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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闽省自咸丰二年起至同治三年六月止军需收支数目清单折


  (同治五年十月十六日会福建巡抚徐宗干衔)

  奏为查明闽省自咸丰二年起、至同治三年六月止,各起军需收支数目,汇开简明清单,恭折具奏,伏祈圣鉴事。

  窃前准户部咨开:同治三年七月初十日,钦奉上谕:“所有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处办理军务未经报销之案,准将收支总数分年、分起开具简明清单,奏明存案,免其造册报销。此系破格施恩,各统兵大臣、督抚具有天良,务须督饬粮台委员核实开报;不得因有此旨,任意影射浮冒,并着严禁劝捐归补名目及私设厘卡等弊。如有前项情币,一经发觉,除将承办各员严办外,必将统兵大臣、督抚从重治罪”等因,钦此。又奉准部咨,钦奉上谕:“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处军需用款,责成各统兵大臣、督抚核实奏报。其中款目繁多;应如何分年、分起开报之处,各就实在情形,先行妥议章程具奏”等因,钦此。钦遵转行饬据清理局司道将历年各起军需统行查明,酌拟办理章程,经臣等会折奏明在案。

  兹据该局司道会详称:“闽省自咸丰二年起,先后征调官兵赴援两湖、江、浙、广东、江西等省,并本省会匪、土匪连年滋事,加以粤逆迭窜,闽疆上下游遍被蹂躏十年,以后兼援剿浙省踞逆,计截至同治三年六月止,十余年之中无岁不有军务。所用军需,由司局核发者,均系随时详明开支;其由统兵大员随营台局支用并各府州、县办理防剿供应过境兵差夫价等项,亦系由局核实查销,确有案据。见照前议章程,分起逐一厘查。内咸丰二年起、至六年二月止第一案,实用各款银三百五十一万四千九十六两二钱四分九厘;又自六年起、至九年底止第二案,实用各款银六百九十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七两三钱二分三厘;十年至十一年底止第三案,实用各款银一百八十四万五百四十六两二钱六分九厘;同治元年至三年六月底止第四案,实用各款银一百五万九千五百九十一两四钱二厘;又自咸丰十年至同治二年援浙一案,实用银四百一十三万一千七十七两八钱六分四厘;又咸丰三年台匪林供一案,实用银九十万二千八百四十四两一钱四分一厘。以上六案,统共享银一千八百三十六万二千五百三两二钱四分八厘。又同治元年二次剿办台属戴万生一案,内地拨解军饷银九十万三百九十七两五钱六分六厘;又援浙案内拨解台湾招募台勇安家等银四万九千一百四十二两七钱四分八厘,应俟台湾道、府将支销款目造册送到,再行核办。今将内地拨解前银,先行附报。又捐输军饷案内拨给二成团练经费暨上游各属护商经费共银十二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两五分八厘,又拨解外省协饷二百八十一万五百一十二两一钱二分,均应归案开报。连前六案,统共银二千二百二十四万五千八百三十六两七钱四分;内由司库拨用一千七百七万九百九十八两二钱七厘,由军营粮台支应局提拨及各府州、县库动用银二百五十七万四千四百四十四两二钱七分七厘九毫,内地、台湾各营属尚垫用未领银二百六十六万七千八百一两五钱九分一毫。查营属各员垫用银两,应查照原挪,系三年六月以前交代库款,准其分别支收清款;七月以后款目,概不准领抵。如尚有长余,当此库款支绌,应请毋庸再行发还。又各员长领,应归七月以后军需造报银三万九千七百六十五两一钱一分;又各员长领核减,应追银二万七千六百四十二两二钱二分五厘。内在闽人员,请俟奉旨之日,勒限三个月追完报部拨用;业已离闽人员,分咨各原籍勒限追完,咨报销案。所有前六案军需支用银数,均系查照历任局司道核销案据核实开报,不敢丝毫浮冒,均有文领、档册可稽。又各案内有各营弁兵借支俸饷、行装一款,因各营均有欠饷未经扣还,应请归于欠饷案内分别扣收造报”等情;详请具奏前来,臣等复核无异。

  除将送到清册咨送军机处、户部备查外,谨缮具四柱简明清单,恭呈御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谨将福建省自咸丰二年起、截至同治三年六月底止军需收支总数,开具四柱简明清单,恭呈御览。计开:

