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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勘别宅妇女事状


  右件:

  妇女事缘亵,纵两县检括,有所阿容,即愿宣付宪司,纠摘其罪。今便收捕入内,别加推逐,道路有云,何急于此?若在外勘当,虑以相宽,其余法狱,岂皆应就内:始可以杜其请托,方益威严?便是法不肃而吏不惧,其弊尤重于别宅者也。

  昔汉丞相府尚不按吏,诚以务在尊崇,体不可失。况天子中禁,而有此名,丞尉极微,所缘至小,固不足以尘默圣听,虽在内曹,外议切切,未为得所,即有闻知,不敢不奏。

  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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