第一关于性质方面的研究:(一)请问你既然力说法律和契约不同,为什么称国家订定的是法律,各地方自行订定的是契约?(二)你若说有制裁力使人必须遵守的才是法律,我们真不明白任人不必遵守的契约是一种什么东西?(三)若说国家统一的法律是不能尽合各地方的习惯心理的,我请问,各地方内各村落各团体各个人间底习惯心理是否都是一样?(四)若以是否经过同意分别法律和契约底不同;代议制是你们不赞成的,那末,个人间团体间的契约还容易经过人人直接的同意,若地方的契约(其实就是地方的法律)要经过人人直接的同意岂是容易的事?(五)即令可以经过人人直接的同意,试问又如何经过定契约时还未曾出世之人的同意?(六)即说不避麻烦,凡在一个地方范围以内有一个新出世的人都要征求他的同意通过一次,那末对于还不会说话的儿童如何征求他的同意?(七)如果不经过他的同意,别的契约不用说,关于儿童直接身受的童儿规约,是否也和你所谓只有一方面创制权的法律相同?(八)若说契约底同意权应以相当的年龄为限,现象怪极了;因为你们主张对于未出世的人还不能剥夺他的同意权,试问为什么已出世的人反来要到相当年龄才有同意权,这种规定年龄的契约又是不是只有一方面的创制权呢?第二关于效能方面的研究:(一)在无政府社会里,倘有一地方一团体自行订定契约准许吸鸦片烟或赌博,别的地方别的团体对于这种自由契约底效能怎么样?(二)在无政府社会里,倘有一地方一团体自行订定契约拥戴出一个皇帝或选举出一个总统,别的地方别的团体对于这种自由契约底效能怎么样?(三)倘有一地方一团体自行订定契约有损于他地方他团体底利益或有害于他地方他团体,他地方他团体对于这种自由契约底效能怎么样?照以上两层研究,在性质方面,你所说的地方的契约,实质上就是地方的法律,无论他是否好过你所谓全国死板板的法律,这是地方法和统一法良否比较的问题,不是根本上法律应否存在的问题,你拿他来否认法律,算是文不对题;在效能方面,正赖有国家最高权力所制定统一的法律,以为各个人各团体各地方契约底标准及监督,才可以维持各种契约底效能。你说立法权是放在几个代议士手中,不在人民全体;请问瑞士及美国都有全民直接投票的创制权,是否立法权都放在几个代议士手中?请问你们所急于实现的无政府制度,是否必须得人民全体底同意?代议制度是永远不能废掉的,你何所证明代议制度在二十世纪已经破产,真是跟着一般浅见的人瞎说!不但没有可以容纳全世界人全国人全省人全城人开会的会场,就是全民投票也不是常常可以举行的事。全国交通开会议时,若全体人员到会,岂不因之交通断绝?又如你们若开全世界无政府党大会,果能全体党员列席吗?所以除了用代议制度没有办法。你有何种理由可以举出一个中国和日本底治安警察法,便全称肯定所有政府制定的法律都不是保护人民的?你说:“法律是没有经过守法的人同意,如果法律有经过守法人的同意,为什么守法人未出世以前,法律已先他而存在?”你主张全体同意竟极端到这样可笑,我且问你:你们所急于实现的无政府制度,是否必须一一得到未出世人的同意,是否不许无政府制度先他而存在?你倘没有充分的理由回答我,我便不能不可怜你脑筋坏了!

  4.你说,现在之不顾廉耻,甘犯众怒者,皆因私产制度迫之使然,到了共产之世,这种人当可绝迹。我说:这种人不绝迹如何能够到真正共产之世。我再正告你一次:共产之世仍旧是我们这万恶的私产之世渐渐改造出来的,并不是用符咒把这腐败的旧私产之世沉到海底,突然另外现出一个新的共产之世与旧的私产之世没有连续的关系呵;你说:如果他一定要甘与社会的幸福为敌,极其量我们就用对待资本家的手段对待他便了。我们不知道你所说对待资本家的手段是什么?用手枪炸弹对待他,未免小题大做了;用刑法制裁他,你们是反对刑法的;没收他的财产,那时已无私产了;剥夺他的选举权,你们是反对代议制度的;用诚恳的态度劝告他,他是不听的;拉他到学校去受善良教育,他是不肯去的;送他去到远方,未免是以邻为壑;终是没有办法,只好任他为恶而已。你所说的乃是合一群人而有一种共同的目的共同的契约,不论人数之多少,都可以叫做一个社会,这是团体不是社会,你是学哲学的人,难道团体与社会还分不清楚吗?一个社会里可以包含许多团体许多机关,社会和单一的有界限的家庭学校工厂学会党派等团体不同,也正和单一的有界限的监狱等机关不同,所以不能退出。若但是退出这个社会,跑到远方,远方那里也有社会;除非跑到空山无人的地方或是自杀,才算是退出了社会。

