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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弟·咸丰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澄侯四弟左右:

  予于十六日自江省开船,十七日抵吴城,十九日至湖口。季弟与予同至湖口,二十日先挂帆上黄州矣。雪琴留予在湖口久住。予因所调之湘后营尚在抚州未来,不得不在此少候。又朱、唐等营自景镇调至九江者,皆伤暑多病,亦不得不少为休息。而予亦抱微恙,二十二早呕吐,两日不能食,拟奏明耽搁十日。

  兹专人回家,寄银二百两,以一百为纪泽儿婚事之用,以一百为五十侄女嫁事之用。吾家仕宦之家,凡办喜事财物不可太丰,礼仪不可太简。澄弟用财,丰俭得宜,所患者,礼仪过于简率耳。宜更酌之。

  咸丰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湖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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