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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正衡清二县保甲片


  (咸丰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再,臣到衡以来,拿获衡、清二县斋匪一案,会匪一案。斋匪聚于衡阳四十都等处,与永兴、祁阳之匪相通,现仅获屈太岷、陈青长等八人。会匪聚于清泉江东岸等处,与常宁之匪相通。起获一簿,载明六十六人,现仅获汪兴生、许兴千等五人。此二案踪迹诡秘,坚不认供。未获之犯尚多,亦是臣经手未完之件。今欲杜绝后患,必须保甲团练认真稽查。已入会者,纵不能尽获,未入会者尤可以渐少。复查衡清二县保甲,近来专管包征钱粮,反置查匪事件于不问。

  推原其始,由于道光十五年前任衡阳县沈洽轻改章程,既未奏明,亦未禀知抚、藩,辄将衡阳钱粮概归保甲征收,清泉亦随同办理。厥后弊端丛生,保甲弱者则不胜垫赔之苦;强者则勾结蠹役,掯票浮勒。甚至痞棍买充,领票讹索小民,浮收数倍,名日“包保”“包甲”。以致保甲一项,专管催征钱粮,而查团之事,置之不理。匪徒充斥,毫无稽察,实为两县一大弊政,不可不急为更改。

  查道光三十年九月,御史吴若准条陈积弊,言及“催征为差役之责,诘盗为保甲之责”。钦奉上谕“假催科为名,扰及保甲,若不严行申禁,何以靖闾阎而肃吏治?著各督抚饬地方官严行惩办”等因通谕在案。衡、清二县尚未遵照更正。今会匪、斋匪如此之多,自应立即改正,以催科责成差役,严比抗户;以查匪责成保甲,并饬团总。如地方有会匪煽诱,不行查出送官者,将该团总、保甲等一并严惩。如该县因循不改,仍将钱粮事件扰及保甲者,亦即从严参处。除分咨及札饬外,相应奏明请旨饬下督抚,严禁二县保甲收饷之弊,实于团务大有关系。谨附片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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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批:此应亟更易者,著知照骆秉章将改办章程速行复奏。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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