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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明律例奏


  臣闻夫今之律者,迺有千馀条,近有隋之奸臣,侮弄其法,故著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辞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生死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被罚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恸哭必矣。

  夫立法者,贵乎下人尽知,则下不敢犯而远机阱;文义深,则吏乘便而朋附盛。律令格式,谓宜刊定科条,直书其事,其以准加减比附量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为之,类皆勿用,使愚夫愚妇相率而远罪,犯者虽贵必坐。律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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