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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吴甄甫制军 咸丰三年十二月初四日


  接奉钧谕,敬悉一切。事件繁多,谨一一为吾师复陈之:

  一、拖罟船决计不造,以纯用风帆,不利江行也。此间现造快蟹船,已有十只,每船可载八十人,可安二千斤大饱。拟再在衡造快蟹二十只,又分局在湘潭造十只,合为四十只,即我师来示所谓较大较坚者也。将来分前、后、左、右、中五营,每营八只。又别造长龙船四十只,其船坚而小,以便驶入港汊,以辅快蟹之不足,亦每营八只。每行走时,一大一小,寸步不离。其钓钩船,拟改百二十号,亦分五营。

  一、舱匠二百人,水勇二千人。张道自广东带来之说,国藩系闻之劳辛翁之世兄,并未见诸公文。前函奉告吾师,后细究之,恐劳世兄之言不可信。现在衡州、湘潭二局,皆用本地匠工,如广东遣工匠多人来楚,即照来示酌遣回去。至水勇二千,吾师及龠翁皆有咨至广督处,止其前来敝处,即不必再咨;若业已前来,俟到衡时,国藩留心察看,无论或二千,或数百,皆照来示分别酌留、遣回,然终以全数遣回为妥。

  一、叶崑翁奏咨,派提标兵丁四十名、碣石阳江兵丁二百名来楚。顷提标兵四十名已到衡矣。国藩即截留在此教习。吾师又咨广督续派兵四五百名前来。广兵与广勇较易驯伏,然其与楚勇不能水乳则一耳。国藩数年以来,痛恨军营习气,武弁自守备以上,无一人不丧尽天良,故决计不用营兵,不用镇将。吾师欲将省城现有之兵移之于船,却与国藩初志不甚符合。此间拟尽招水手,令其学放炮而已。不特兵不可用,即陆勇亦不可移用,不知吾师以为然否?又不知续派广兵四五百,宜止调否?敬求训示。

  一、陆勇已备有六千,皆颇经训练,尚有几分可靠。昨二十四日蓝山一仗,以三百余勇打灭会匪六七百人,夺马至二十余匹,旗至四十余面,差为痛快。将来各勇全行带出,上四府亦可放心。陆路若无可靠之勇,船亦难得力,水粮台亦恐难守也。

  一、此间买船皆七八丈长之钓钩,价在二百千外,惟改造实不容易,总须正月底乃能全,奈何奈何!

  一、此间委员有岳州水师守备成名标,办船甚为得力;又有广西奏明来楚之委员褚太守汝航,亦尚明白,昨已札饬至湘潭分局办船。此外水师员弁太少,张道所带之十三人,到衡想不能早,大约与国藩同来,如不堪用者,即在衡遣去。

  一、此时局势,南北两省皆以坚守省会为主,不必轻言剿之一字,须俟各船已齐,粤炮已到,正月之季,水陆并进,顺风顺水,乃可以言进剿。此意惟国藩与吾师最相吻合,南省僚友多责国藩何不急急进剿,闻北省亦有此等议论,实难与之分辨,想吾师间有奏牍,必与敝处所奏不谋而合,因来示有“三则私意起而反惑矣”之谕,故附及之。

  一、敝处拟造长龙船,两边宜置小炮,求鄂局铸四十斤至八十斤不等之小铜炮五六十位,最为得力。

  以上各条,伏乞一一查照,如有不妥叶之处,恭求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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