  旧管(无项)

  新收

  一、收浙省协饷银五万四千零七十六两七钱二分三厘。
  一、收广东省协饷银六十四万三千零五十八两七钱一分四厘。
  一、收江西省协饷银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一两九钱一分六厘六毫。
  一、收四川省协饷银五万三千两。
  一、收山西省协饷银二万五千两。
  一、收陕西省协饷银三万两。
  一、收广东省协解诏关厘金银二十八万三千八百一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一毫。
  一、收湖北省协饷艰四万一千两。
  一、收贵州省协饷银四万两。
  一、收奏留解京坵折银六千零七十六两一钱六分三厘。
  一、收截留台、澎兵饷银五万二千两。
  一、收捐输筹饷军饷并免充商共银三十五万三千六百五十一两九钱六分五厘。
  一、收捐输兵饷银四十二万四千零二十二两五钱九分。
  一、收捐输防剿经费银八十三万九千二百五十三两六钱一分八厘六毫。
  一、收捐输官局票本并补缴五成银九十万五千九百三十两九钱一分七厘四毫。
  一、收捐输援剿经费银八十三万五千六百零三两零六分零二毫。
  一、收捐输运本银一十万两。

  一、收捐输船炮经费银一万四千四百五十七两九钱零一厘五亳。
  一、收初届捐输津米银四万五千四百五十一两九钱八分七厘四毫。
  一、收二届捐输津米银三万八千零八十二两零八分六厘六毫。
  一、收常例捐输监生银八万九千二百二十两三钱三分六厘二毫。
  一、收捐输军饷监生银二万三千四百三十二两。
  一、收捐输兵饷监生银六十一万七千零三两四钱九分三厘。
  一、收从九改捐监生银三万二千三百二十万。
  一、收补缴四成实银捐监银五千四百六十八两八钱。
  一、收捐输沿海经费银一十二万零四百九十五两九钱六分一厘。
  一、收洋药加捐军饷银三万七千四百六十两四钱七分五厘。
  一、收茶叶加捐军饷银一万六千八十八两六钱三分二厘七毫。
  一、收福州府船捐银三万三千三千三百七十二两八钱。
  一、收司库拨用闽海关税银四百九十四万一千五百六十九两九钱七分九厘四毫。
  一、收司库拨用各属起运茶税银七万七千九百六十七两七钱二分七厘。
  一、收司库拨用各属运销茶税银一百零九万三千四百雩二两七钱七分六厘。
  一,收司库拨用洋药华税银九十五万八千七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零二毫。
  一、收司库拨用洋药杂货厘金银一百六十四万四千一百一十三两六钱五分一厘三毫。
  一、收司库拨用福州府茶捐银一百零二万三千七百零七两六钱八分二厘八毫。

  一、收盐库拨用预筹军饷银五万零四百三十八两八钱零八厘。
  一、收司库拨用筹备封储备饷银五万零六百七十八两二钱零九厘。
  一、收司库拨用封储备公银三万两。
  一、收司库提用漳州府备公银四千九百六十五两零一分六厘三毫。
  一、收司库拨用减平银七万零七百一十三两二钱一分六厘八毫。
  一、收司库拨用文职各员减廉银五万八千二百零六两八钱四分四厘。
  一、收司库拨用武职各员减廉银一万九千六百七十六两八钱四分七厘。
  一、收司库拨用防夷军需扣回银二千八百六十九两九钱九分。
  一、收司库拨用张丙军需案内摊捐银一万二千六百一十二两六钱四分一厘。
  一、收司库拨用蔡逆军需案内摊捐银一万二千九百七十四两一钱三分六厘三毫。
  一、收司库拨用英夷军需案内摊捐银三万二千六百九十九两八钱六分六厘。
  一、收司库拨用咸丰四年分地丁银二万两。
  一、收司库拨用清查案内缴完款项银四万二千一百一十四两六钱八分四厘四毫。
  一、收司库拨用清查案内外省咨追银一千八百四十四两六钱六分八厘七毫。
  一、收司库拨用清查案内报拨银一万九千八百三十九两二钱一分四厘。
  一、收司库拨用清查案内应存地丁银三千四百九十三两二钱七分一厘。
  一、收司库拨用各属寄库存留银四百零六两一钱三分四厘八毫。
  一、收司库拨用部颁票钞银三万九千八百四十九两。