  5.你只看见第二十七条(1)

  自由自治等合味的名词,你可曾注意到第三条加入底限制及课各团体底义务?又可曾注意到第四条所说“本总联合会由一个国民委员会支配之”?又可曾注意到第五条所说:管理委员会是由国民委员会指命的,各团体间底冲突是由管理委员会裁判的?又可曾注意到第九条所说“国民委员会实行各国民大会底决议干涉关于劳动者阶级的一切问题,决议一般性质的一切问题”?这是不是有一点权力集中的倾向?我们正因为他仅仅只有一点权力集中的倾向,而犹迷信各团体底自由自治,未能完全权力集中,所以不适于革命。劳动团体底权力不集中,想和资本阶级对抗尚且不能,慢说是推倒资本阶级了;因为权力不集中各团体自由自治起来,不但势力散漫不雄厚,并且要中资本阶级离间利用和各个击破的毒计,我所以说:权力集中是革命的手段中必要条件。

  6.我原来知道你不是相信Stirner派个人无政府主义的,但你却是相信人人同意人人可以自由退出社会这种思想仍旧建筑在个人的自由权上面,系〔像〕这样一面赞成社会的联合一面又主张个人的自由之矛盾思想,不但是你,克鲁泡特金正是如此;我看还是Stirner反社会的思想彻底得多圆满得多,因为有了社会的组织,个人的自由便要减削,社会的组织越庞大越复杂,个人自由减削的分量越多。我原来知道你也不是相信Toktoi无抵抗的无政府主义的,但你却是相信不以多数压服少数的;像这样矛盾思想,不但是你,克鲁泡特金正是如此;我看还是Toktoi无抵抗的思想彻底得多圆满得多,因为抵抗便需要强力,便会发生多数压服少数,甚至于少数压服多数的事;例如主张无政府共产革命的人,在一个社会里无论是多数或是少数,当然要抵抗资本阶级,当然要压服了少数或多数顽强拥护政府及私有制度的资本阶级,然后无政府共产社会才能够现实的。假定我如果相信无政府主义;我宁肯相信斯悌纳和托尔斯泰而不相信克鲁泡特金;因为斯悌纳否认社会的组织,在理论上才算得把个人自由底障碍根本除去了;托尔斯泰看穿了抵抗、强力、政府、国家、法律、军队,这些事是必然相因而至的东西,他又看穿了个人的自由在农业手工业时代多过机械工业时代,大交通大工业越发达,法律的强制力之需要也跟着发达,个人的自由遂跟着减削,所以他极力反对工业交通等一切物质文明。这两人底学说思想是否向着人类历史进行的线路逆行,这是另一问题,可是他们的学说思想都是一贯的而不自相矛盾,才是真的无政府主义。至于克鲁泡特金,一面迷信个人的自由,一面又赞成社会的组织;一面提倡大规模的交通工业,一面又主张人人同意权及人人自由退出社会;一面主张抵抗的革命的行动,一面又反对强力反对以多数压服少数;这种矛盾的学说,不但不是真的无政府主义,并实在没有什么存在的价值。你若真相信无政府主义,我劝你还是相信斯悌纳和托尔斯泰才对,因为要实行无政府主义,只有求教于反社会的个人主义及无抵抗主义;若离开了个人主义和无抵抗主义那强力、政治、法律等,一切抑制个人或团体自由的事便必然不免,所以克鲁泡特金的无政府共产主义已百孔千疮的露出破绽来了。我所以说你若是反对个人的无政府主义和无抵抗的无政府主义,便是把无政府主义打得粉碎。

  7.抵抗必须强力,只这一点已经使你们克鲁泡特金的无政府主义露出很大的破绽。你现在说抵抗和压服完全不同,并举朝鲜独立及夺回贼赃为例;请看朝鲜已经抵抗了日本几次,若不由抵抗达到压服日本的程度,日本如何肯让他独立?你若不能压服盗贼,哪能夺回自己的东西?你既然不敢附和“以暴易〔暴〕的办法”,那末,将来推倒资本阶级以后,你们无政府党一定反对以资本阶级压服劳动的办法压服资本家了,难怪有人说无政府党是资本阶级底好朋友!

