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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叟失出


  建康溧阳市民,同日杀人,皆系狱。狱具,以囚上府,亦同日就道。二囚时相与语,监者不虞也。夕宿邸舍,甲谓乙曰:“吾二人事已至此,死固其分。顾事适同日,计亦有可为者。我有老母,贫不能自活。君到府,第称冤,悉以诿我,我当兼任之。等死耳,幸而脱,君家素温,为我养母终其身,则吾死为不徒死矣。”乙欣然许之。

  时张定叟以尚书知府事,号称严明。囚既至,皆呼使前问之。及乙,则曰:“某实不杀某人,杀之者亦甲也。”张骇异,使竟其说,曰:“甲已杀某人,既逸出,其家不知为甲所杀也。平日与某有隙,遂以闻于官。已而甲又杀某人,乃就捕。某非不自明,官暗而吏赇,故冤不得直也。”张以问甲,甲对如乙言,立破械纵之,一县大惊。甲既论死,官吏皆坐失入抵罪,而张终不悟。甚哉!狱之难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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