  一、收司库提用宝福局制钱合银一万七千九百七两九钱八分四厘。
  一、收司库拨用永丰官局盈余银一十一万七千四百九十四两九钱一分。
  一、收司库拨用福州府闽、侯两县解缴发商生息帑本银四万一千两。
  一、收司库拨用各属书院膏火并义仓、育婴堂经费银四千一百八十七两三钱八分九厘。
  一、收司库拨用各属叛产银三万五千五百四十八两三钱八分一厘。
  一、收司库拨用革员栋石抄产变价银二万四百九两六钱九分五厘。
  一、收司库拨用参员马从凯等捐赎银一万六千九百两。
  一、收司库拨用绅士黄贻檀等罚捐银二万二千两。
  一、收司库拨用捐务积弊案内追缴银一十三万九千六百二十二两三钱七分二厘。
  一、收司库拨用革员周万远、陈英缴完军需银四千六百六十七两二钱零二厘七毫。
  一、收司库拨用各属解存交代各款银二万二千四百九十八两三钱。
  一、收司库拨用咸丰元年起未解黑铅、饭食等银一万九千四百二十六两一钱八分六厘。
  一、收司库拨用咸丰三年起未办运正额抬连纸张价脚等银一万五千九百八十六两八钱八分。
  一、收司库拨用咸丰元年起未办运添办抬连纸张价脚等银二万一千四百三十三两一钱一分三厘。
  一、收司库拨用咸丰四年起未办解高锡价脚等银二万九千九百六十六两四钱八分。
  一、收司库拨用咸丰四年起未办解熟铜价脚等银四千九百九十八两一钱三分。
  一、收司库拨用咸丰四年起未办解颜料价脚等银九千四百七十六两三钱七分。
  一、收司库拨用咸丰四年起未办铜锡颜料、饭食等银一万六千四百八十八两六钱七分。
  一、收司库拨用原充兵饷盐课银五十二万二千一百三十二两四钱五分三厘。

  ——以上共收银一千七百七万零九百九十八两二钱零七厘。

  一、援浙各军领用浙省衢局银七万一千二百二十一两七钱二分一厘二毫。
  一、各属动用盐课银一十二万七千一百三十二两一钱二分。
  一、各属动用捐输筹饷军饷银五十一万八千零九十二两九钱八分六厘六毫。
  一、各属动用捐输兵饷银八千两。
  一、各属动用捐输官局票本银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八两二钱二分二厘。
  一、各属动用捐输援剿经费银一十二万七百九十两三钱一分四厘。
  一、各属动用乐捐不请奖叙银五千八百九十五两一钱五分四厘。
  一、各属动用四川总督王庆云、学政郑琼诏捐助闽省军饷银三千两。
  一、各属动用浙江巡抚黄宗汉捐助闽省军饷银三千两。
  一、各属动用二届捐输津米银四万三百四十六两五钱五分八厘四毫。
  一、各属动用捐输兵饷监生银四万八千四百零三两九钱一分。
  一、各属动用泉州府备公银八千三百六十四两九钱一分六厘四毫。
  一、各属动用汀州府备公银四千五百三十三两六钱二分四厘二毫。
  一、各属动用闽海关税银一十六万二千零八十八两五钱五分一厘二毫。
  一、各属动用起运茶税银一万八千八百两四钱三分七厘一毫。
  一、各属动用运销茶税银二千七百九十五两二钱三分九厘八毫。

  一、各属动用洋药华税银三万六千三百七十八两三钱九分。
  一、各属动用洋药、杂货厘金银一十六万六千零六十三两四钱六分六厘九毫。
  一、各属动用福州府茶捐银一万八千八百一十二两。
  一、各属动用宝福局制钱合银五千三百六十三两六钱三分六厘。
  一、各属动用永丰分局银一万零一百二十两。
  一、各属动用书院膏火并义仓、育婴堂经费银二万零四百五十九两四钱一分六厘五毫。
  一、各属动用叛产银三万五千二百五十两六钱四分三厘七毫。
  一、各属动用借项银五万三千四百一十两八钱。
  一、各属动用各年正、杂捐各款银二十六万八千七百零五两六钱八分八厘三毫。
  一、带兵各营员动用存营兵饷银五千二百一十一两四钱六分。
  一、各属动用杂项税厘银七千一百三十九两七钱八分六厘四毫。
  一、台属捐输军饷银五十四万三千九百零五两。
  一、台属捐输运本银二万六千三百三十二两。
  一、台库备公银一十万二千四百五十二两五钱二分五厘九毫。
  一、台库缉匪生息银三万六千三百七十五两七钱零九厘一毫。

