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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天津府县官交刑部片


  (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再,法国公使罗淑亚以本月十九日到津,臣国藩迎至。臣崇厚通商衙门与该使相见,辞气颇为和婉,但以赔修教堂、埋葬丰领事。将地方官惩究及查办凶手等语为辞。二十日,崇厚复至该使公馆,所言与十九日略等。迨至二十一日该使忽大变声口,闻有照会臣处一牍,语言躁很,挟制多端。二十二日投递到臣。据照会内称,不将府县及提督陈国瑞即行抵命,早晚该国水师提督到津,即令其便宜行事等语。

  臣与崇厚妥筹熟商,该府县等实不应获此重咎。惟该使要求之意甚坚,若无以慰服其心,恐致大局决裂。且地方官事前既疏于防范,事后又不能迅速获犯,其讯办拐匪亦有操之过蹙之处。相应奏明,将天津府知府张光藻,天津县知县刘杰二员,即行革职。请旨饬交刑部治罪,以示惩儆而维大局,其陈国瑞一员,不知法国有何证据,闻该员现在京城,因照复该使,将陈国瑞交总理衙门就近查办。其照会及臣照复之件抄送军机处备查。理合附片陈明。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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