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朱熹 > 周易本义 | 上页 下页
恒卦


  巽下震上

  恒: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恒,常久也。为卦震刚在上,巽柔在下,震雷巽风,二物相与,巽顺震动,为巽而动。二体六爻,阴阳相应。四者皆理之常,故为恒。其占为能久于其道,则亨而无咎。然又必利于守贞,则乃为得所常久之道,而利有所往也。

  《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以卦体、卦象、卦德释卦名义。或以卦变言刚上柔下之义,曰:《恒》自《丰》来,刚上居二,柔下居初也。亦通。“恒,亨,无咎,利贞”,久于其道也。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恒固能亨,且无咎矣。然必利于正,乃为久于其道,不正则久非其道矣。天地之道,所以长久,亦以正而已矣。“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久于其道,终也,利有攸往,始也。动静相生,循环之理,然必静为主也。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极言恒久之道。

  《象》曰: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初与四为正应,理之常也,然初居下而在初,未可以深有所求。四震体而阳性,上而不下,又为二三所隔,应初之意,异乎常矣。初之柔暗,不能度势,又以阴居巽下,为巽之主,其性务入,故深以常理求之,浚恒之象也。占者如此,则虽贞亦凶,而无所利矣。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九二,悔亡。以阳居阴,本当有悔,以其久中,故得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位虽得正,然过刚不中,志从于上,不能久于其所,故为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或者,不知其何人之辞。承,奉也,言人皆得奉而进之,不知其所自来也。贞吝者,正而不恒,为可羞吝。申戒占者之辞。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九四,田无禽。以阳居阴,久非其位,故为此象。占者田无所获,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以柔中而应刚中,常久不易,正而固矣。然乃妇人之道,非夫子之宜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上六,振恒,凶。振者,动之速也。上六,居恒之极,处震之终,恒极则不常,震终则过动,又阴柔不能固守,居上非其所安,故有振恒之象,而其占则凶也。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梦远书城(guxuo.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