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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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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总署、天津李中堂、福州左中堂 (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三日) 详约闻将画押,大计数端,务宜详慎: 一、云、桂界越,宜留瓯脱。 一、桂边通商,不可轻许,边防无长策。 一、刘永福能调而不能速,急则恐生枝节。 一、台、澎万不可令屯兵,法现修澎炮台,宜阻。 一、英、法最亲,赫德英人,处处助法愚我,诡谋显著。法若得利,他国均沾,断不可信。望敕枢臣、总署全权详核,并电敕沿海、沿边疆臣筹复,再定画押;以后挽救无及。 一、闻金登干在法立草约,系与斐礼画押。 其时斐礼已黜,法甚诧异。查斐礼狠狡好兵,与孤拔为党,力主攻华、吞越之人;因谅败,众攻去位。今和议仍定其手,法将以为功臣,必复任用此人柄法政,中国无安枕日。详约请商法都另派大臣定议画押,责斐礼历年办理不善以伐敌谋、杜后患。不然,因越用兵,兵胜而越仍弃;因台许和,和成而台终危。与法立约,约成而各国得志,恐贻国家无穷之悔。臣等深忧,不避冒渎,求圣主熟思,大计幸甚!前五条,臣之洞已奏;未悉是否议允?兹将画押,敬敢申恳;末条似尤要。谨电奏请旨。请代奏!玉麟、之洞肃。愿。 左中堂、杨制台来电(四月初八日巳刻到) 本日电总署:『前奉电旨:「越南宣光以东,三月初一停战、十一华兵拔队撤回」等因,当以基、澎被踞,未闻议及,电请代奏。嗣准贵署电复:「法允画押后,即退兵;谅不失信」等因。兹据台北通商税务委员等会详,钞录孤拔告示:奉法廷谕,暂约内彼此均不得增筑炮台、城垒及调兵运械,法兵所得之基、澎等处,仍由法兵暂行驻守,华兵所得东京地,亦暂由华驻守。俟立定详明条约,两国即退兵等语。四月初三,忽接龙州电:「撤兵后,法于廿三至谅山一带,越民老幼尽杀;经过各隘,筑台安炮」。粤电亦同。查东京应由华守,法已有明谕;我已先退兵,固守诚信,法人狡诈百出,在在堪虞。棠等睹此时局,不胜焦愤。粤策是否可行?可否将狡诈情形揭明折服?或由赫德径电法廷,令其禁责带兵越界之人抗谕失信,有意黩武,不顾国体,残杀为盗。请代奏』云。棠、濬。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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