  ——以上共收银二百五十七万四千四百四十四两二钱七分七厘九毫。统共收银一千九百六十四万五千四百四十二两四钱八分四厘九毫。

  开除

  一、支咸丰二年起、至六年二月止第一案剿办粤匪、会匪共银三百五十一万四千零九十六两二钱四分九厘。

  ——前件银两内,有借支俸饷、行装银九万二千三百二十四两一钱四分三厘系应扣还之项;理合登明。

  一、支咸丰六年三月起、至九年底止第二案剿办粤匪、土匪共银六百九十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七两三钱二分三厘。

  ——前件银两内,有借支俸饷、行装银五万零一百九十九两零二分八厘系应扣还之项;理合登明。

  一、支咸丰十年起、至十一年底止第三案剿匪共银一百八十四万零五百四十六两二钱六分九厘。

  ——前件银两内,有借支俸饷、行装银一万八千四百八十七两零二分八厘系应扣还之项;理会登明。

  一、支同治元年起、至三年六月止第四案剿匪共银一百零五万九千五百九十一两四钱零二厘。

  ——前件银两内、有借支俸饷、行装银一万二千四百二十两九分五厘系应扣还之项;理合登明。

  一、支咸丰十年起、至同治二年止援浙各军兵银四百一十三万一千零七十七两八钱六分四厘。

  ——前件银两内,有借支俸饷、行装银九万七千一百一十一两一钱四分八厘系应扣还之项;理合登明。

  一、支咸丰三年剿办台匪林供案内共银九十万二千八百四十四两一钱四分一厘。

  一、支咸丰三年起各属捐输案内提给二成办理团练及延平府护商经费共银一十二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两零五分八厘。

  ——以上共除银一千八百四十八万五千七百八十四两三钱零六厘,应请作正开销。至各案内借支俸饷、行装银二十七万五百四十一两四钱四分二厘,除陆续扣收外,尚有未扣银两。应请归于欠饷案内扣收清款,另行造报。再,各案扣收一分平余银九万二千九十四两九钱零,除开支各局书油蜡、纸张等项外,尚余银两已归后案军需动用无存,应归七月后军需作收开报。理合登明。

  一、除拨解广东省协饷银二十一万八千五百两。
  一、除拨解湖南省协饷银六万八千八百两。
  一、除拨解湖北省协饷银一十九万一千两。
  一、除拨解贵州省协饷银一十二万两。
  一、除拨解江西省协饷银二万两。
  一、除拨解江苏省协饷银五万五千二百七十二两。
  一、除拨解直隶省协饷银二万六千两。
  一、除拨解浙江省协饷银二百零三万零四百九十两一钱二分。

  ——以上共除银二百八十一万零五百一十二两一钱二分,应归各省汇案报销;理合登明。

  一、除同治二年台匪戴万生案内拨解军饷银九十三万零三百九十七两五钱六分六厘。

  一、除咸丰十年起援浙案内拨解台湾雇募勇屯、安家等项银四万九千一百四十二两七钱四分八厘。

  ——以上共除银九十四万九千五百四十两三钱一分四厘,应俟台湾道、府造送收支数目,另行具奏;理合登明。

  统共开除银二千二百二十四万五千八百三十六两七钱四分。

  实在

  一、内地各属垫用未领银二百四十七万四千零二十二两六钱八分四厘一毫。
  一、台湾各属垫用未领银一十九万三千七百七十八两九钱零六厘。
  ——以上共垫用银二百六十六万七千八百零一两五钱九分零一毫。

  一、各属长领应归同治三年七月以后报销银三万九千七百六十五两一钱一分。
  一、各属长领应行饬追归补银二万七千六百四十二两二钱二分五厘。
  ——以上共长领银六万七千四百零七两三钱三分五厘。

  *

  军机大臣奉旨:“户部知道。单并发。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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