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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文任吾 咸丰三年二月


  团练之事,极不易言。乡里编户,民穷财尽,重以去年枯旱,十室九饥。与之言敛费以举团事,则情不能感,说不能动,威势不能劫。彼诚朝不谋夕,无钱可捐,而又见夫经手者之不免染指,则益含怨而不肯从事。故国藩此次办法,重在团,不重在练。团者,即保甲之法也。清查户口,不许容留匪人,一言尽之矣。练则必制器械,造旗帜,请教师,拣丁壮,或数日一会,或一月一会。又或厚筑碉堡,聚立山寨,皆大有兴举,非多敛钱文不可。

  方今百姓穷困,无生可谋。治之者当如养久病之婴儿,攻补温凉,皆难骤进;风寒饮食,动辄为咎。故鄙意重在团,不重在练。抑且不遽重在团,而先重在办土匪,我不能有利于民,但去其害民者而已;而害民之中,又择其尤甚者。如尊书中所谓会匪头目,抢案首犯,斩刈无赦,其余可宥原者,皆行保释,最为得体。舍粤匪而求协从,舍豺狼而问狐狸,此近来大不平之事也。

  劝捐之说,苦无简明条例,不足取信于乡人。条例必颁自户部,乃可据为典要。此间亦无刊定要例,不若就乡人所愿为之官,愿得之封典,告知省城主持此事之人,然后较量多寡以定从违。其可捐之户,亦须择其尤富者,至少亦须大钱一千串,乃可起捐,庶小户无勒派之弊,而国帑有尺寸之补。

  李筱泉年兄醇厚明白,仆所深知;若得诸君子相助,为理,必有可观。

  足下所代作告示,都为妥善。惟第七条按户出丁,到处练艺,尚与鄙见不合。鄙意各乡但行保甲之法,团而不练。惟城厢则操练一二百人,以资剿办土匪之用。待岁月稍久,民心信从,然后层层引入,庶费不多而事易集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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