  8.我在女师底演说是:“我的意思以为物质上的生活,能够做到平等自由,便是正当的人生,因为人人都是人类不应该受他人的压迫”。这几句话分明是指物质的生活上普通事项而言,前函已分析说明这是属于反乎自由的(甲)类,是指一阶级无理的压迫他阶级,一个人无理的压迫他个人,好像资本家之于劳动者男子之于妇女,并且珍重告诉你,现在讨论的是(乙)(丙)两种,女师底演说是(甲)种,言非一端,义各有当,你如何仍旧并为一谈?政治上革命者压服顽固党,教育上教育者压服受教育者,和物质的生活上人人不应受无理的压迫,试问有何冲突?在一群之内,人人能为社会公共利益牺牲自己的意见以就他人,那自然极好;我所问你的是:若在一群之内处于万万不宜分裂的境况,而少数的顽固党对于一个关系一群存亡的问题,坚不肯为社会公共利益牺牲私见以就他人,拉他去受善良教育,不但他不肯去,而且也来不及了,请问此时除了压服他以外,还有什么别的好方法?有史以来革命成功的,无一不是少数人压服了多数人,你有何种证据断定社会上若有多数的顽固派,则社会革命不能成功?又有何种证据断定社会革命后没有多数的顽固派?俄国底十月革命是不是少数人的运动?现在他革命以后,在国民全体上看起来,是不是顽固派仍居多数?我们中国倘有一万万人献身社会革命运动,你想能否成功呢?你是否反对以一万万人压服三万万人呢?

  9.你这一段话我大部分莫明其妙,所说的比方,我想多数读者也都莫明其妙。我并未曾说你说过惟资本家方能够联合,我只说:“倘然能够这样(即指资本家的产业联合而自由而人人同意而无强制执行的事),便不必无政府主义,就是资本主义也足令先生讴歌崇拜了”!我曾问你:克鲁泡特金的两段话仅是说明“联合”之可能,未曾说明“联合而且自由”之可能;欧美各国间在资本家管理之下大规模的生产联合很多,试问其中办事都须得人人同意吗?都是自由而无强制执行的事件吗?你既然理屈词穷,最好是一字不答;我真想不到你竟然说出:“既以自由契约而联合,便可依照自由契约而行使他的自由,这是人人都晓得的”,这样可怜的含糊搪塞的话来,将我问的资本家生产联合里办事是否人人同意及有无强制执行等话,一字未答;并且你自己硬说这种联合有联合之可能,便可以不必再行讨论了。你虽不敢再行讨论,我还是要再行讨论;我还是要严重的问你:资本家生产联合里办事,是否有须得人人同意的自由及无强制执行的自由?倘能够这样自由,便不必无政府主义,就是资本主义也足令你讴歌崇拜了;倘不能够这样自由,这种联合而不自由的自由联合(近代资本主义之下,自由贸易、自由竞争、自由投资、自由契约、自由联合,都是资本家底不法自由,资本家产业联合是自由的,联合起来办事的条规是不能自由的),在你引来证明你“自由之与联合绝对没有冲突”的主张上,试问有何意义?在雇佣制度的资本主义之下,劳动者用去劳力的最大部分是替资本家做工,不但可以解辞职务,就是怠工罢工都是合理的;在共产主义时代,劳动者完全是替社会和自己做工,不但无正当理由不应该自由退出,并且怠工罢工都应该受相当的制裁;你们倘不能了解这个道理,你们倘以为这样不自由的办法比现在雇佣制度资本主义的罪恶还深,你们还是去跪在资本主义脚下享受那奴隶的自由罢!

  10.广州两个学生会现在已经联合起来没有,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如是:一切社会一切生产机关一切交通机关,如果都像广州学生会那样不同意便自由分裂,分裂之后不同意再分裂,分之又分至于个人而后止,如此小团结小联合都不成,大团结大联合更怎能够成立呢?即令广州两个学生会已经联合拢来了,这因为他是学生会还不碍事,倘若是生产机关或交通机关,那分裂到再联合起来期间的紊乱损失,谅无人能够否认。我们并非有意反对人人同意自由联合的理想,乃因为这理想在许多事实上分明是不可能的,为大团结大联合的目的计,不得不承认有强制那不合理的不同意部分服从那合理的部分之必要。这种情实和军国主义帝国主义的侵略邻国及陆荣廷之掠夺广东远非一类,何得举以为喻?

  11.社会和团体不同,不是单一的,不是有界限的,不是有门可闭的,抬出和他有关系的人之团体外头,还是不曾离开我们的社会;若说送到远方,把这种(常不尽责任而且常侵犯他人自由的)人送到远方底社会,岂不是以邻为壑吗?

  12.个人与个人间的契约,尚可望拿道德名誉信用来维持,有许多人不顾名誉道德信用,还是有法律制裁的必要;至于各团体间及个人与其他团体有冲突时,这便复杂了,便非道德名誉信用所可维持的了。找第三者排解,这本是现在的社会中常有的事,正为有恃强欺弱的人不容排解,所以才有法律制裁的必要。照你说:“我们就可联合起来干涉他像协约国之对待德国一样。”那末,你虽反对法律的制裁,却很赞成武力的制裁了;因为协约国若不用武力,如何能干涉德国?你说:“将来各地方各团体之联合,也如协约国一样,不必要有一中央统治机关来干涉他的;所以不必要一国压服那一国,一地方压服那一地方。”我对你这段话有三个疑问:(1)协约国果然未曾压服那一国吗?(2)协约国之上倘然有一个中央统治机关——强有力的中央统治机关,国际的强弱吞噬纷争岂不可以减少一点吗?(3)将来各地方各团体之联合,果然也和协约国一样吗?将来政治上的自由联合,你举协约国为榜样;将来经济上的自由联合,你引克鲁泡特金所举欧美资本家的共同企业为榜样;恐怕有人听了你这些说话,会以为无政府的自由社会已经在欧美各国实现出来了。

  13.可以利用群众心理的一二人,乃是置身群众之外,有自动的意识来利用群众之野心家;大的科学家一旦置身群众中,个人的意识为群众心理所压迫,往往失了理性,被动的无意识的随着群众走,所以不能利用群众;请问这有何矛盾?我们始终所讨论的,是法律可不可以绝对废除的问题,不是法律有没有万能的问题,这一层你要弄清楚。固定的事,自由契约的力量能维持,那自然无问题;现在的问题,乃是自由契约的力量不能维持时如何办?我对于绝对废除法律的疑问就在这一点。一时的事,或为法律条文未备的,或法律条文已与现社会生活状况不相应而一时未及修改的,也不是绝对没有就公众意见来解决的先例。但这种公众的意见,非万不得已断然不可以轻用,其理由有三:(一)是因为公众究竟是什么?有何标准范围?(二)是因为所谓公众的意见,是否野心家在那里利用群众心理?(三)是因为多数知识浅的人所发真的公众意见,是否合乎其是非也是一个问题。拿这种惝恍迷离不负责任的公众意见偶然来补助法律,已经是非常的革命的现象了,倘拿他来代替有固定性的比较可信的法律,真是大错而特错。天下事虽是千变万化,法律也是进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定法律的人虽没有预想的天才,但他也不能禁止后人以相当的手续加以修改的。未经相当的手续修改以前,法律自然是应该死板板的不能更改,这种死板板的因〔固〕定性正是法律的好处;倘毫无固定性,随时都可以由人民自己修改,所谓人民到底是些什么人多少人,如此野心家烂仔都可随时以人民的名义修改于自己不便的法律,无政府党主张以公众的意见代替法律之大缺点正在此处,你如何反说这是无政府主义最定〔完〕美的地方。

  在以上讨论的范围以外,有二点不得不附告读者:

  (一)声白虽相信无政府主义,却也极力赞成阶级战争和革命的行动;现在和我讨论的大半是远的将来社会组织问题和终极的法律存废问题,若劳农俄国现行制度,他也认为革命时代过渡时代之自然现象,并不加以非难。(二)声白底思想是信仰克鲁泡特金的,不是中国式的无政府主义,所以什么虚无主义无抵抗主义个人的无政府主义,他一概反对;他的行为算得是一个纯洁的青年,绝不像一班“下品的无政府党”,我很为中国无政府党可惜少有声白这样的人!

  署名:陈独秀
  《新青年》第九卷第四号
  1921年8月1日

  (1)指法国《劳动总联合会会章》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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